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二款:“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均有上述类似送达的规定。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成杰律师解读如下:
(一)当场交付。《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这里的“当场交付”不同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直接送达”。
(二)不在场的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注意必须是“七日内”,超过七日则是行政程序违法。
(三)同意并确认电子送达的可以电子送达。电子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属于七种送达方式之一。如果没有当事人的书面确认,则不属于当事人同意并确认。
(四)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其他法律对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
(五)《民事诉讼法》的七种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包括:本人、同住成年家属;负责人、代理人、指定代收人、负责收件的人。视为送达,民诉法解释规定,直接送达时接收文书而拒不签署回执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视为直接送达。因此,当事人或者合法的代收人接收文书而拒绝签字情况下,视为直接送达。这里是已经接收文书而拒绝签字。
2.留置送达。直接送达而拒绝接受文书的,必须有在场人或者采用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这里是在场而拒绝接收文书,不同于接收而拒绝签字的“视为直接送达”。
3.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电子送达必须经受送达人同意并确认。
4.委托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
5.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
6.转交送达。民诉法限于军人和被禁人,但司法实践中允许特殊情况下的村居委员会转交。
7.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必须是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之后的最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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