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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地方立法研究——浅谈物管制度的顶层设计和基层实践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人大、政府法制办都在进行地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法和立法。

由于物业管理涉及到公共民生和城市社区治理诸多方面,地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法和立法,倍受社会关注。

地方“物业管理条例”修法和立法,是物管制度的顶层设计,将对社区治理的基层实践,产生重大的变革和影响。

我们需要一部怎样的物管法规?地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法和立法,应如何在规范行业市场,引导物管行业健康发展,促进社区业主自治转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是人大、政府立法机构和社区工作者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下面我就物业管理地方立法的相关问题,谈谈我的观点。

一、物业管理地方立法,要树立市场化观念。

物业管理是有偿的商业服务,物业管理的矛盾纠纷,是简单的商业矛盾纠纷,是物管企业同小区业主的利益之争,不是群体暴政,政府不要把简单的物管商业纠纷复杂化。

物业管理地方立法,应树立市场化观念,用市场规则解决物管市场问题,規范物管民事主体双方的行为,不要用行政手段解决市场问题。

物管条例立法,要回归物管市场主体本位,即規范物管市场行为,打破市场垄断,开放市场,尊重市场主体双方的自由、自主选择。政府不要强制介入民事事务,能通过经济合同规范约定的,政府不要强制设定行政手段干涉介入。

政府要协助、指导物管双方平等谈判,自由选择。

物业管理地方立法,不要包罗万象,面面俱到,搞成大杂烩,建议对业主委员会的规范,放到《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中去。

“物管条例”是规范物业管理专业市场的法规,不是社区组织法,也不是居民自治管理条例。

立法者要把握法规的主体方向。

二、物业管理地方立法,要树立依法治理的观念。

小区物业管理要坚持“依法进驻,合同管理;财务公开,责权明晰”

依法进驻,即由小区出钱购买物业商业服务的物权业主,独立投票自主选聘,花多少钱买服务?请谁来管理?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政府要退出市场干预,废除目前有的地方物管条例中,对私有住宅物业选聘物管,强制进行招投标的规定,废除政府包办,“专家”定标的所谓物管招投标,把小区物管的选择、选聘权回归业主,由花钱买服务的物权主体业主说了算。

合同管理,是物管合法管理的基础。

用国家《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引导、规范物管双方的民事行为,应纠正目前普遍存在的前期物管即千年物管、千年合同。

纠正所谓事实管理就得强迫交易缴钱的违法行为。

立法维护物管市场秩序,小区无合同或合同到期终止,物管企业应立即撤离,赖着不撤离,业主可拒绝付费,废除现行一些地方物管条例中“事实管理”的强制交易保护伞条款。

立法维护市场主体平等,改变长期物管市场甲方缺失的现状。

财务公开,是解决小区物管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

物业管理地方立法,应明确规定小区的一切公共收支,必须纳入业主监督、监管范围。

有条件、能力的小区,可由业主大会账户直接监管小区公共收支,定期公示公布小区收支账目,有效遏制物管企业瞒报收入,夸大支出,做假账,侵占小区公共资金的违法行为。

责权明晰,首先要解决小区产权归属明晰问题,其次要用物管合同规范约定物管企业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让物管双方依法依规做事,树立契约精神,诚实守信,业主自觉履行物管缴费义务。

业主大会组织化,业主委员会专业化。

在物管制度设计上,将业主大会以非法人“其它组织”的形式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纳入社团法人规范管理。业主委员会要成正规军,发工资,竞选上岗,可选聘执行秘书、财务管家、机电专家、法律顾问、物管职业经理人,保持业主委员会组织机构相对稳定。

有能力的业主委员会可向小区服务中心转型,承接政府社区老人日照、互助帮教、心理疏导、运动保健等任务。

政府应通过立法,让业主委员会转型成为一个小区物权业主的商业社团机构,而不是社区群众运动的造反团。

三、物业管理地方立法,要有互联网智能化管理的新技术理念。

中国正在进入互联网智能时代,科技改变生活,同时也在引发传统物管模式的全新革命。

各地的物业管理地方立法,应通过物管条例立法推进智能物管、智能化小区建设。

用互联网技术助推小区财务公开、业主大会网上投票,共同决策;用智能新技术推动小区物管智能化,实现手机开门关门、车牌自动识别进出小区、手机自动锁车、手机自动缴费、小区家庭远程监控防盗等。

