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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雨水径流控制办法:阻挠控水设施管理最高罚5万元

11月1日,《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正式施行,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合理规划雨水滞渗、收集等设施,以减少不透水面积,减少雨水径流量。

新办法中控制办法多样,如,新建项目硬化地面中,除城镇公共道路外,建筑物的室外可渗透地面率不得低于40%。这里的透水地面包括自然裸露的地面、公共绿地、绿化地面、镂空面积大于或等于40%的镂空铺地(如植草砖),以及透水砖、透水沥青和透水混凝土。

人行道、室外停车场、步行街、自行车道和建设工程外的外部庭院,应当分别设置渗透性铺装设施,其渗透铺装率不得低于70%。

除公园外,绿地中至少应有50%作为用于滞留雨水的下凹式绿地,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应当低于周围地面50毫米,设于绿地内的雨水口顶面标高应高于绿地20毫米以上,并可设置能在24小时内排干积水的设施。

《办法》还规定,对于硬化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每万平方米硬化面积应当配建不小于5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雨水调蓄可以和生态景观池塘、循环水池等合并设置,综合利用。

不按规定使用雨水径流控制设施,或者将雨水径流控制设施挪作他用,或者阻挠、妨碍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管理、保护和养护维修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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