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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

  2000年10月,市委、市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市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穗办〔2000〕19号)。两年多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意见》,努力加强我市出租屋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我市出租屋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了社会秩序和治安稳定,损害了广州的城市形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屋管理,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特提出今后加强我市出租屋管理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首先,要充分认识加强出租屋管理的重要性。出租屋管理是城市管理和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出租屋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城市形象、社会秩序和治安状况,对此各级领导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其次,要增强解决出租屋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紧迫感。出租屋中存在的消防隐患和犯罪活动,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出租屋为窝点的制假贩假等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出租屋中存在的脏、乱、差现象,严重影响我市作为现代化大都市的形象,诸如此类的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第三,要切实克服对出租屋管理工作的错误认识。一些基层党政领导认为出租屋管理涉及面广,法难责众;整顿和规范出租屋管理会涉及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等,这些认识都是有害和片面的,势必影响出租屋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必须认真加以克服。第四,要进一步增强搞好出租屋管理的信心。实践证明,只要统一思想认识,结合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狠抓督促落实,出租屋管理工作是完全可以搞好的。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出租屋管理工作的决策上来,坚定信心,攻坚克难,扎扎实实把加强出租屋管理的各项措施抓紧抓细抓实。

  二、严格落实责任,依法规范管理

  出租屋管理是一项非常艰巨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才能切实抓好,抓出成效。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负起责任,加强对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土房管、公安、城监、税务、物价、财政、工商、计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卫、建设、市政、规划等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指导思想上要由被动控制型管理向主动服务型管理转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国土房管部门要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房屋租赁市场准入制度、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出租房屋安全巡查制度;凡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属违章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法律法规禁止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租;要会同法制部门,修改完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明确对违法违规租赁行为的处罚办法,解决处罚手段不足问题;对违法违规租赁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罚,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出租屋的治安和消防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出租屋主(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治安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积极探索将出租屋作为个体旅馆业管理的模式,按照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出租屋试行旅业式管理,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并定期上门检查督促出租屋主落实登记措施,对不依法依规履行登记手续的出租屋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五)款规定进行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对登记在册的出租屋逐一进行核查,对属于违法建筑的出租屋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交城市规划部门处罚;对城郊结合部的违法建设要加强巡查和监控,发现一宗清拆一宗,坚决刹住抢建、乱建、违建歪风。

  地税部门要对出租屋主加强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教育,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减少税收流失,对偷税、漏税、抗税行为依法惩处。

  物价部门要及时颁布收费规定,核发收费许可证;认真检查督促基层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受理有关投诉,及时查处乱收费行为。

  财政部门要坚持“收支两条线”,做好出租屋税费的收入和支出管理工作;加强对基层使用返还税费情况的监管,决不允许坐收坐支和挪用经费,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加快税费返还工作的进度,确保基层工作经费及时到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切实负起对居住在出租屋员工的管理责任,要求员工不要租住不符合标准的房屋,定期上门检查员工的住宿安全情况;督促用人单位主动缴交“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计生部门要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与出租屋主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禁止出租屋主向没有计生证明和政策外怀孕的已婚育龄人员出租房屋。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执行公务的出租屋主要依法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要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2003年370号令)的规定,对利用出租屋进行无照经营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环卫部门要把“城中村”的环境卫生工作纳入管理范围,落实人员、责任和经费,切实消除“城中村”普遍存在的脏、乱、差现象。

  建设部门要组织协调建设系统各单位,进一步加大“城中村”改造的力度;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改造“城中村”的要求,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城中村”的改造工作。

  规划部门要抓紧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特别是要尽快拿出城区内20多个“城中村”的改造规划方案;加强对出租屋的规划管理,对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擅自加、改、扩建等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市政部门要将“城中村”的市政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建设和管理,根据“城中村”改造规划,分期分批地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加强路网改造,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用市政基础设施分割和抽疏过度稠密的房屋,改善消防基础条件,不断优化居住环境。

