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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 | 建筑行业财税要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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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建筑业(Construction Business)指国民经济中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对原有建筑物进行维修活动的物质生产部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建筑业被分为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01

增值税

建筑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增值税风险事项如下:

>>选择计税方式的风险

①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开工标准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或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如实际开工日期不同,应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要注意老项目的条件适用是否正确,不能把新项目强行包装为老项目享受简易计税。

②清包工工程和甲供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实务中的土方、劳务、装修都有可能是清包工模式。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预交税款的风险

根据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建筑企业如果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交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即可;如果跨越地级行政区,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义务确认风险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各种价外费用确认交税的风险

价外费用比较常见的如奖励款和违约金,都需要跟随主税种缴纳增值税,并向建设方开具发票。对于价外费用的判断,需要注意两点:其一,价外费用判断的第一个标准是合同有效,交易发生,主价款存在;其二,价外费用同主价款的支付方向必须一致。

>>视同销售风险

>>兼营和混合销售风险

兼营,指纳税人的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兼营的理解关键是不同的经营行为,因此如果能够分开核算,应分别挄照各自的税率或征收率交税;如果不能分开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理解混合销售,需要注意到两点:一是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而不是两项;二是必须同时涉及货物和服务,如果是两类货物或两类服务就不属于混合销售。既然是一项销售行为,那么无论如何核算均应当统一按照主要业务缴纳增值税。

>>进项税额抵扣的风险

(1)增值税链条中断不能扣。这里的抵扣链条中断又有三种情况:

①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式,即使拿到专票也不能抵扣;

②一般纳税人企业特殊情况下适用简易计税方式,比如适用简易计税的自来水、商品混凝土等特殊产品;再比如适用简易计税的房地产老项目和建筑业老项目、甲供项目和清包工项目;

③一般纳税人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如农业企业。增值税链条中断的这三种情况下,企业自身均不能抵扣进项。

(2)用作职工福利的产品或服务不能扣。

(3)用作个人消费的产品或服务不能扣。

(4)非正常损失不能扣。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因管理不善货物被盗窃等损失;

(5)借款利息支出不得抵扣。

>>不同计税方式进项税额分配的风险

建筑业增值税最大的特点是两种计税方法的并行,不仅仅是新老项目并行,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和大包工程也可能并行,这导致了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在建筑企业的同时存在。对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来讲,如何在两种不同的项目中进行分配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风险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要正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因此每个月在发生费用进项抵扣时,应按照两类项目当月收入比例进行划分,将简易计税项目收入比例对应部分进项转出,一般计税项目收入对应部分正常抵扣。这里需要注意的仍然是取得票据时尽可能取得专票,按照比例转出即可。

>>“三流不一致”带来的风险

增值税发票是否存在虚开嫌疑,除了业务的真实性之外,检查的关键在于合同与资金流和发票的一致性。其中合同与发票必须保持一致,任何情冴下这二者不一致必然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况。

按照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检查是否有资金流?是否长期挂在应付账款或者以其他应付挂账,实际并无真实资金支付?

如果支付方或者收款方同合同和发票不一致,检查是否具备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否则可能被怀疑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实务中,如销货方代收运输费用,特殊业务的代收代付,债务重组中的资金流对冲都有可能出现,出现资金流的不一致并非一定有问题,但无法证明真实性和合理性的不一致通常有问题。当出现不一致时,企业需要预先准备相关证据,避免出现相关风险。

>>发票带来的风险

(1)发票基本格式的风险。包括日期、单位名称、税号等基本信息,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是否准确,盖章是否正确清晰等;特殊发票备注栏信息是否齐备(如建筑业发票要求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等信息);是否存在涂改等痕迹等。

(2)发票交易类型与税率的风险。不同性质交易活动适用不同税率和征收率,企业取得的发票明细是否同合同约定的交易性质一致,税率是否同交易性质一致等。

(3)特殊类型发票的风险

差额发票:是否符合开具条件和行业要求,是否按照要求开具;

不征税发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发票开具情况,如建筑业预收款发票,房地产预收房款发票,预付费卡发票;

免税发票:是否符合免税条件,是否格式正确;

红字发票:是否符合红字发票条件,是否和蓝字发票互相对应。

02

企业所得税

>>未按规定及时确认收入的风险

企业未按照年度工程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实现,申报数据与工程进度不相匹配,施工方代垫建设款项后直接记入费用支出,少记施工成本,少结转收入。或将部分实收工程款记入预收账款等往来科目。

>>收取陪标费未计收入的风险

建筑企业在前期工程竞标阶段,往往找同行兄弟单位参与陪标,陪标单位会向中标单位收取一定的陪标费,陪标单位存在收取陪标费未计收入的风险。

>>少计或不计出租机械施工设备收入的风险

大型建筑企业将自有机械施工设备等固定资产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取得的租赁收入计入往来款项,可能存在隐瞒收入、不计或者少计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虚增建筑工程成本的风险

虚开发票、白条入账虚列材料成本;虚增工地施工人员增加人工成本;多列机械费用增加租赁成本。对未取得发票的分包、材料、劳务等,按合同金额暂估入账,汇算时未做调整。计提的工程成本未实际支出在税前扣除。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税前扣除的风险

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列支离退休职工费用、个人学历教育费用、个人车辆油费及修理费、员工家属区物业费用、商业保险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预提的税金、安全生产费等税前列支的风险

