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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被拐马来行乞 2016拐卖儿童罪最新量刑标准

近日,媒体揭露跨国犯罪团伙在中国拐骗儿童的消息称,很多的犯罪团伙将拐来的儿童弄残以及毁容并囚禁多年,之后的话就是带到马来西亚各景点行乞。

据报道,犯罪团伙让行乞者持旅游签证入境马来西亚,到各个旅游景点行乞,并将大部分“收入”上缴团伙头目。中金网10月18日

《星报》记者在马来西亚花两天时间跟踪了两名行乞者。记者发现,约30名残疾、毁容的行乞者聚集在吉隆坡茨厂街一家廉价酒店。一名头目数小时后出现,向众人收取现金后离开。

记者在一名会说华语的餐馆员工协助下,采访了两名行乞者。其中,33岁的行乞者秀元(音译)说,他出生时四肢健全,但年幼时遭拐骗,犯罪团伙将他弄残并囚禁多年,随后带他出国乞讨。他透露称,只有头目信任的“高级”行乞者才能出国。

来自郑州的30岁行乞者杜风(音译)说,周末游客较多时,他们每天的收入可高达3000林吉特(约4788元人民币),“收入的多寡取决于我们的残疾程度,越严重就越能引起游客同情”。他表示:“马来西亚是我们第二个家。我们经常来这里,一待就是一个月。”

国家近年来已对人贩子加大惩处力度

北京市益家家事律师团崔利民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实际上,近年来,国家已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明显加大了惩处力度。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已经不是头一回了。2012年6月,公安部督办的云南蒋开枝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庭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蒋开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彭庆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88年至2008年间,蓝树山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广西宾阳县、巴马县等12个县,钦州市、凭祥市、贵港市、河池市等地,先后将被害人韦某某、黄某某等三十多名3至10岁男童拐卖。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非法获利共计50余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拐卖妇女、儿童人数多,时间长,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判处其死刑。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蓝树山已被执行死刑。

政府适当放权,反而有利于打拐

1、政府打拐既然人力、财力跟不上,不如更多发挥公民社会自治的作用

据一线民警介绍,人贩子几乎都是兔子不吃窝边草,大多跨省跨市流窜作案,点多、面广、线长。这既造成了人手上的捉襟见肘,也要面临不小的经济负担,“跨地区救出一个孩子通常得三五万,而一个派出所每年的办公经费只有七八十万。”

在这种情况下,不妨给社会自治组织放出一个小小的透气口,比如从法律上赋予民间打拐组织以合法身份,减少对它们活动的限制。也要对这些组织减免税收,此前,公益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免税申请成功率不足7%。

2、用自由收养制度,来解决拐卖市场中的买方需求

有一点可以肯定,只要想通过非己生的方式拥有孩子的人群依然庞大(原因复杂,如不孕不育、重男轻女、错失生育年龄等),就一定有供给方。因为刀头舔血的营生总会有人做,其危险性转化成了每个被拐儿童“出售价格”的增加。

但是生不出孩子却想有孩子的人,全世界都存在,却不一定会造成拐卖儿童这种严重的问题。这背后很重要的一点是,这个国家有没有自由的收养制度,因为自由的收养制度,能够有效地把供需双方匹配。即使我们不愿意承认,也无可否认总有些人因为各种原因生下孩子后不想养、不能养,对他们进行道德指责和说教,无益于解决问题。

目前我国的收养儿童体制,被官方垄断,儿童福利院垄断了合法收养几乎所有的供给。这等于把相当一部分收养方式宣布为非法,这必然造成地下市场的繁荣。有人说,你这不是鼓吹合法买卖婴儿吗?实际上,这是两码事。其一,不一定要收钱,中国传统的过继式收养,就是不给钱的;其二,收钱不一定是坏事,国外很多收养家庭对生父母愿意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只需要判断生父母是否以此为“事业”即可。

拐卖儿童罪如何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241、242条对拐卖儿童罪有如下表述(注:因《刑法》将拐卖妇女、儿童列一起表述,此有删节,只保留拐卖儿童内容):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实践中拐卖儿童的行为具体包括了七种,即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只要行为人具有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那么就可以以拐卖儿童罪定罪量刑。但在具体量刑的时候,对每种行为的处罚还是有一定差异,这点还请大家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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