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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本雅明《暴力批判》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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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5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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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秋老师的译版:https://www.douban.com/note/233360420/

前言

在出版《德意志悲苦剧的起源》后本雅明寄给施密特样书并附上一封赞美信,声称这本书受惠于施密特的主权理论。直到这封信1970年被公开,两人思想之间的隐秘关联才公诸于世。阿甘本牵引其两人对于政治神学的隐秘连结并重新引读者走入他的现代政治,以“主权权力”建构“赤裸生命”的例外状态之道。阿甘本指出本雅明在书中提出的巴洛克主权思想可以看作施密特《政治的神学》所阐述的主权断绝理论的回应,而《政治的神学》则是施密特早前对本雅明《暴力批判》一文的回击。一路追寻阿甘本的脉络回到这篇只有一万余字关于法律的小文,读几遍依旧觉得措辞晦涩,寻德里达和阿甘本的研究论文提取了一些脉络在这里简要给拧腰同学做导读。

《暴力批判》写于1921年,为本雅明后期的历史哲学提供了新的视角。借由对暴力的类型学——常态/例外、神话暴力/神圣暴力、立法暴力/护法暴力以及警察制度来反思历史结构的问题。

在开篇本雅明想要批判的的是关于法与暴力以及正义的关系——“如果法的悖论体现法维护正义同时也施加暴力,那么法如何能够反思地对待它自身的暴力。”在开篇,他就点明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一个更加精密的标准,这个标准将在手段自身的领域内做出区分,而不考虑它们(这些手段)服务于何种目的。”本雅明指出自然法与实证法在分析法律暴力方面的不足,并非暴力是否能够达成某种正义的目的,也并非就其作为手段本身是否具有正当性展开论证。他提到的想要通过超出“手段——目的”的暴力行为,站在历史哲学的立场上,描述一种超越或外在于法律的“神圣暴力”来对抗资本主义国家的压迫。

一、对现有法学的批判:超越自然法与实证法

在法学上自然法和实证法的划分,主要在法律和道德关系观点的对立。自然法学主张法律以道德为合理性基础和依据,法律必须有其道德价值追求,衡量和评价法律的准标是自然法则。在自然法学之中,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法律并不受限于某事某地变动不居的观念和意见,法律的内容是普遍适用的甚至是永恒的。如西塞罗给法律所下的定义是: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不变而永恒。自然法高于人定法,人定法若违背自然法则无效。而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是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实证法学派认为这一理论的核心就在于确认了基于“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区分而对法所持有的二元观念。

然而当尝试用法哲学的角度去解读本雅明是一种勉强的读法。本雅明并非站在法哲学内部的论证视角去讨论规范性问题。本雅明对暴力的批判力图超越实证法与自然法。在文章开篇,他从法学的角度将暴力作出一下的划分:

自然法——暴力为自然的事实——目的的批判——目的正义因而手段正当

实证法——暴力为历史的承认——手段的批判——手段正当因而目的正义

本雅明对于暴力的批判受到索雷尔的影响,当时索雷尔看到了自然法在革命中的虚伪性,现实中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始终与国家权权力无法分开,执法的权力始终在主权者手中。自然法上法律的道德性、正当性就容易成为一种政治的幌子。本雅明提到如果想要解决法律功能之外的因素导致的恶,就应当把法律的道德目的悬置。

本雅明诟病实证法与自然法都遵循着同样的脉络:正义的目的可以通过正当的手段实现、正当手段也应当用于正义的目的。自然法的观点是通过法律的目的的正义性去证明手段的正义性,实证法通过手段的合法性来保证目的的正义性。”自然法仅仅能够在对每一种实在法的目的的批判中去判断它,而实证法仅仅能够在每一种形成法的手段去判断它“但如果合法的手段与正义的目的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那么如果不离开这样的循环,就难以获得正义目的与合法手段的独立认知。因此,他希望站在超越“手段——目的”视角来对暴力进行批判。

二、神话暴力:立法暴力与护法暴力的循环

在阐述他的“神圣暴力”之前,提出了“神话暴力”的这个概念。一则关于尼俄伯的隐喻:希腊神话中,“在有关尼俄伯的希腊神话例子中,希腊诸神之存在的显现得以证明。尼俄伯是底比斯城的王后,在一次庆贺勒托的典礼上,她吹嘘她比勒托女神更富有。因此,尼俄伯挑战了命运。结果是,阿特米斯和阿波罗被派去刺杀尼俄伯的孩子们。不过,尼俄伯的性命得到了饶恕。她被变成一根石柱,注定永世悲伤和哭泣。依照本雅明对这个神话的解读,阿特米斯和阿波罗的暴力确立了一条法令;但是,这种暴力不是因为尼俄伯打破已经存在的法令而对其施加的惩罚。他们的暴力是诸神的一种显现。'尼俄伯的妄自尊大招致命运降身,这不是因为她的傲慢触犯了法令,而是因为这种自大挑战了命运——在这场战斗中,命运必须获取胜利,并且只有在它的胜利当中,命运才能公布一项法令。’'因此,暴力从捉摸不定、模糊不清的命运领域突然降临在尼俄伯的头上。’然而,尽管这种暴力残酷地给尼俄伯孩子们带来死亡,但实际上,它并不是毁灭性的,因为“它没有进一步索取他们母亲的性命,而是留了活口。苟活的尼俄伯经受着孩子们的殒命,其内心的罪恶感较之前更加深重了。她不但成了一名永无声息的负罪者,而且沦为一块人神之间的界碑石”。

尼俄伯并无实际的罪责,可是她挑战神的行动成为了她的罪责。因此神的显现(杀死她的孩子,并且使她成为一块界碑石—一种象征,一种显现,一种关于立法权和护法权的展示)就是关于正义的定义—-不管人类是否接受和理解这一定义。

