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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权利”

怎么看待“特权”,是否可以认为是普通民众所拥有的“普通权”以外的一些特殊“权”,例如管理部门,它们就拥有一些普通民众所不具备的权力,裁判权、执法权等等。各级领导也拥有普通群众不具备的一些权力,这些算不算是“特权”?按理说人人都是平等的,不应该有人和组织拥有特权。不应该孤立的来看待“特权”,孤立的来看,它是绝对没有存在的必要的,但它确实是存在的,那它的存在应该说是有一定意义的。

这里说的是“权力”,而非“权利”,有了“权”才能有“力”,有了“力”才能推动各项社会事业的开展。“权”与“力”挂钩的“特权”可以辩证的看,而“权”与“利”挂钩的特权,那一定是糟粕,是绝对不应该存在的。

“特殊权力”和“特殊权利”要分开来看,并且要防止“特殊权力”转变为“特殊权利”。现在很多人没有搞清楚“权力”和“权利”,认为“权”必然会滋生出“利”,这是很多隐藏的社会矛盾和怨气的出处,也是许多人热衷于将社会分层的原因。当然前提是确实有很多“权”滋生“利”的现象产生,所以让人们产生了混淆,并对“特殊权力”产生了不信任。认为国家公职人员有“特殊权力”,似乎必定有什么“特殊权益”,看似是一件个体事件,其实有群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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