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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的两种计量方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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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诚然 授权转载,来源公众号:“诚于微言”;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其他公众号或媒体转载,转载请在“诚于微言”公众号留言联系作者获得授权。


导言


2016年1104业务制度更新中,原本提及'调整贷款、贸易融资和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按发放本金填报的方式',即将此段话从原填报说明中删除,后又补充通知删除51号文中这段话,实际就是在填报说明中恢复这段话。关于贴现贷款本金如何计量,总是争论不休,本文从会计分录入手,分析两种不同计量方法各自的道理。
贴现的相关知识
1
什么是汇票
《票据法》自然有其定义,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见票即付,所以不存在贴现。能贴现的票据必然有个远期支付条件,商业汇票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区别在于前者是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后者是银行承兑。

江南愤青在《为什么看上去很安全的票据业务也会出问题》中有段话,通俗易懂,在此全文引用。'简单来说常用票据分两种,第一种银行承兑汇票,第二种商业承兑汇票。前者就是企业缺钱,跑银行开张票,然后,无论是谁只要拿了这张票,就可以跑银行去拿钱,银行必须无理由的给你钱。后者就是一般的商业公司自己开了一张票,任何人拿到这张票,都可以跑这家公司去要钱,这家公司必须无条件给钱。就是这么简单的东西。看了这个解释,我们就应该知道,所谓票据业务的安全性,指的是第一种票,而不是第二种票。商业承兑汇票这东西吧,其实就是企业自身的信用,取决你信不信而已。而银行承兑汇票,则是银行信用,按照目前我们民众对银行的理解,基本认为风险度是较小的,虽然我认为事实并非如此,小银行破产的可能性也是有的'。

2
什么是贴现
根据百度词条,'贴现是指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尚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受让人扣除贴现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或银行购买未到期票据的业务。'该定义无可挑剔,把贴现和买断式转贴现都融在了一起。

讲便于理解一点,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以前为获得票款,由持票人或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贴付一定的利息后,以背书方式所做的票据转入。对于持票人来说,贴现是以出让票据的形式,提前收回垫支的商业成本;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贴现是买进票据,成为票据的权利人,或可持有票据到期获得票据所载金额,或可提前卖出获取利差收入。

再讲通俗点,票值钱,你给我票,我给你钱,票到期后我收回票面金额,中间这段时间资金不能无偿占用,所以在给你的钱同时先把利息扣掉。如果我是银行,给你钱的行为就是贴现;如果我拿到票了,还没到期,我也缺钱,就卖给他,他也是银行,那么这笔业务就是买断式转贴现。

贴现因为算贷款,那么贷款金额是算我到期后收到的钱(票面金额)了,还是我扣利息后给你的钱(实际支付金额)了?从目前统计需求角度,无论是贴现还是买断式转贴现,都是按照商业汇票票面金额来计量的。
贴现的会计分录
根据《商业汇票办法》(银发[1994]163号)规定,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银行信贷部门接到有关凭证,应按照银行承兑的要求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即在第一联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内签注'同意'字样,并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后,递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收到信贷部门签批的贴现凭证和汇票,经审查无误后,按照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并填入贴现凭证有关栏内。贴现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举个案例
A公司持一张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商业银行申请贴现。该票据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签发日为 2015年10月10日,到期日为2016年4月10日,贴现日为2015年10月13日,月贴现率为3‰。B银行经过一系列合规流程后,按照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并填入贴现凭证有关栏内。会计部门办理完贴现业务相关手续后,根据相关贴现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用excel很容易计算贴现天数,2016年4月9日(到期前1日)-2015年10月13日 1=180(天)
贴现利息=1000×180×(3‰÷30)=18(万元)
每日利息=18÷180=0.1(万元)
实付贴现金额=1000-18=982(万元)

对于A企业来说,票据资产减少1000万元,银行存款增加982万元,18万元作为财务管理费用分期列支,这很容易理解。对于B银行会计上怎么处理了?笔者首先讲述一种传统的会计处理方式,也是目前通行的做法,后面再讲一种非通行做法。

1
将票据贴现视同为贷款
对于商业票据贴现业务的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规定,通过'贴现资产'科目核算,其中从票面金额中扣除的'贴现利息',先计入'贴现资产(利息调整)'(递延收益)科目贷方;期末结算日,按照当期实际使用贴现资金时间和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从该科目借方结转到各相关期间收益科目贷方;余额在贷方,表示期末结存或未实现的贴现利息。具体账务处理是:

首先,企业办理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贴现资产(面值)'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面值-贴现利息),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贴现利息),贷记'贴现资产(利息调整)'(递延收益)科目。

其次,资产负债表日,也就是期末结算日,应将当期应计或已实现的贴现利息结转收益科目,借记'贴现资产(利息调整)'(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科目。

