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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里的杀人自然法!


法哲学这个学科你听说过吗?约公元前400年,苏格拉底被处死,他的学生柏拉图此后在对话录中以对此案件的思考为中心阐述了其关于理想之国度、法律与道德、公民与权利等深刻问题的种种设想,这就是著名的《理想国》。从此之后,对法律价值的探索在西方延绵不绝,逐渐发展成为法律哲学。本期节目要说的就是这门波澜壮阔却又默默无闻的学科,当然我们不会用枯燥的课程来进行,而是和2000多年前的柏拉图一样,从一个著名的杀人案件说起。


洞穴奇案

公元4299年,纽卡斯国的5名洞穴探险爱好者来到中央山脉的一个大型洞穴旅行,结果不幸遭遇岩崩被困在洞穴深处。救援队在事发几天后赶到出事地点,却发现营救的难度很高。不断振动的山体不时落下巨石,甚至有一次夺去了10名救援人员的性命。历经艰苦努力,人们终于在灾难发生后的第32天打开了通道,救出了被困者。可是令人感觉恐怖的一幕发生了,探险者当中一位叫威特莫尔的队员已经被其余几人给分吃掉了。

这支队伍在进入山洞时并没有预计到会遭遇灾难,随身只携带了一部小型无线电和极少的食物,洞中也没有其他食物来源。灾难发生后第20天,救援队终于和洞穴里的人建立了通讯,里面的人说他们的身体情况很差,已经到了忍耐极限,并询问还有多久才能获救。当得知至少还需要10天时,洞里沉默了。稍后受困的人询问,在现在的条件下他们是否还能坚持10天。医疗专家如实回答:几乎不可能。洞里再次陷入沉默。又经过八个小时,洞中的人又一次发出声音,这次是威特莫尔代表被困的全体人员提出了一个令人恐惧而不安的问题:如果吃掉一个人,剩余的人是不是能够再坚持10天?医疗人员极不情愿的给出回答:有可能。接下来,威特莫尔询问救援现场有没有法律代表或者政府官员可以回答一个关键性问题,被困的这些人如果通过抽签选出一个牺牲者,杀死他并吃他的肉在法律上是否可行。结果没有任何人敢回答这个问题。无线电通话从此中断,直到第32天营救的结束。


人们后来得知在第23天时,威特莫尔被杀死并被随后吃掉。当时在洞中,最初提议进行抽签杀人的正是威特莫尔,而且他随身还带了一副骰子。可是当其余4人人在和外界通话后得知难以再坚持10天时,都同意了威特莫尔的方法。然而他本人此时却后悔了,说想再多等一个星期看看再说。其他四个人都不同意他的反悔,仍然坚持实施该方案,并让一个人替他掷骰子,而且也询问了他是否认可别人代替的结果。威特莫尔同意了,可是没想到抽签选出的人恰好就是他,就这样他被杀死分吃了。而其余的4个人被营救出来后,经过康复治疗,被正式提起诉讼。检方指控他们犯下了故意杀人罪。与此同时,此事经过媒体报导,在民间引起了渲染大波,超过百分之九十的人都认为此四人应判无罪。大量的民众呼吁总统赦免他们的罪行。这让四个人即将面临的审判异常复杂。


这个案件就是著名的洞穴奇案。一听到它发生的4299年,大家就明白这是个虚构的故事,可这丝毫不影响它成为司法界知名度最高的一个虚拟刑事案。其由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兰·富勒在1949年的《哈佛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故事原型正是1884年的海上杜德利案和1842年的霍尔姆斯案。杜德利案在上一期的节目中详细介绍过,霍尔姆斯案则发生在更早的42年前。当时一艘客轮从英国利物浦驶往美国费城,在纽芬兰岛撞上冰山而下沉。50个幸存者分别挤上了大小两艘救生艇。小艇上8个人很快漂到了纽芬兰岛从而得救,而大艇上因为带了42人严重超载几乎难以航行。一天之后,救生艇出现了大洞,眼看就要沉没。船上的水手在霍尔姆斯的带领下,先后把8个男人和2个女人扔出船外,才保住了救生艇。几周后,他们在法国海岸被解救,随后霍尔姆斯在费城被起诉。陪审团经过审判认定其犯有非故意谋杀罪,监禁6个月罚款20美金,罚金后来由泰勒总统予以赦免。

洞穴奇案的成功并不是因为它讲述了一个离奇曲折的故事,而是因为它在案件后来的虚拟审判中,撰写了五位所谓主审法官的判决意见。这五种意见,实际代表了当时最主流的的五种法律哲学,从不同的角度对这起特别的案件加以论述,剖析了背后的法律基础。语言生动,意义深刻,成为法律判词中的经典。下面就来看看这5位大法官都说了些什么?


