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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灵公篇》15.33子曰:知及之,仁不能守之,虽得之,必失之。

15.33子曰:知及之,仁不能守之,虽得之,必失之。知及之,仁能守之,不庄以涖之,则民不敬。知及之,仁能守之,庄以涖之,动之不以礼,未善也。

  

【注释】

知及之:是国家,职位,百姓的支持。

庄以涖[lì]之:指自身言行举止庄重守礼。《为政篇》2.20临之以庄,则敬,官吏到任,执行职务或临朝处理政事。

庄以涖之指自身言行举止庄严守礼去处理政事。

动之不以礼:动员他人的时候不符合礼。

【译文】

孔子说:凭借聪明才智得到权位,仁德不足以保持,虽然得到了,一定还会失去。凭借聪明才智得到,仁德也足以保持,却不用庄重的态度处理政务,就得不到百姓的尊敬。凭借聪明才智得到,仁德足以保持,也能用庄重的态度处理政务,动员百姓的时候却不符合礼,也不算善行。

【学而思】

为政者自身做到智、仁和庄,动员百姓还要符合时宜,做到尊五美,屏四恶

参读

《泰伯篇》8.11 子曰:“如有周公之才之美,使骄且吝,其余不足观也已。”

《尧曰篇》20.2 子张问于孔子曰:何如斯可以从政矣?子曰:尊五美,屏四恶,斯可以从政矣。

【知识扩展】

《资治通鉴·隋纪一·隋文帝开皇十年(公元590年)》:上性猜忌,不悦学,既任智以获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临下,恒令左右觇[chān]视内外,有过失则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赃污,私使人以钱帛遗之,得犯立斩。每于殿庭棰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尝怒问事挥楚不甚,即命斩之。尚书左仆射高熲、治书侍御史柳彧等谏,以为“朝堂非杀人之所,殿廷非决罚之地。”上不纳。熲等乃尽诣朝堂请罪,上顾谓领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帝问其状,元举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捶人三十者,比常杖数百,故多死。”上不怿,乃令殿内去杖,欲有决罚,各付所由。后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言:“上宠高熲过甚。”上大怒,命杖之,而殿内无杖,遂以马鞭捶杀之,自是殿内复置杖。未几,怒甚,又于殿廷杀人;兵部侍郎冯基固谏,上不从,竟于殿廷杀之。上亦寻悔,宣慰冯基,而怒群臣之不谏者。

【译文】隋文帝秉性猜忌多疑,又不喜欢读书学习,由于他是完全凭借智谋而获得了君主之位,因此他就以熟悉法律制度而自负,以明察秋毫而驾驭朝臣,经常派遣左右近臣窥视刺探朝廷内外百官大臣,发现某人犯有过失就治以重罪,他又担心负责掌管各种具体事务的令史贪污腐败,于是暗地里派人拿着钱财布帛去贿赂试探,发现某人收受财物则立即处死。经常在朝堂殿庭中杖打官吏,有时一天之内,多达三四人。有一次他恼怒行刑之人杖打时下手不重,就立即下令将行刑之人斩首。尚书左仆射高熲、治书侍御史柳彧等人上言规谏,认为“朝堂不是杀人的处所,殿廷也不是行刑的地方。”文帝不听。于是高熲等百官大臣都来到朝堂请罪,文帝问领左右都督田元说:“我的杖刑重吗?”田元回答说:“重。”文帝又问其中情由,田元举起手来回答说:“陛下的杖和指头一样粗,捶打人三十下,就等于普通杖具捶打数百下,所以受刑人多被打死。”文帝听了很不高兴,但还是下令撤掉殿庭内的杖具,以后要是有所处罚,分送给有关主管部门执行。后来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言说:“皇上过于宠信高熲了。”文帝大怒,命令用杖打他,而殿庭内已经没有杖具,于是就用马鞭将李君才打死。从此又在殿庭内放置了杖具。不几天,文帝由于怒不可遏,又在殿廷中杀人。兵部侍郎冯基苦苦劝谏,文帝根本不听,最后竟又在殿廷内将人活活打死。事后不久,文帝也有些后悔,于是好言安慰冯基,而恼恨没有进谏的百官群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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