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首页
好书
留言交流
下载APP
联系客服
2021.12.15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11-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我省境内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除外)且应纳税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29日
微信登录中...请勿关闭此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