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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与税务行政处罚不是一回事
www.ctaxnews.com.cn 2010.06.02   望南海 任善涛
■望南海 任善涛
近日在翻阅一户案卷时,发现有一份出自税务机关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该通知书的告知事项里,赫然写着“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乍一看没有问题,给人的感觉就是税务机关在充分维护纳税人的权益,但是仔细推敲,税务机关发出的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真的可以进行权利救济吗?
在实际税收工作中,有很多人容易把责令限期改正理解为就是行政处罚。所谓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行政主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涉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
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行为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根本不是一回事。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所谓行政命令,就是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具有强制力。税务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是对税务违法行为人财产权利的一种限制或剥夺,形成一种震慑;责令限期改正是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后果及其行为本身的纠正,要么停止违法行为,要么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
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责令限期改正形式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补正、责令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等。
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惩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通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均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
行政命令由有权发布命令的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命令是要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义务,而不是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权利。相对人不服行政命令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请途径解决。这和行政决定不同,相对人如不服行政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直至行政诉讼。
从纳税人权利救济的途径看,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基本途径。行政复议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利救济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是一种准司法的行政行为。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可以看出,责令限期改正行为不属于纳税人权利救济的范围。
再从行政诉讼的角度看,所谓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看,责令限期改正行为也不属于纳税人权利救济的范围。
所以,在税收工作的实践中,既要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同时也要慎用权利救济。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地税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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