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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萌原创丨发生医疗损害纠纷,如何依法解决


    近日,黑龙江男子王某右腿受伤,去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在手术的过程中,他换了个姿势趴在床上,然而大夫却没换位置,直接把左腿当成了有伤的右腿给割开了,还给缝了14针。



    “本来应该有一条好腿,现在一条好腿都没有了。”对于不幸的王某,事情发生之后他应该如何采取法律手段维权呢?今天我们就从这一起啼笑皆非的真实案例来梳理一下医疗损害案件的有效处理方式。

在发生医疗损害初期,医患双方往往还能协商和解方案,但是协商过程中极易因患者和医方各执一词,造成双方矛盾升级,进而产生医闹、医院正常工作受阻等不利局面。所以,不管是对于患方还是医方,在发生医疗损害纠纷之后,只有熟悉了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自己的权利义务,知晓了依法解决纠纷的途径,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医疗事故or医疗损害——不要发生混淆



医疗事故 

   属于行政法上的认定,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是2002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对于医疗事故的定义。该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该条例为2002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事故民事赔偿提供了处理依据,条例对于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标准进行了规定。在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法院参照条例的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自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非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计算。

医疗损害

   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而对就医患者造 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有的医疗损害构成行政处理上的医疗事故,有的医疗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不管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只要发生了医疗损害,且医疗损害与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又不存在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患者就可依法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注意】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主要关系到行政部门是否可以依法对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并不意味着患者不能获得医疗损害赔偿。因此,就患者而言,在医疗损害纠纷中,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并不必要,可直接申请医疗损害责任鉴定。


发生医疗纠纷勿慌张,正确选择处理方式


1、行政处理

   医疗活动中,患者受到人身损害后,可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书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将有关材料交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最终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对于医疗事故作出行政处理,如果当事人对医疗事故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可由卫生行政部门在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调解的情况下,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数额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规定的项目和计算标准确定,但是该标准低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

【注意】

√ 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关系到卫生行政机关是否能够行使行政执法权,对医疗机构及相关医护人员进行行政处理。而对于患者提出的医疗损害赔偿,在构成医疗事故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协议。一旦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则需采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救济。

 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仅能根据程序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因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只是医学技术鉴定,并不具有当然的行政法上的效力。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符合鉴定程序和制度的,仅仅成为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依据。

2、民事处理

√ 明确诉求是关键

   患者因医疗行为受到损害的,可以不经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患者起诉时应注意明确自身的诉讼请求。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该法在第七章运用11个条文对于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将医疗纠纷案由明确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两类,前者下附第四级案由“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因此,民事案由对于医疗纠纷规定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两大类。故在诉讼之前,必须给予案件以准确定位,从而明确诉请。若同一案件中,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和医疗服务合同责任发生了请求权的竞合,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选择对于自身诉讼最为有利的诉讼方案。”


如果按照侵权责任主张医疗损害赔偿,赔偿 项目一般包括:



①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② 误工费

   a.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b.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但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近三年平均收入*误工时间。

   c.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③ 护理费

   a. 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

   b. 护理人员无收入or护工: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④ 住宿费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所标准*住宿天数

⑤ 交通费

   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时机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

⑥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

住院天数

⑦ 营养费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的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⑧ 残疾赔偿金

    a. 受害人不满60周岁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系数×2O年

    b. 受害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系数×[20一(受害人实际年龄-60)〕年

    c. 受害人75周岁以上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系数×5年

⑨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⑩ 丧葬费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⑪ 被扶养人生活费   

   a. 被扶养人不满18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年×伤残赔偿指数(注:若受害人死亡,则无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抚养人数

   b. 被扶养人在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伤残赔偿指数(注:若受害人死亡,则无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抚养人数

   c. 被扶养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指数(注:若受害人死亡,则无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抚养人数

   d. 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伤残赔偿指数(注:若受害人死亡,则无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抚养人数

⑫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根据死亡人死亡时年龄的不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可分为以下情形:

   a. 死亡人不满60岁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b. 死亡人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死亡人死亡时实际年龄)]年

   c. 死亡人75周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⑬ 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




√ 完成己方举证责任  

① 患者认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损害

患者举证责任:医疗关系;受损;医疗过错;因果关系(患者无法举证医疗机构及人员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的,应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

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对存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② 患者认为医疗机构未尽说明、告知义务造成损害

患者举证责任:存在医疗关系;未尽说明告知;受到损害;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尽到说明告知义务或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规定的除外情形。(该除外情形为: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存在下列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 and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医疗措施。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的情形为

a. 近亲属不明的;

b. 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c. 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d. 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e.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③ 医疗机构不提供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等(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患者举证责任:存在医疗关系;受到损害;申请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

④ 患者认为医疗产品或不合格血液致损

患者举证责任: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受损;因果关系初步证据(无法提交的,应依法申请鉴定)。

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血液合格

⑤ 因伪造、篡改、涂改、销毁、抢夺病历资料等行为,造成医疗行为与

损害后果间因果关系或医疗过错无法认定的

举证责任承担:改变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⑥ 制作方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举证责任承担:制作方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

√ 及时申请鉴定至关重要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患者无需提起医疗事故鉴定,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医疗损害责任纠鉴定申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鉴定人通过审查病历资料、检查被鉴定人和/或查阅病理及其他辅助检查资料,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患者的损害后果,以及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分析判断的过程。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主要包括:

① 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② 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③ 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④ 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⑤ 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⑥ 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⑦ 其他专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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