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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申请恢复执行有时间限制吗?

      打赢了官司,对方不履行判决,一方会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阶段中,申请人出于人情等各种原因考虑,经常会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但现实中执行和解常常变成对方拖延时间的缓兵之计,而不是想真正履行合同。

      遇到这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人此时有两种选择:

第一种是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法律文书。

第二种是选择就执行和解协议向法院另行提起合同诉讼。

但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都不太愿意再重新走一遍诉讼程序了,故更倾向于向法院直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那么问题来了,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有没有时间限制呢?是否也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况一样,申请人可以终身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呢?

答案是:不一样

执行和解未履行的情况下,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受两年的执行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了,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诉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而民诉法对于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期间是两年,两年的起算点是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且同诉讼时效一样,适用中止、中断的法律事由。

如(2020)湘1102执1462号等多数案件法院都认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2020)湘1102执1462号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2021)粤0112执12823号之一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023)辽0681执729号

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另外,我们还检索到了一些少数案例持不同观点,认为执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如(2023)辽1302执1362号法院裁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经检索,这其实这只是极少数案例中采用的观点,多数法院还是认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受二年执行期间的限制。

(2023)辽1302执1362号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裁定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律师建议

      我作为专业律师,从经手的案件来看,执行和解协议违约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但有相当部分申请人都在对方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在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官也很少主动告知申请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要在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如果超过了两年恢复执行的申请时限,当事人只能就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但是该起诉时间也会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一般诉讼时效是3年时间。错过恢复执行的2年时间,很有可能继续错过3年的诉讼时效,最终导致丧失胜诉权和法院强制执行力的保障,这样的结局无疑有点令人心塞,虽然已打过官司而法院却再也不管。

      所以执行和解行为可能导致案件在法院受理并强制执行后,依然得不到法院强制力保障的一种风险行为,需谨慎对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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