  纪检监察部门对管理不落实、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出租屋发生重大治安和重大消防安全事故等问题的,要依照党纪政纪追究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管理人员及领导干部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维稳及综治委要将各有关成员单位履行出租屋管理工作的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加以考核。

  市政府法制办要加紧修改完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我市房屋租赁行为,规定房屋租赁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要求;房屋租赁的具体管理工作需委托街镇管理服务中心完成的,应明确委托的范围和责任,确保出租屋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健全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一是健全领导和办事机构。要落实出租屋管理机构,明确出租屋管理工作上面有人抓、中间有人管、基层有人落实。市、区(县级市)分别成立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并作为其内设处(科),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配若干名行政编制。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03〕10号)精神,该办公室所需行政编制和人员在市、区(县级市)现有行政编制和人员中调整解决。今年内要在全市街(镇)建立和健全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为事业单位,配若干名事业编制,经费由区、县级市财政核拨。同时,全市各街(镇)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非户籍人员办证点,以此为基础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机构,承担起出租屋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体系。上述机构编制事宜,由有关单位专题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二是建设一支力量充实、素质较高、纪律严明、执法严格的出租屋管理队伍。街(镇)要组织力量对出租屋进行全面彻底摸查,在此基础上,按照每100-120间出租屋配1名出租屋管理员的标准建立出租屋管理员队伍。出租屋管理员由街(镇)按市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制定的条件直接招聘,并负责管理、培训和支付工资福利。

  三是要明确工作职责。市、区(县级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和考核本地区出租屋管理工作。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履行政府各职能部门委托的职能,采集信息、协调管理、综合服务,管理和培训出租屋管理员。出租屋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做好出租屋登记工作;督促出租屋主按时缴交有关税费;检查督促出租屋主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发现违反政策怀孕和生育的人员,及时通报计生部门;做好对出租屋主的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查处违反规定的出租屋主,掌握出租屋的违法犯罪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强化征管工作,确保经费落实

  要继续按照“两费一税”上缴后按比例下拨作为出租屋管理专项经费的办法,尽快完成收费项目的调整等有关工作,同时加大“两费一税”的征收力度,继续向用工单位征收每人每月10元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向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收取每人每月2.5元的“治安联防费”;对个人出租用于住宅的自有房产,月租金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出租屋主按照10%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相关的地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月租金低于1000元的出租屋主则按6.7%综合征收率征收,其中对符合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外籍个人(包括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可凭地方税务机关的免税证明,在有效免税年度内减按2.7%综合征收率征收相关的地方税费。对个人出租用于非住宅的自有房产,月租金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出租屋主按照14%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相关的地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月租金低于1000元的出租屋主则按10.7%综合征收率征收,其中对符合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外籍个人(包括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可凭地方税务机关的免税证明,在有效免税年度内减按6.7%综合征收率征收相关的地方税费。对“两费一税”上缴后市留成部分实行市区分成,即市10%、区90%,下拨给区的部分要确保85%以上拨给街(镇)。此外,我市一些地区已委托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代征非住宅类出租屋综合税收,并给5%的手续费用于出租屋管理。要深化推广这一做法,在全市全部实行委托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代征。市财税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平衡的原则,根据各区、县级市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调配比例,报市政府审批。

  五、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检查督促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牵头,各家参与,统一管理”的工作模式,把出租屋管理工作作为今后社会管理特别是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一是要加强教育。要教育基层干部自觉执行出租屋管理有关法规,带头清理“多占多建”的出租屋,积极领导和加强出租屋管理工作。二是要签定责任状。市政府要与各区、县级市政府签订出租屋管理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措施,强化各级党政领导真抓实管出租屋的责任。三是要加强检查督促。市、区(县级市)党委和政府要定期听取出租屋管理工作汇报,总结和推广经验,研究和解决问题,督促各地各部门切实做好出租屋管理工作。区、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对出租屋管理工作要实行分片包干,挂点负责,推动出租屋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把出租屋管理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加以考核,对因组织领导不力而出现严重后果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出租屋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穗办〔2000〕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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