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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发生后,单位补缴社保能否得到工伤赔偿

  案情简介:

  杨某于2011年10月5日进入某公司从事操作工一职,同月16日发生工伤事故,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用人单位于11月份为其补缴社保。12月19日杨某回归工作岗位。2012年6月1日,杨某离职。

  律师分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该条款旨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及时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正发挥着积极的法律调整功能,使得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后,能够通过积极补缴的方式来解决职工的工伤待遇问题,这样用人单位就不至于害怕无力承担而逃避责任,最终受伤职工的利益能够得到及时维护。

  但是,《工伤保险条例》本身并没有对“新发生的费用”作进一步的解释,实践中,对于“新发生的费用”很有争议,广东省对其也没有进一步明文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补缴费用后新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未及时或因其他原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即时为其补缴社保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月内申请工伤认定。

  本案中,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离职时的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未及时或因其他原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即时为其补缴社保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月内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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