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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驳“建构理性主义”

按:本文摘录自《哈耶克文选》(冯克利 译),河南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765-768页。原文标题是“理性主义的类型”,共7节,本文是其中的第2节。

……………………

现在我被卷进了另一场意见冲突之中,不做大量的解释,我已不敢再一如既往地说话。我所信奉的社会哲学,有时被称为反理性主义。至少在以下这种场合我是被如此称呼的:我本人同另一些人一样,在谈到我的思想先辈曼德维尔、休谟和门格尔时,偶尔也使用反理性主义一词。但是它引起了如此之多的误解,以至现在我觉得它成了一种必须避免的危险而错误的说法。

我们再次需要应付这样一种局面:一群思想家自以为是地宣布了好字眼唯一正确的用法,于是得到了理性主义者的称号。凡是在理性的正确用法上同他们意见相左者,难免会被扣上反理性主义者的帽子。这会让人觉得,后者对理性抬举得不够。其实,他们对如何使理性更好地发挥作用是十分关心的。他们主张有效地使用个人的理性,去调节诸多理性动物之间的关系。

在我看来,存在着这样一种理性主义,由于它不承认个人理性的能力有限,反而使人类理性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种理性主义是比较晚近的现象,虽然其根源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哲学。但只是到了1617世纪,特别是在法国哲学家笛卡尔为它构筑起基本信条之后,它的近代影响才开始出现。主要是由于笛卡尔的缘故,理性一词才改变了含义。对于中世纪的思想家来说,理性主要是一种认识真理、特别是道德真理的能力,而不是根据明确的前提进行演绎推理的能力。他们十分清楚,文明中的许多制度,并不是理性的发明,而是同所有的发明相反,是他们称为自然之物的产物,即自然而然出现的事情。

这一更早的自然法学说认为,文明中的许多制度不是人类特意设计的产物。针对这一学说,培根、霍布斯,尤其是笛卡尔等人的新理性主义认为,一切有用的人类制度都是,而且应当是自觉的理性特意设计的产物。这种理论被笛卡尔派理解为 esprit geometrique(几何学精神)——一种从若干确定不移的前提,通过演绎过程达到真理的精神能力。

在我看来,这种幼稚的理性主义最恰当的称呼应是理性建构主义(rationalist constructivism)自那时以来,姑不论这种观念在技术领域取得了多么伟大的成就,却给社会领域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灾害。把这种观点称为建构主义,我便又一次把一个好字眼拱手让给了敌人,不过我认为,19世纪最伟大的自由主义者之一格拉德斯通,已经从这个明确的含义上使用该词。他用这个词来称呼的那种态度,我过去无以名之,只好把它叫作工程型头脑engineering type ofmind)。现在我则认为,在理论界时常与我所说的唯科学主义有关的实际态度,最确切的称呼就是“建构主义”。

这种观点在17世纪的兴起,实际上意味着思想又回到了早期的幼稚方式,回到了这样一种观点,它习惯于假定,人类的一切制度都有一个发明者,不管这制度是语言或文法,法律或道德。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对历史演化的力量视而不见,这绝非偶然。它宣布,适用于历史的观念,也是适用于未来的纲领对自己的行为了如指掌的人类,应当运用理性所赋予的设计能力,按部就班地创造一种文明。这种意义上的理性主义假定,使人类获益的一切制度,过去是因为清楚地知道它们的好处而被设立,今后也应当如此。只有当我们能够证明它们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具体效果,优于其他制度产生的效果时,才可以对它们表示赞同和尊重;我们天生就有能力这样来建立我们的各种制度;我们认为这些制度可能的结果优于其他结果,而且会全部实现;既然自觉地思考一切因素,会使结果比自发过程产生的其他结果更为可取,因此我们的理性决不应再诉诸自发的或机械的方案。正是从这种社会理性主义或建构主义中,产生出了计划和极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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