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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解:分红按实缴比例,亏损按认缴比例?

近期有C友问关于收益分配的问题。有限公司章程未约定股东分红比例,根据公司法,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原文如下: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亏损呢,也是按实缴出资比例承担吗?C友又拿出了公司法,说亏损应该以认缴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法规原文如下:

乍一看,有法规为证,确实是这样,但如果这样的话,对尚未实缴的股东有点不公平,分红不参与,亏损却要承担。

总感觉哪里不对,于是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案例解析(2020)》中找到了类似问题,1-13 合营企业的投资,未实缴出资时对已发生亏损的核算。案例相关分析如下:

C社:关于亏损承担,解析认为,公司法未有明确规定,但如果章程或股东之间有约定,则法律会支持;

据此,前文公司法第三条,在解析认为,也并非对亏损承担的明确规定。

再仔细看第三条,说的是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非亏损。只要资产大于或等于债务,则企业自有资产足以承担债务,此时亏损不会导致股东承担责任。

而如果亏损较大,即,超额亏损导致资不抵债,净资产为负数,此时就要讨论企业自有资产不足抵偿的债务金额,股东应该如何承担。根据第三条,以认缴金额为限,也就是说,如果股东已经实缴,则实缴资产或资金清偿完毕即可,在股东层面,权益法下,将长投冲为零,如果未实缴,则股东以自有资产承担债务,以认缴出资为限,具体体现是,投资者层面,

(1)根据会计类第1号,如果有认缴期限,则确认长投并确认金融负债,此时,承担债务应当冲减金融负债,同时权益法下,将长投冲为零;

(2)如果无认缴期限,未确认长投和金融负债,则权益法确认长投负数还是确认负债,这是案例解析提出了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确认负债,长投不能为负;观点二认为已出资,则长投减为零,未出资,则长投减为负。解析未给出哪个是正确选项。我们更倾向于观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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