预提而实际未缴纳的各类税金及附加在税前列支。按照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未实际 支出部分,未做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未准确归集的风险

将应计入业务招待费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福利费、办公费等账户,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

>>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风险

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范围和方法计提折旧;超出税法规定的范围,如对临时性施工设备、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计提折旧等。

>>虚构业务通过代开或购买虚开普通发票虚增成本的风险

向部分个体供应商购买材料等无法取得发票,或本身无业务单为增加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力度,通过从税务机关发票代开、甚至接受虚开和假发票,达到税前扣除的目的。

>>税前列支罚款支出的风险

施工过程中因消防、环保、工程质量等未达标,接受相关行政机构的处罚而支付的罚款或罚金,税前未做纳税调增处理,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03

个人所得税风险

>>按月领取人人有份的福利费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根据相关政策,企业发放的职工福利费是免税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按月领取的人人有份的奖金,虽然是以福利费的名义发放,但在税务上仍视为“工资、薪金所得”,不得适用免税政策。

>>离退休人员取得的补贴、奖金、实物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向内部职工发放实物需要扣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不仅包括现金还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各种形式。因此,企业向内部员工发放实物时,要考虑到个人所得税问题,如需纳税,应要按照物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代扣代缴税额。

>>超过规定标准为员工缴纳年金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若企业只给部分员工缴纳或者超过了除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解除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补偿未扣税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向个人集资借款支付的利息未扣税的风险

若员工向企业借款而获得了利息收入,企业应以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04

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1、属于资本化固定资产装修、改良支出未计入房产原值

新建或新购入房产的装修费是在未投入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其属于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必要且合理的支出,应计入房产原值,按房产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房产的改建、扩建费用对房屋的使用寿命及质量有重大影响,也应当计入房产原值。

2、房产出租给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租金明显偏低少缴税款

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纳税人申报的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明显偏低的,可参照同期同类或邻近房产的租金收入;没有计税依据的,计征房产税时可以核定其最低月租金标准。

3、申报缴纳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未包括地价的风险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4、房产原值未包括以房屋为载体不可移动的附属配套设施

不仅仅是地价,房产原值中还包括以房屋为载体不可移动的附属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

5、收到以房屋抵债资产未缴纳房产税的风险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此,若企业收到用来抵债的资产,无论产权是否完成过户,都应该缴纳房产税。

6、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的风险

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所谓“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再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产原值=房屋原价×(50%~60%)

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10%~30%)]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房产余值×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产原值=房屋原价×(70%~80%)

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10%~30%)]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房产余值×1.2%

房产原值折算比例、房产余值折算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7、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误免房产税风险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印花税】

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未足额申报印花税的风险

由于建筑工程的业务体量大,内容较为繁杂,分转包的情况比较普遍,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总包合同还是分转包合同,都需要全额缴纳印花税,而并非是就分包差额计税,这一点是和增值税是有差异的。

2、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凭证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的风险

3、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合同错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少缴印花税。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税率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率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

4、合同金额增加部分未足额缴纳印花税的风险

已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缴印花税。

5、集团内部或总分机构之间签订的应税合同未按规定贴花

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即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1、未按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申报缴税的风险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2、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用土地未按实地使用土地缴税

若企业与其他单位公用土地,需要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3、混淆不同地段税率少缴税的风险

城镇土地使用费并没有统一的税率,省一级可以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有权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一级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因此,即使在同一个地方,不同地段适用的土地使用税也可能是不同的,不能一概而论。

4、职工宿舍未申报或少申报土地使用税的风险

应税单位将职工住宅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不符合要求的职工宿舍,需要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5、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纳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使用征税范围内权属未确定或纠纷未解决的土地未缴税的风险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05

国际税务问题

1978年的春天,有一位老人在南海边画了一个圈,从此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我国建筑行业也开始走向世界。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建筑行业开始逐步开放,引入国外建筑企业和技术,主要通过引进外资、技术合作和国际工程承包等方式与国外建筑企业开展合作和交易;到了90年代:中国建筑企业在国际市场逐渐崭露头角,开始参与海外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商业综合体和住宅项目等国际工程项目;到了现在,建筑行业的跨国交易不断增加,中国建筑企业通过海外投资、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进一步扩大了海外市场的份额,为各国提供高水平的建筑设计、施工承包和工程咨询等专业服务。

随着中国建筑企业不断走出国门,国际税务问题也应当被重视。

>>跨国税收规划

建筑公司在不同国家开展业务时,需要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负担。这包括评估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税率,并制定合适的税收策略,如合理设立子公司、充分利用税收协定等。

>>跨国转移定价

建筑公司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交易时,需要确保转移定价符合国际税务规定。这意味着在跨境交易中,建筑公司应当按照公平市场价值进行定价,以避免被税务机构认定为利润转移。

>>跨国合同税务

建筑公司在不同国家签订合同时,需要考虑税务合规性。这包括了解合同收入如何在各国之间分配,并遵守相关国家的税务规定。

>>境外承包所得税

如果建筑公司在其他国家承揽工程项目,可能需要缴纳该国的境外承包所得税。这需要了解各国的税率、税基和纳税义务,并确保及时履行税务申报和缴税义务。

>>跨国员工税务

建筑公司派遣员工到其他国家工作时,需要了解相关国家的个税规定。这包括了解员工是否需要在目标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如何避免双重征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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