富勒

虚拟审判之五大派

第一位法官,也是首席法官特鲁派尼是一个两面派。什么意思呢?就是他既要从法律角度判处被告死刑,又要从人道主义角度保留他们的性命。他的审判意见概括起来很简单:依照法条审判,寻求法外救助。纽卡斯国刑法12条A款明文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必须被判处死刑”。特鲁派尼认为该款法律条文清晰明确,没有给本案主审法官留下任何回旋的空间,所以必须依法判处被告死刑。但是考虑到本案的极其特殊之处,首席法官主张通过特赦的方式来缓解严苛法律的灵活性不足。他甚至建议审理此案的全体法官都应加入到申请总统特赦的请愿队伍之中。

第二位法官福斯特是一位脑洞超级大的人,所以他也成了本案所有法官当中被公众记忆最深的一位,其审判意见带来的争议性也最为明显。福斯特法官的出发点是寻找法律的本源精神,可以被称为原教旨派。他认为首席法官建议的先判处死刑再寻求特赦的意见是完全不恰定的。特赦仅仅是总统的一种个人意志体现,不具备确定性。请愿者希望看到的特赦令总统未必一定会做出,即使这次特赦了,下一次未必还会特赦。把生死的考量交给一个不确定的人,哪怕是总统都是不妥当的。建立通行的可靠法则的核心还得依托于法律。从法律当初的立法精神来看,本案案情压根就不支持死刑判决的成立,理由有两点:其一,法律管不着;其二,法律的本意不赞同。前者说的是法律的边界问题,后者说的是当法律精神和法律条文背离时的选择问题。


法律边界就是立法有效的辖区。如果本案发生在国外,所有的人都能理解纽卡斯国的法律是无权管辖的。基于同样的道理,本案虽然发生在国内,却依然不应适用于现行法律。为什么呢?因为当前的法律是人们基于可以共同生存的前提条件而形成的公共契约,这叫做实体法,也就是人定法律。与之相对的还有天定法律,称为自然法。这里插入说一句,千万不要小看了自然法,它是整个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法源,我们常常听到的许多概念都是从自然法系而来。天赋人权,天是谁?就是自然!主权在民,主权从哪里来?就是自然!不过这里福斯特法官所说的自然法的含义没有这么高大上,他的意思就是说人类在无法应用法律规范条件下的自发规则。

福斯特认为洞穴里的几个人当时所处的情况极其特殊,如果不杀死一个人,则全体都面临死亡。这意味着他们不再具备共存的条件,实体法的前提已不存在,自然就失去管辖效力。这正体现了著名的法律格言:“当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此时被困人员自愿达成的以抽签方式杀掉一个人以求生存的协议就构成这个小社会的自然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杀人行为是合法的。

可能有人会不以为然,他们把人的生命当做不可侵犯的价值,可惜这样的绝对化价值观在本案中自身就存在着相互矛盾。洞中的四个人杀人如果是不可接受的,那么为展开营救而牺牲的十个人又该怎么算呢?营救现场的条件明明如此危险,他们真是出于自愿进入的,还是受到了某种绝对价值观的习惯性胁迫而不得不置身于险地,如果是这样,我们该向谁追究责任。反过来说,营救人员出于职业操守的自愿奉献行为能够得到人们的赞扬,洞中的人出于求生本能而自愿达成的牺牲协议为什么就不能到人们的许可呢?


