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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的肥料,构成犯罪?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多项植保农资类国家标准,其中GB/T37500-2019《肥料中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标准的发布,让监管在肥料里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的违法行为有了技术支撑。

该标准适用于水溶性肥料、复合肥料、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等肥料中复硝酚钠、2.4-D、脱落酸、萘乙酸、氯吡脲、烯效唑、吲哚-3-乙酸、吲哚丁酸等植物生长调节剂含量的测定。

标准中各目标物的方法检出限和定量限分别为:复硝酚钠3毫克/千克和10毫克/千克;2.4-D5毫克/千克和10毫克/千克;脱落酸、萘乙酸、氯吡脲、烯效唑3毫克/千克和10毫克/千克;吲哚-3-乙酸、吲哚丁酸5毫克/千克和10毫克/千克。

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一类与植物激素具有相似生理和生物学效应的物质。现已发现具有调控植物生长和发育功能化合物有胺鲜酯(DA-6)、氯吡脲、复硝酚钠、赤霉素、乙烯利、芸苔素内酯和多效唑等。

植物生长调节剂属于农药,使用时需按照登记批准标签上标明的使用剂量、时期和方法。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对人体健康一般不会产生危害。但如果使用上出现不规范,可能会使作物过快增长,或者使生长受到抑制,甚至死亡。对农产品的品质会有一定影响,并且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只要肥料里面添加了农药,该产品就属于农药,应该按照农药进行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未办理农药登记证的,即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或者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确定为假农药。

对生产和经营假农药,《农药管理条例》也有明确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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