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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实施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规则》的政策解读

一、关于“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的解读

“联合限价阳光采购”与以往药品采购的本质区别是不属于招标采购,而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挤压药品价格虚高空间,按照“按需而设、为用而采、去除灰色、价格真实”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全程监管”的原则,对全省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耗材),实施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确保药品(耗材)供应及时到位、临床用药(耗材)安全有效。为此,省级平台为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依据《规则》对《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实施“限价挂网”,鼓励各个片区医疗机构在平台“限价挂网”的基础上,发挥采购主体作用,进一步与企业进行带量谈判议价“阳光采购”( 即省级平台实施“联合限价”,医疗机构在平台上“阳光采购”)。

二、关于《采购目录》的编制

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目录是按照“按需而设、为用而采、去除灰色、价格真实”的原则,在我省第九标目录基础上,结合对按专业委员会分工负责的省属公立医院所申报的调整目录、以及九标执行以来社会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综合评估后编制。

采购目录实行阳光遴选实名负责制,目录的制定终极责任直接到人,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目录的删减编制主要依以下情况进行:

(一)对九标执行中采购金额大的辅助性用药、重点监控品种以及不属于基药、低价药目录的中成药注射剂和明显存在虚高价格的药品予以剔除;

(二)对不在《福建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内的抗菌药物不纳入采购目录;

(三)对一些九标未入围的国家基本药物以及省属医疗机构申报并通过评估的品种和一些群众常用的“价廉有效”的药品(如:中成药“感冒灵颗粒”、“清凉油”等)予以增补。

本次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确定目录共计药品1979种2253条,其中,西药1432种1697条,中成药547种556条。

    三、关于企业申报

    明确“只接受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即产品生产批件标注的企业)和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商(即直接海关报关的企业)的申报”,要求“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包括分装)和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商只能授权一个自然人(应为本企业正式员工)为授权代表负责本次药品联合限价采购活动的管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此杜绝医药代表对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工作的干扰。籍此再次提醒各生产企业应切实承担“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按照《规则》要求进行授权和申报。

    四、关于申报产品的分组

    (一)申报人应严格按照《规则》要求,凭数字证书登录平台,准确填报、上传相关信息资料。相关申报资料在平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取消挂网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平台将依据产品申报资料按照《规则》的分组办法进行预分组,如果申报人发现产品分组与《规则》要求不符,可及时实名申投诉(即明确生产企业、授权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并提供有效依据材料以便及时有效核查。在不影响报价工作正常进行的同时,我们将对实名申投诉件进行同步认真核查,并依据核查结果按以下办法处理:

    1.属于企业申报资料填报错误的处理办法

    (1)本应属于竞争性目录内的品种误填为非竞争性的品种,经查实,取消挂网资格;

    (2)本应属于非竞争性目录内的品种误填为竞争性的品种,不予调整;

    (3)因资料填报错误而影响分组的,取消挂网资格;

    (4)填报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挂网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属于系统分组问题错误的,不影响报价工作进行,申报人可依据产品的正确属性和分组进行报价,系统将在报价工作结束后,依据核查结果进行调整和修正。

    五、关于采购三明联合限价挂网产品

    省级平台将依据本轮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的结果,选择三明联合限价挂网相关产品补充进采购目录,供医疗机构阳光采购。

    六、关于配送企业的选择

    《规则》对有关配送管理表述明确,在此强调以下几点:

(一)药品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实行统一配送”的模式,严格执行“两票制”,鼓励实行“一票制”。其中,基础输液实行“一票制”,基层医疗机构基础输液可以实行“两票制”。

(二)一个生产企业在同一片区只能指定1家配送企业配送本企业所有挂网药品。

(三)为确保全省乡村各级基层医疗机构能够配送到位,鼓励实行集团化(各片区分公司、子公司)配送。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七、关于重点监控药品

将通过平台预警监管和医疗机构销售使用情况确定重点监控药品予以公布,并按《规则》规定实施阶梯降价。

八、其他事项

(一)关于药品属性证明资料

企业依《规则》须提供能够证明产品属于“治疗性用药”、“辅助性用药”或“营养性用药”属性的材料可以延后至1月20日。

(二)《规则》的几处勘误(红字为删除内容,标黄为勘误修改内容):

1.《规则》“五、分组办法”部分 3.有以下特殊用药的,可区分不同竞价组:(1)属于适应症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分为不同竞价组。

2.《规则》“挂网条件”部分3.谈判规则:(3)对于能够提供进口药品代理协议价及海关口岸价的:

①属于治疗性用药,纳入医保目录直接挂网,并按不超过药品全国最低采购价不高于海关口岸价50%的150%确定医保支付基准谈判参考价,并依据谈判药品价格降幅调整确定医保支付基准价。

②属于辅助性及营养性用药的,如竞争性目录没有该药品同通用名品种的,在接受报价不高于药品全国最低采购价,且不高于海关口岸价50%150%基础上,可以直接挂网,如不接受上述报价要求,通过人机对话方式,经三轮报价谈判确定是否挂网;如竞争性目录有该药品同通用名品种的,以竞争性目录挂网药品的最高报价为谈判参考价,依据谈判药品价格与参考价的价差,确定是否挂网并确定医保支付基准价。

(4)对于不能够提供进口药品代理协议价及海关口岸价的:

①属于治疗性用药,纳入医保目录直接挂网,并按不超过药品全国最低采购价的80%不高于同组最低报价竞品的50%150%或竞争性目录有该药品同通用名品种的最高报价的130%(以上数据取低者)确定医保支付基准谈判参考价,并依据谈判药品价格降幅调整医确定医保支付基准价。

②属于辅助性及营养性用药的,在接受报价不高于药品全国最低采购价,且不高于同组竞品最低报价竞品的50%150%或竞争性目录有该药品同通用名品种的最高报价(以上数据取高者)为谈判参考价,依据谈判药品价格与参考价的价差,确定是否挂网并确定医保支付基准价。

3.《规则》“七、药品采购”部分(二)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的挂网价为挂网药品的最高采购及销售最高限价,鼓励医疗机构以采购联合体或以片区为单位,对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挂网药品进行带量议价采购。

4.《规则》“九、货款结算”部分(二)医保部门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下方式进行结算:1.对非竞争性药品,属于医保报销的,医疗机构按不高于销售最高限价进行销售,医保基金按医保支付基准价进行结算(按仿制药品的报销金额,通过报销比例进行调控),超过医保结算部分由患者自付承担;属于非医保报销的,按不高于销售最高限价进行销售,费用由患者自负承担。

相关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的政策解读以官网公布为准。感谢社会各界的关注,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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