推动小区智能化建设,有效改变长期以来物管行业劳动密集型,招工难用人贵的現状,让传统物管业转型升级为现代智能化管理服务中心。

政府应立法推动、扶持小区智能化推广运用,提高物管业智能化程度,提升物管效能,降低物管人力成本,改善民生养房贵的现状。

目前,政府要善于发现各地区智能化建设的成功案例,立法机构应注意对本地成功案例的调研、总结、推广。

四、物业管理地方立法,要有敢为天下先的改革勇气。

物业管理地方立法,要结合各地基层实际,敢于改革创新,针对物业管理的矛盾纠纷难点,进行制度设计,规范市场行为,打破问题瓶颈。

这几年一些地方物管立法,创新亮点频出。

如有的城市立法规定,明确公示公告小区公共部分、配套公共设施设备等。

有的地方给业主大会开立银行账户,监管小区集体公共资金。

有的地方立法,探索实行业主大会组织化,将业主大会以非法人“其它组织”的形式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纳入社团法人规范管理。

我们期待在新一轮的物业管理地方立法中,一些社区治理的难题能通过新法的实施得到解决。

深圳是中国物业管理的发源地,然而近年来随着全国各地物管条例修法,深圳物管立法已落后于国内许多城市,近年来深圳有许多规模小的老旧小区被物管公司弃管,成为社区治理的难点。

国家民政部早在2004年就推行社区业主自治转型,2007年国家颁布的《物权法》就明文规定,业主可以共同决定,自行管理小区,但至今深圳小区业主还在为备案主管部门不发新组织代码证,不能银行开户监管小区集体资金而发愁,小区业主自治、业主自管举步维艰,小区公共部位被开发商、物管商侵占,物管维修金被侵占、被卷走、被违法挪用的现象在深圳非常普遍,成为引发小区矛盾冲突的导火绳。

物业管理地方立法,是否能成为善治良法,是否能让几十年的社区物管矛盾止纷企稳,需要立法者的智慧和勇气。

物业管理地方立法,要突破“业委会不能收物管费””业委会不能银行开账户不能办税务证”的陈旧观念。物业管理费不是物管企业的收入,是业主众筹的物管预付金,为什么代收代管的物管企业可以隐瞒收入,夸大支出,不公布收支账目?

业主众筹的物管预付金,为什么可以被代收代管的物管企业侵占、挪用、卷走?

却不能让业主组织开立银行账户公款公存,资金自管?

在一些地方,业主想纳税却不能办理税务登记证。

实践证明,现行的物管企业代收代管小区业主物管预收费,这样的制度设计如同让物权业主沦为失去土地的农民,失去小区财权的业主,自然也失去了小区的话语权、决策主动权。

五、物业管理地方立法,要有改革创新的新思维。

物管条例立法要为小区业主自治创新、业主自管物业保驾护航。小区业主从来就不缺少创造的锐智,政府立法机构应重视社区民间治理创新成功案例的调研推广。

2016年1月,深圳福田区景洲大厦在全国率先实行小区公共收支“财务共管,资金自管”改革创新物管新模式,将小区物管费、停车费、维修金、水电费、入户维修费、办卡工本费等小区一切公共收入,缴存入小区业主大会账户,由业主监管,由业委会每月给选聘的物管公司、职业经理人开支票发工资(银行每月对账单留下支出痕迹),定期报销日常维修费。

小区所有收支公开透明,阳光运作。只此一招,让物管公司隐瞒收入,夸大支出,不公布收支账目,不接受审计等顽症,从此根治。

让物管撤离,卷走小区公共集体资金的现状成为历史。

实践证明,小区物管财务公开,阳光运作,是最好、最有效、最可具操作性的监督。

目前,深圳景洲大厦已按国家发改委的指引,完成了小区物管费、停车费按市场机制定价,规范调节,小区业主物管缴费率99.64% 位居全国物管业界首位。

景洲大厦只是个只有440户住宅的高层老小区,但小区业主公共积累已达一千万,小区业委会每年给业主减免1个月物管费、1个月停车费;每年给小区业主租户、物管农民工发泰国大米、食用油、苹果等民生福利。

这一切都得益于深圳景洲大厦早在2003年就实行了小区业主自治,业主掌握了小区话语权、财务权、决策权、监督权;得益于景洲大厦不断地探索改革创新,让一个过去脏乱差、盗案频发的老旧小区,成为深圳市安全文明小区,成为全国业主自治、物管创新的标杆。

深圳景洲大厦是深圳物管改革创新的试验田,为社区解决物管纠纷,维护小区稳定,为物业管理地方立法,提供了用市场手段解决市场问题的新思路;为物业管理地方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成功案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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