或许福斯特自己也意识到上述解释的脑洞太大,所以他还提出了第二个理由,所谓法律精神和法律条文不一致的问题。为此他先讲了两个案例。在联邦诉斯特摩尔案中,法律原本规定汽车停在某处超过2小时为违法,斯特摩尔因为被意外的政治游行所阻挡未能按时开走汽车,触犯了法律。但是在他提起上述后,法庭经过实际调查,确认了他超时的非主观原因并撤销了对他做出的有罪判决。在费勒诉尼格斯案中,需要引用一条关键性的法律条文,可是这条重要的条文当中有一个否定词‘不’可能由于当初起草者和审查者的疏忽,放错了位置,导致语义发生改变。这个错误非常明显。法庭最后判决时并没有僵化的忠实于律条原文,而是依照多数人的共同理解,调整了否定词位置。

以上两个例子都分说明,法律的条文常常不等于法律本身。当二者有所差异时,法官应该忠诚于立法的精神而不是具体的表达文字。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阻止人们犯罪,可在洞穴中,这样的目的显然是无效的。受困者不吃人就注定会死去,而如果守法的后果必然是死,那谁又会去遵守法律呢?人人都不遵守的法律存在又有何价值呢?所以封闭洞穴中的抽签杀人就和人们的正当防卫一样,都是求生时的合法避险途径。

第三位法官是唐定法官,他对本案的审判彻底陷入了左右两难,属于一个典型的懵圈派。他坚定的反对福斯特的说法。什么叫做文明状态?什么叫做自然状态?这二者如何界定。界定不清就会出现一系列问题。首先我们难以判断探险队这几个人究竟从何时何地进入了所谓自然法管理的辖区。是从岩石垮塌的一刻算起?还是从他们由外界的口中得知无法及时得到救援的时候算起?其次,我们也难以确定条件的改变对所谓自然法有效性的影响。如果告知他们死亡不可避免这一推断的救援人员是在撒谎或者预测失误该怎么算?如果他们刚刚动手杀了人,举起刀叉张开嘴还没有来得及吃,突然发生地震把洞口又给露出来了该怎么算?如果威特莫尔死后,洞里面突然发现了可以吃的蝙蝠又该怎么算?这些诡异的问题足以说明福斯特的说法毫无确定性。

一个人的生存危机怎么能成为杀害其他人的理由,如果这是合理的,那么一个必须立刻移植心脏才能活下去的人,就完全可以正当的杀害距离他最近的一个人以夺取其心脏。在联邦诉沃尔金案中,被告因为饥饿而去盗窃面包,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已经饥饿到了难以忍受的地步,可是法庭驳回了这个理由。既然饥饿不能成为盗窃免责的前提,那就更加不可能成为杀人无罪的论据。


还有,我们几个法官都是宣誓效忠于纽卡斯法律的人,如果本案变成适用于自然法,那我们几个法官算什么?我们什么时候成了自然法庭的审判员。再者,按照福斯特的说法,自当防卫和封闭环境中抽签吃人都是一种自然立法,那如果威特莫尔被杀害前不同意抽签规则,并且在他被抽中时激烈反抗造成了那个执行游戏规则去杀他的人死亡,威特莫尔究竟应该算是暴力抗法呢还是正当防卫呢?

至于因为不能共存的危机导致刑法的威慑性丧失这个说法也是不准确的,谋杀罪名在这里依然具备威慑力。它足以在类似的情况出现时,让所有的被困者耐心等待救援的到来而不是立刻想到去动手杀人。哪怕有些专家预言了救援无法及时到达且告知了洞中被困人员,这也不意味着救援的进展绝不会出现突变,比如洞口的突然打开,洞内食物的突然出现都是难以提前排除的。而在这种可能性存在的前提下,刑法的存在就有其必要性。

唐定法官虽然细致的反驳了福斯特的意见,但另一方面他也对认定这几名罪犯有罪感到疑惑。如果他们有罪,那为了解救他们而牺牲的十名救难队员又是为了什么?难道维护法律的价值就必须要让十名勇敢献身的人白白死去?这样形成的对道德的冲击有何意义?以后再遇到类似情形,对受困人员的救援还要不要开展?最后感到左右为难的唐定宣布退出审判程序。

第四位出场的是基恩法官,他是一个传统派,所以他的观点最为正统和明确,即恪守法官责任,抛弃个人情感。对于首席法官提出的求诸于赦免的方案,他说那是总统的事情,和法官对案件的考量应该完全不产生关联。法官的责任不是去对总统进行指导,法官要做的只是严格的对照法律条文的表述,检视被告行为是否与之吻合,这才是正当的。本案中,几名被告不仅对杀人手段进行了协商,而且时间长达数个小时,连抽签细节都考虑到了,他们毫无疑问是在故意的条件下杀害了威特莫尔,完全符合刑法12条A款的规定,所以当然要被处死。


