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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唐代的盐政

​             第 十章 唐代经济(唐:公元618~907年;五代十国:公元907~979年)

九、唐代的盐政

1.颜真卿首征盐税

唐玄宗开元年间,颜真卿是唐代第一位征收盐税的官员。当时他担任河北招讨使。时安禄山叛军已攻入黄河以南地区,而颜氏仍在河北抗敌。因河北沧县产盐,遂征收盐税以充军费。
当颜真卿在河北推行盐政时,玄宗时任职江淮租庸使的第五琦,遂在肃宗乾元元年(公元756年)时袭用颜氏此制,制定盐法。当时他已任职盐铁铸钱使。他推行盐政之法是:规定制盐人要向政府呈报,另立户籍,谓之“亭户”。即包括制盐的游民和旧盐户,都要登记入册籍内,即为“盐户”。即由民间产制盐,但不得私卖,须由政府收购及运销。
当时由“亭户”卖给政府的盐价是斗盐十文钱。《唐会要》中记载说:“天宝、至德间,盐每斗十钱。乾元元年,盐铁铸钱使第五琦初变盐法,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监院,游民业盐者为亭户,免杂徭,盗鬻者论以法。及琦为诸州榷盐铁使,尽榷天下盐,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
政府将收购自亭户的每斗十文的盐,增价十倍卖给商人,即斗盐110文钱。此即变相的抽盐税,即第五琦所定出之法。
讲起盐政,可分为两部分:一是盐的专卖制度(即国营官卖);二是盐的征税制度(即由民间自由卖,由政府抽税)。
《管子·海王篇》可说是中国历史上讲盐政的老祖宗,书中虽明说是官卖,但仅是理想而已。
说到中国的盐政,粗略地说,汉武帝时,桑弘羊官卖食盐,且包办产制运销,政府产制,政府销卖,故名叫国营。此制度一直实行至王莽时,达150年。
东汉时,盐无专卖制,亦非国营。而是准许民间制卖,而由政府收税,凡100余年。
南朝时盐是收税。
北朝时盐用抽税兼官卖之法。
隋文帝时,盐不抽赋税。自文帝开皇三年至玄宗开元九年,共137年不抽盐税。
唐肃宗时,第五琦所施行的盐政,就是登记有户籍的产盐户将盐卖给政府,再由政府“就场专卖”给商人。即盐必须经此独木桥才能到商人手中,此即谓之“榷”。此种税制很简单,为间接的买卖,较汉武帝时所用办法为聪明。因武帝时是产制、运销、卖出,由政府一手经办,故称国营。但现在是由政府买进卖出,却节省了产制与运输的手续。此法据说是由道德最高的军人,亦是大书法家颜真卿所发明,再由第五琦抄袭窃用。
第五琦所推行的盐政,因各州任意加价,造成各种弊端。于是在肃宗上元元年(公元760年),由度支盐铁使刘晏(公元715~780年)对食盐专卖制度进行了改革。刘晏是山东东明人,肃宗宝应二年(公元763年)任吏部尚书、平章事,领度支盐铁转运租庸使。刘晏为唐代财政史上最成功之伟大人物,在他手上,完成了中国历史上两件大事,即盐政改革与漕运。
刘晏所推行的盐政,包含五种情况:即是民间制盐、政府收购、政府出卖、商人运输和商人推销。是则仍有盐民盐商,可以说是一种最简单的好制度。一直到明代万历时期,大体上都是实施此种制度。其间自唐末至五代稍有变通,明末开始才改由商人专卖。
凡任何一种制度,最好简单易行,务使官民两利。刘晏推行制度时,固然大权在握,但尽量放手让民间去干,少加干预,并非事事包揽。好制度还得用好的人事来配合,不然,好制度仍可能产生弊端。
第五琦推行盐政时,其中一弊是官吏太多。凡一政府,冗员太多,机关太多,必遭失败,古今无不皆然。故刘晏所行的海盐政策,首先是减省机关,减省官员。他仅设“十监”、“四场”和“十三巡院”。时全国所产十分之七的盐均掌握在他手中。

