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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不愿履行房屋赠与子女的协议 另一方是否必须履行
案情简介
小田与小花在初中时就开始进入恋爱季节,沉浸其中,未能听从父母的劝告,继续努力学习,在二人初中毕业时就开始生活在了一起。
曾经的美好甜蜜生活经过岁月的洗礼,如同过眼云烟,二人爱情也烟消云散。
二人婚后育有一儿,他们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将其共同财产房屋约定给他们的儿子所有,待小孩年满18周岁时予以过户,可在小孩年龄到了之后,男方小田却不肯将房产过户给小孩了。此时小花可否依据协议进行起诉,主张男方协助女方履行过户手续。
问题焦点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小孩所有,此约定是否有效,男方是否必须要履行该约定。
大宝讲法
年少懵懂的花季年龄,没有将时间精力花在学习上,却过早的步入他们想像中美好的婚姻殿堂。
导致离婚的根源,还是因为他们心智不成熟,没有考虑社会的现实。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成年后的悔恨已经迟了。
合意必须履行。只要约定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且是真实的意思表达,那么该协议就必须履行。
本案中,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这是双方都认可的,也没有协议无效的理由,作为签订协议的双方就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履行。
男方应在小孩成年后协助女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该房屋过户到小孩名下。否则,女方有权依据该协议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男方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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