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民法典》时代下的个人合伙经营风险提示

餐饮、健身房等服务行业常存在个人合伙的经营方式,个人合伙相对于其他的合作方式,具有设立简便,出资形式灵活多样,内部结构简单,管理便利等优点。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方便人民生活、满足社会多样化需要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大部分存在于相互之间极度信任的亲友、同学之间进行合伙,在合伙的过程中或多或少的出现矛盾,甚至出现反目。合伙过程中常会出现合伙债务、合伙账目不清、合伙人投资比例不清、把合伙款当做借款等问题。在实际经营中存在概念混淆、合伙协议约定不全面、财务管理不规范、账目不清等风险,进而产生纠纷,合伙人之间产生维权难的局面。以下提出常见的合伙协议纠纷类型及风险提示:

part 1

个人合伙关系,容易与民间借贷关系混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律师风险提示: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是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结合。合伙是以签订合伙协议为基准,同时满足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特性。未符合个人合伙关系的全部特性,最终可能被认定为租赁、借贷、劳务关系等非合伙关系。

为了避免后期关于对合伙关系认定产生争议纠纷,建议合伙前签订完备的合伙协议,而非“借款协议”。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的项目情况、投资情况、以什么方式进行投资、投资占比、合伙事务执行、合伙债务等进行约定,避免以后发生纠纷,没有任何依据。

part 2

合伙经营过程中的财产,容易被人“做空”,从而导致损失。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律师风险提示: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伙人应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出资,合伙财产由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组成。个人合伙投资到合伙事务中的财产统筹计入合伙财产,个人在合伙经营期间一般不得要求分割合伙财产,亦不得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下将自身的合伙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而实际经营中,经常碰到通过其他虚假交易或者虚高价格的交易来“做空”合伙财产。

作为一个灵活性的经营模式,财务账册对于了解经营情况,保障自己的分红权益是十分关键的材料。而财务很多时候往往都是由经营者掌握,而经营者有可能将个人财产与合伙财产混淆,或者通过第三方来“剥削”合伙财产,从而在其中获利并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建议合伙人应该在合伙协议书中把账目问题进行约定,定期进行清算,算清楚成本、收入、利润等。

part 3

合伙经营过程中应当约定盈亏并及时对账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律师风险提示:

很多合伙约定了利润的分配规则,却未约定亏损的承担规则,根据相对应的原则,如果出现亏损,各合伙人应当按照利润分配的比例来承担损失。利润分配的分歧,主要是个别合伙人财务账册不公开导致的,其实各合伙人应当约定定期查阅财务报表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投资比例和分红比例直接关系到利润的分配和风险的承担,很多合伙人在合伙之前关系都比较好,互相信任,对投资比例和分红比例并没有明确的概念,但在合伙的过程中随着事务的增多,矛盾增多,便会出现投资比例和分红比例的问题。

part 4

合伙事务的执行中应当明确非执行合伙人的监督权。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风险提示:

合伙事务的执行可以约定一人或多人执行,也可根据不同事务进行分配。合伙人也可共同委托一个或数个人专职执行合伙事务。合伙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具有合法的监督权以及异议权,及时对一些具有风险的经营行为、交易行为提出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part 5

个人合伙中建议明确约定合伙期限及退出机制。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律师风险提示:

在经营过程中,常常因合伙人之间的意见不统一等,导致经营不善或无法经营的状况。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以及第五十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因此,建议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期限、退出机制等事项,便于在无法解决合伙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时及时退出合伙。

part 6

个人合伙的清算中需要提供相关债务凭证及财务资料。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律师风险提示:

清算意为处理其剩余财产,使现存的法律关系消灭而进行的一个程序,包括计算、核实等步骤。清算工作一般是合伙人之间自己或共同委托第三方,对合伙财产进行计算、核实,并支付欠付员工工资或费用、税款、债务,合伙财产如有剩余,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进行分配的一个事项。

个人合伙的清算只能自行进行清算,不像有限责任公司可由法院主持进行破产清算,因此很多时候有剩余合伙资产却因为合伙人达不成一致意见,而无法进行最后的自我清算。个人合伙清算一定是建立在完整的财务账册基础上的,如果没有财务账册或者财务资料,个人合伙清算难以实现,则个人合伙投资的财产在最后清算中可能无法得到最有效地保障。建议在合伙经营过程中,保存好相应财务资料,以便于后续清算。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民法典》视野下还是在《合伙企业法》体系下,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建立在对彼此人身高度信赖的基础之上,故合伙事业具有高度的人合性。合伙的构建,事务执行过程中都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切忌疏忽大意,因此建议准备合伙人们合伙前必须完成合伙协议的签订,商议合伙事务的执行并进行分配,且合伙过程中财务支出必须及时保存。

作者:肖杰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心理咨询师。江西广播电视台《金牌调解》栏目特约观察员及金牌调解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有请律师》《晚间800》《五哥帮忙团》栏目律师嘉宾、江西财经广播FM992《律师在线》栏目律师嘉宾。执业领域: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婚姻家事、侵权责任纠纷。

作者:张健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股权律师:如何起草完善的《创业合伙协议》?
法律积累--民法典(三十一)
干货收藏 | 一文讲清!关于合伙,你要注意这些法律点
【最高法院】个人合伙在合伙协议解除后终止(退伙),如清算中无法对合伙审计,负责经营的合伙人承担不利后果,并返还他人80%投资款
《民法典》视角:民事合伙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则|审判研究
宋晓庆:《民法典》合伙合同的立法进路与规则解释 | 法学专论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