最后,贴现票据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按贴现的票面金额,贷记'贴现资产(面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科目。如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应同时结转,借记'贴现资产(利息调整)科目,贷记'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科目。

对于票据贴现利息收入的确认,会计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属于当期应计或已实现的贴现利息计入当期收益,不属于当期应计或未实现的贴现利息通过递延收益处理。

1
2015年10月13日贴现时的会计处理
以农金机构S41报表为例,10月13日当天的业务状况表变动如下。由于利息调整属于过渡科目,并不在表中反映。

2
2015年10月31日结息的会计处理
B银行实际占有票据时间为:2015年10月13日至10月31日=18(天),应计贴现利息为:1000×18×(3‰÷30)=1.8(万元)。
B银行2015年10月份的业务状况表(月报)如下。
在2015年10月末《G01资产负债项目表》中,贴现资产为1000万元(票面面值),递延收益为16.2万元,《G04利润表》(假设为月报)中,年初至报告期利息收入为1.8万元。以后每期期末递延收益和利息收入分别会减少和增加0.1万元×当期天数。2015年12月31日,当年实现利息收入7.9万元,结转为本年利润并用于利润分配。剩余10.1万元利息收入在2016年反映。

3
2016年4月10日票据到期日的会计处理
票据到期后,B银行通过托收方式获得票面金额价款,并存在人民银行。该笔贴现资产终结,4月最后9天的递延收益仅剩0.9万元,当期结转为利息收入。
反映在2016年4月30日《S4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状况表》中项目如下:
反映在2016年4月末《G01资产负债项目表》中,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余额为1000万元,贴现贷款余额为0。《G04利润表》(假设为月报),年初至报告期利息收入为10.1万元。

2
将贴现票据视同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票据从无因性角度,多半是在发挥融资功能,换句话说,市场交易者将其视为可交易的金融资产。银票贴现的利率虽然缺乏统一的报价系统,但也属于半市场化,随着市场资金的供求情况,贴现利率会出现波动,由此以来,在承受一定市场风险同时,可以通过票据期限错配来赚取差价。

尽管我们知道,公允价值计量是指资产和负债按照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市场参与者之间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或者转移一项负债将会支付的价格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产品只有在交易所挂牌的股票(或基金)、债券等证券。但票据贴现利息需提前支付的特殊性,实际上赋予了银票公允价值的属性,即银票当日的净值,为以示区别,假设B银行命名为 '私允价值'。

以案例来说明。A企业办理贴现日,B银行支付了982万元对价给企业,说明这张银票在2015年10月13日价值为982万元,以后每天增值0.1万元,直到票据承兑日,该银票价值变为1000万元(面值)。当然,以公允价值计量属于投资品,所对应的收益为投资收益,其入账时也是按照购买时的公允价值来计量(比如股票,不可能按照发行价格来计量)。我们再假设其私允价值的变动(增值)仍然为利息收入,这样就很有趣了,我们在会计报表中就找不到票面金额了。当然我们也可以通过会计处理来把票据面值塞入其中,但会有违和感。我们用这种方式重新做一下案例中的会计处理。

1
2015年10月13日贴现时的会计处理
如果不计面值,当天的本期借方发生额为982万元,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分别为982万元为0。为了计面额,需要做一个可以相互抵消的会计分录,并导致借贷双方均有余额。所以当天业务状况表变动为:

2
2015年10月31日结息的会计处理
B银行票据持有了18天,银票因其时间价值,私允价值增加了1.8万元,变为982 1.8=983.8万元,1.8万元以当期私允价值变动的方式确定为利息收入。
2015年10月份的业务状况变化表(月报)如下:
大家发现,如果不计量面值,本月借方发生额和余额均为982 1.8=983.8万元,为了计面值,私允价值等于通过'1000-18 1.8=1000-(18 (-1.8))=983.8万元'这个公式来计算,导致私允价值变动未通过借记1.8万元来表达,而是通过贷记-1.8万元来完成。

3
2016年4月10日票据到期日的会计处理
票据到期后,B银行通过托收方式获得票面金额价款,并存放在人民银行。该笔贴现资产终结,最后一天贴现资产的净值等于面值。
2016年4月份业务状况表(月报)中项目如下:
由于没使用负债方递延收益过渡,从贴现日开始至承兑日之前,负债方余额始终没有变化,各项资产中票据贴现和所有者权益中未分配利润余额均会每天增加0.1万元。根据《G01资产负债项目表》中校验关系,如果贴现按面值计量,则必须将'面值-净值'部分在其他资产中以负值反映。
两种会计处理手法,各有其内在道理。但从统计角度,无论哪一种做法,均应根据统计要求来填报相关1104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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