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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凭什么对“小三”赶尽杀绝
听说婚姻法讨论要追究第三者的责任,罪名貌似是“破坏配偶权”,还要求过错方与第三者赔偿无过错方的经济及精神损失,这是不是太杯具了?

  因为第三者所导致的婚姻问题,究竟是谁的责任?我想婚姻法专家们应该先弄清楚这一点。我不是法律专家,只是作为常识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没法从法律上论证这个事情,只能从一个感情生活工作都在稳定中的普通女人的角度说说我的看法。

  关于“小三”这一身份的优劣,我想很难下定论——究竟是不顾一切追求崇高爱情?还是利欲熏心另有所图?目的各不相同,所以就不追究了,这里只从行为上讨论。对“小三”来说,他们只是和另一个人保持单纯的男女关系(原谅我这样说,因为法律上对“非法同居”“非法姘居”“事实婚姻”等关系的定义实在太晕了,我对法律了解太少,没办法按照这几个概念把身边见到的听到的对号入座,有兴趣的可以自己搜索一下)而已,不论其是否知晓对方已婚。不论其目的是感情还是利益,他们的行为都是从另一个人身上获取他们需要的东西,而被获取者已婚或未婚并不是大问题,对“小三”们来说,最大的问题在于他们肯不肯给。我相信有一部分“小三”是想让对方离婚与自己在一起的,但是我也相信有很多“小三”并不打算让对方离婚,我没有具体的数据能够说明这一点,但是生活经验和周遭的人群可以证实这两种“小三”都大有人在。如果单从“破坏对方婚姻”的角度追究责任的话,那么那些并没有打算要对方离婚的“小三”们又要怎么追究呢?

  上文所说的“单纯的男女关系”与正常恋爱关系都可以简单的定义为互相获取及被获取(付出与被付出也行)的关系,两者之间唯一的不同之处就是已婚者的身份,这才是三方关系问题的关键点。不论是获取还是付出,都是主动行为,对“小三”来说,他们有权对任何已婚或未婚或婚姻状况未知者主动付出或主动获取(这里或有争议,后续将讨论谁该为婚姻负责);对已婚当事人来说,对自己配偶以外的人,主动获取或付出,都不应该吧?换被动来讲,如果“小三”被获取或被付出,那主动一方是已婚者,已婚者应先承担责任;如果已婚者被索取或被付出,其完全有权利也有自由拒绝——单身人士尚且如此,何况已婚?

  说到这,其实我想说的是:到底谁该为婚姻负责?

  我并不认为在三方关系中真正应该负责的人是所谓“小三”。当然,人应当为自己的感情负责,为自己的生活负责,与已婚人士保持男女关系是一种严重的对自己不服责任的行为。但是其对对方婚姻的破坏就是无稽之谈了。婚姻是两人之间的契约,结婚是两个人的决定,感情也是两个人来维护,有哪位听说过要再找个人来替自己维护夫妻感情的?这种仅属于两人之间的契约也只有这两个人才能够破坏。对已婚者来说,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或维持男女关系都是对婚姻的破坏行为。而对与“小三”来说,不论出于何种目的,破坏别人的婚姻决不是他们力所能及的事情。

  但是为何社会往往对出轨一方异常宽容,对“小三”却赶尽杀绝呢?这些都是因为已婚者有自己的配偶,而夫妻之间总是有感情上的关联,在感情上,人们不愿意承认自己的配偶伤害自己、伤害婚姻和家庭,出于对自己配偶的保护,人们把所有怨气一股脑发泄到了“小三”的身上,因为他们相对弱势,没有法定婚姻的保护,而出轨一方出于社会道德和舆论压力更害怕承担责任,这责任就被丢到了“小三”的身上。如果不信我这个说法,可以试行一条法律:婚姻中一旦有一方出轨则立即强制终止婚姻关系,并且出轨一方负刑事责任。看看还有多少妻子丈夫嚷嚷骂“小三”?

  至于要求过错方与第三者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这条法律一旦出台是不是要加上强制终止婚姻关系呢?因为如果两口子闹到一方要赔偿另一方精神和经济损失的地步,那还有啥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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