福斯特法官之所以对法律成文有所厌恶和疑虑其实源于他的某种内心的道德不安,而这点不应该得到赞同。法官宣誓效忠的是现行法律,而不是个人道德。我们对法律的解释应该是平直的语义解读,而不是基于个人好恶的所谓精神曲解。

纽卡斯国过去曾经有一段时间给予过法官一定范围的自由立法权,结果却造成了混乱。为了道德而引进不确定性对司法来说绝对是弊大于利。况且你怎么就能确定最初的立法者没有预计到会出现洞穴奇案这样的事件而早已把防止吃人作为了12条A款的设立的目标之一呢?一个人眼中的漏洞未必真的就是最初的漏洞。

第五位汉迪法官性子很直,他说自己不清楚为什么这么一个简单的案件在其他几位法官眼里会这么复杂,他的观点是应该依照社会的常识来做出判断,也就是说他是一位民意派。他认为此前几位法官都是在围绕法律条文的意义进行争辩,这是十足的条文主义。什么是政府,政府是公共服务提供者,不是某些高深理论的思辨者。政府部门因掌握公权力以及执政者通常具有相对优势的知识和能力极易变得官僚化而脱离最初设立的初衷。司法部门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代表,条文主义就是一种法制官僚,它让法律距离人们的期望越来越远。

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博弈本来是为了平衡双方的司法权益,但是为了保证自己得到有利判决,两边都不得不纠结于大量繁琐和细节的争论,且当一方一旦在某个环节处于下风,为了扳回局面,它只有增加更多的虚构的或者虽真实但细枝末节的内容进入议题,结果是把司法程序搞得效率低下,生气和活力全无,只剩下一地鸡毛。所以法庭应该回到他最根本的目标:为人民服务,让司法判决符合多数人的常识。


汉迪建议适当情况下应根据民意考虑审判意见,虽然他非常清楚这种主张一直以来都被法律精神所排斥,但是他的这种看法却是他随着年龄的增长以及在大量的实际司法审判经验中得出的结论。比如在他刚刚当上法官的时候,审理的一起案件是关于一个改宗的牧师。牧师本来信仰A教,后来改信了B教。由于A教和B教有教派矛盾,所以A教开除了该名牧师,牧师随后撒发传单攻击A教领袖行为不端。A教决定召开一次公开会议对一些指责做出公开性解释,不料牧师却偷偷进入了会场。A教的人说他故意在没有被察觉的情况下擅自溜进会场,牧师自己却说他有权参加公开集会。结果场面一片大乱,混乱中牧师的下巴被打伤,做了手术。于是他提起诉讼,要求A教做出巨额赔偿。就是这么一件简单的纠纷,却让新任法官汉迪耗尽了心血。初出茅庐的他本想用尽浑身解数做出一个经典案例,大费周章的在各种判例中寻找相关答案,结果却越来越陷入迷茫之中。种种矛盾接连浮现,这感觉就和本案的唐丁法官一样。后来汉迪转念一想,干么如此?依照人的常识作出判决不就很简单了吗?其一,牧师的下巴又不是金下巴,怎么值得了那么多钱;其二,牧师有的是机会和场合去表达自己的观点,干吗没事找事儿偷摸的溜进对方的宣讲会中,这不就是传说中的没事找抽吗?基于常识做出的判断让汉迪收获了好评,也使得他慢慢感觉到任何案件都不应该有看起来那么复杂。所以对本案的审理,他坚定地主张被告无罪。

最高法院的五位法官分别属于两面派、本源派、懵圈派、传统派和民意派,结果呢一人退出,两人赞同有罪,两人赞同无罪,双方意见不相上下。最后只好维持初审结果,四名被告被判故意杀人罪成立,并在4300年4月2号上午六点执行绞刑。


富勒的洞穴奇案也许是借鉴了柏拉图的洞穴囚徒的理念,他告诉我们法律和道德有的时候就像洞穴里的囚徒难以避免的存在局限性。可是到了这里,故事还没有完结。50年后的1998年,美国伊尔汉姆学院哲学教授彼得·萨博为洞穴奇案续写了第二季,他利用一名所谓新发现的犯罪者增加了一次对洞穴奇案的重新审理的机会,并为这次审判撰写了9位法官的意见,这将是整整50年后,法律界哲学新进展的一次总汇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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