“神话暴力即神的显现。”

过渡到本雅明关于权力本质问题:对于“立法暴力”和“护法暴力”的确立。而这正是本雅明所关注的重点:因为谁拥有立法权,谁就拥有神话暴力。

即法律在个体面前垄断暴力的兴趣不为保护合法律的目的的意图,而是,相反为保护法律本身的意图所解释(即法律之所以要从个体手里攫取并垄断暴力不是因为它要保护合法律的目的,而是因为它要自保,即保护法律本身——译注)暴力,在不在法律手中的时候,不是因为它可能追求的目的,而是因为它在法律之外的纯粹的存在(仅仅因为它外在于法律——译注)而对法律产生威胁

“暴力的不同功能,取决于它是服务于自然的目的还是服务于(合)法律的目的,我们可以在特定的法律境况的背景中最为清晰地追溯这些不同的功能。”本雅明将暴力的功能划分两种:立法暴力(law-making violence)与护法暴力(law-preserving violence)。立法暴力在制定暴力之后便转而由护法暴力代表,而护法暴力则对一切法本身以外的暴力进行压制,而遗忘自己同样作为暴力的本质。这种遗忘导致护法暴力衰败,一方面,法律若想要得以实施运用,就必须依靠暴力来对其自身进行维护。另一方面,对于暴力的垄断权使得法律对个人暴力的容忍度变低,法律不再有勇气去抗衡护法暴力之外的暴力。例如20世纪初的欧洲国家议会无法意识到他们自身就代表着一种立法的暴力,因此也就无法建立起与暴力相适应的法令,也不再意识到自身的革命力量。仅仅以一种妥协的、非暴力的态度来处理政治事务。

本雅明将这种历史描述为连续的暴力,历史就是立法暴力与护法暴力的兴衰更替,并将这种历史暴力称为”神话暴力“,神话暴力是对真理、合法性和法律的垄断。

三、神圣暴力(纯粹暴力):以历史事件工人罢工为度

为了挣脱立法与护法的无限循环,本雅明试图建构”神圣暴力“来取代神话暴力。文中提到神圣暴力是”法和其依赖的暴力的解免。“在德语中,免解(entsetzung)的意义指免职、免除某人荣誉;将人从军事困围中解围出来。解免法的暴力就意味着将法从暴力的困围中解围出来。法在立法暴力的前提中,仅仅是对权力的延续和执行,因此“神圣暴力”意消除法与权力的必然联系,使法从权力中解放出来。本雅明认为,对法的暴力的解免必须来自“法律之外的领域”

神圣暴力不是为了确立而是为了摧毁。神圣暴力是一种不流血的暴力。神话暴力之下的法律不能实现真正的意义。神圣暴力是要摧毁法律神圣暴力的概念意欲取代现代国家的”神话精神“神圣暴力是一种超验活动,

本雅明的神圣暴力将无产阶级总把共和国视作神圣暴力的典型范例,但并未将这种朝向正义目的的革命暴力定义为“神圣暴力”。本雅明期望诉诸外在于法律、超越法律而废除法律的纯粹暴力来对抗法律暴力。在讲述纯粹暴力部分,他提到“无产阶级总罢工”。不同于希望为实现政治目的的“政治罢工”,无产阶级总罢工是一种无目的的手段,即达成了纯粹暴力。通过将“神圣暴力”与弥赛亚传统思想结合的方式,本雅明创建了一种新的社会关系模型——“正义-暴力-救赎”。他在神圣暴力的概念中将犹太教的弥赛亚观念与世俗的法律领域建立起联系,他希望将犹太教的法律和历史概念的逻辑应用于普遍的政治领域中。

四、弥赛亚时间

实际上,本雅明所说的“神圣暴力”就是一种“微弱的弥赛亚的力量”。本雅明在《神学—政治残篇》(1921)中就已经阐发了这种法律之外消解法律的暴力的弥赛亚力量。德里达在解读《暴力批判》的名文《法律的效力:权威的神秘基础》(1990)中以解构主义的术语重申了本雅明所建立的正义与法律之间关系的模式,即那种超越于法律之外的不可解构的正义乃是面向无限的他者的弥赛亚性(Messianicity),一种没有弥赛亚的各种宗教共通的“弥赛亚精神”。在1940年去世那年本雅明留下的《历史哲学论纲》。在这篇精神遗嘱中本雅明提纲挈领地表述了他的弥赛亚概念及其世俗化含义。他将这一弥赛亚概念称之为“真正的例外状态”,显然,他是要以此对抗将例外状态常态化的法西斯主义以及施米特的决断例外状态的主权者。

立法就是立权(powermaking),是对权力的假定,并且达到了这样的程度——它就是暴力的直接的展现。正义是所有的神的终端标记(endmaking)的原则,而权力则是所有的神话的立法的原则。

本雅明确立了构成这些论题之理论核心的弥赛亚时间的概念,和一个属于公法领域的法律范畴之间的联系。弥赛亚的时代具有一种例外状态和即时判决的形式,也就是说,在例外状态下宣告的判决。

本雅明在两千年后所回应的,“现代作为弥赛亚时间的典范,以一种高度的省略包容了整个人类历史”。就此,不同的时代之间有一种准统一性原则,有一个共同的格局,有一种空间的整体感。它们重叠交织在一起,打乱了历史的空疏的线性流向。时间因此而滞留。在此,未来就被剔声除出了视野,因为“我们决定性的时刻,必须偿还过去的债务”。因此,真正的目标,不是未来而是起源。这种过去和当下的结合,或者说,这种囊括了过去和现在一切事物的统摄,就是本雅明所说的“意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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