2.刘晏设十监劝盐

刘晏当时担任户部侍郎,其地位低于今日之财政部长。但他兼充的官职很多。他兼了全国的度支使、盐铁使、铸铁使和租庸使,这些官职之地位又较户部侍郎为低。刘晏又兼充东都(洛阳)、河南、淮西以及江南东、西的水使转运使,可算是一位能人。
这许多政事统归他处理,他办事井井有条,把民生搞得安定。因此当时有人嫉妒他,想把他逼走,后来终为杨炎所害。唐代常有此种可爱人物出现,实为汉代所无。
刘晏处理盐政,主张少用官员,在全国仅设十监。所谓“监”,用来监督制盐者也。十监即两淮设二监、两浙设五监、四川设二监及福建设一监,代宗时尚不能管辖河北,故不设监。即指嘉兴、海陵、盐城、新亭、临平、兰亭、永嘉、太昌、侯官及富都十监。又设涟水、湖州、越州及杭州四场。当时每年可得盐税100余万缗,已经相当于100余州的赋税了。其中两淮、两浙所产之盐,已占全国总产量十分之七了。
十监之工作,主要是管理盐场。刘晏发明了“劝盐使者”,犹如古代之“劝农使者”。即盐有时潮湿,有时过于干燥,都会出毛病。此时“亭户”不会主动去料理,得由十监派员到盐场指示亭户应做之事。相当于古代之劝农使者,有专家下农村作调查,并指导农民耕作,劝盐亦然。故盐监实际上是管理盐的生产。
正如史书所载,由于“盐生霖潦则卤薄,暵旱则土溜坟。乃随时为令,遣吏晓导,倍于劝农”。刘晏使盐监勤于向亭户劝盐。因此使盐产丰收,并保不坏。史载当时吴、越、扬、楚四地盐廪达数千,积盐多至二万余石,以备民间缺盐时用。
盐监尚有一项任务。政府向亭户收购之盐,卖给商人。例如商人购自两浙之盐,卖到湖南去。但商人不愿去贵州等僻远之地,认为占不到便宜,于是政府规定自己运盐供应边远缺盐地区,存放于当地盐仓。刘晏时,全国有数千盐仓。每逢市场盐价上涨,便将存盐仓之盐减价出售,谓之“常平盐”。储存盐仓之盐,亦可卖给盐商。故平抑盐价乃盐仓之另一项任务。
为处理盐市之各项行政工作,刘晏又设“十三巡院”。此种巡院,不但在产盐处设置官员,亦在销盐处设置盐官。
刘晏自淮北地区起设置了十三处巡院,包括扬州、陈许、汴州、庐涛、白沙、淮西、甬桥、浙西、宋州、泗州、岭南、兖郓及郑滑等处。巡院之其中一项工作,是为缉捕私盐犯,于是奸盗为之衰息。
十三巡院之工作亦互报各地盐之盈缺情况,并通知盐商何处缺盐或过剩。由于政府以斗盐十文之成本,卖给盐商时为斗盐110文,故商人得盐去各地售卖时,各地通行,不再抽盐税,故盐价平稳不涨。调查各地政府有无向商人抽盐税,亦为巡院之责,以免加重盐商之负担再转嫁于百姓。
刘晏所聘用的盐政官员都是年轻人,低级文员只要肯努力、人品好,并不苛求其资格与学历。所用者凡两种人,一种为“士”,彼等本身已有爵位者,并不求名,用来专管账目;一种为“吏”,专管事务。他所选拔者均属好人,因此得以顺利推行盐政。
综上所述,刘晏办盐政,既具有上述各种优点,遂成为一种伟大之善政,使政府、人民与盐商皆蒙受其利。
刘晏自肃宗上元年间推行盐政时,当时每岁仅获盐利40万缗而已;但推行至代宗大历年间,每岁获盐利已多达600万缗以上。当时天下之赋,盐利已占其半。诸凡宫闱服御、军饷以及百官俸禄,都靠盐利供给。政府固然靠盐利发财,但人民与盐商无不皆大欢喜。
刘晏被罢免后,虽法制如旧,但用人不善,主其事者贪婪货财,遂无复再有刘晏主政时之善政出现。
德宗贞元四年,淮西节度使陈少游奏加民赋,从此江、淮盐每斗增钱200,其后又增60,为斗盐370文,河中两池盐每斗亦为370钱,经营盐业的江、淮豪贾亦向民间加倍收费,民怨遂生。
刘晏时盐法,商人可纳绢以代盐利者,每缗加钱200,以作将士春服。包佶为盐铁使时,许以漆器、绫绮代盐价,但虚报大数以欺上。亭户亦冒法而私鬻不绝;商人抬高盐价,巡吏多而伤财,盐政遂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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