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你看到这问题的时候会一愣,为什么买保险要做给自己立遗嘱这么麻烦的事情?
朋友们,你想想,保险里有大量像是“身故责任”这种身后事,那真是家庭里的敏感话题;
如果处理不当,死后,那可是洪水滔天。
王先生50多岁,是一家中型企业的老板,家境殷实。
他与前妻生有两个女儿,离婚后同现任妻子生了一个儿子。
2011年,王先生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下,购买了一份大额保单,
投保人为王先生,被保险人为现任妻子,受益人为儿子,缴费期5年,年缴保费100万元,保险金额高达近千万元。
王先生想通过这份保险,将一部分现金财富指定传承给自己的儿子。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四年后,王先生不幸因病突然去世,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
随后,王先生多年不相往来的两个女儿和现任妻子及年幼的儿子,对这份保单起了争议,最终闹上了法庭。
两个女儿认为自己继承了王先生投保人的身份,有权利退保取现。
而现任妻子如果要阻止退保,必须得向两个女儿支付与现金价值等额的巨款才行;
要知道王先生去世时,保单现价已经累计到了320万,现任妻子贷款都不一定保得住这张保单。
若保单的现金价值最终被两个女儿、现任妻子以及年幼的儿子分别领取,这结果想必不是王先生愿意看见的。
有人看完说,好好好,我立遗嘱不就行了吗?
No,你想的太简单。
有时候,一份保险能保住家庭的外部风险,但真不一定承受得住内部风险。
家人为了赔偿金争起来的冲击力,确实不亚于家里的顶梁柱突然倒下。
但如果为了缓解内部风险而去立遗嘱,结果遗嘱和保险起了冲突,那这事儿可比上面还要复杂了。
所以,遗嘱到底要不要立?立了遗嘱,保险又该怎么赔?
今天公子就用这篇文章来给大家理一理。
其实大部分人买保险的时候,都是在给自己买保险,所以也认为赔偿的钱理应归自己。
这没错。
但开头也说了,保险涉及到“身故责任”,那就是另一种情况了:
买保险的人已经去世了,这钱其实压根儿拿不到自己手里,
这种时候,赔偿该归谁?
说得严谨点,赔偿该归受益人。
比如张三买一份意外险,结果出车祸了,保司给张三赔了30万,这时张三就是受益人。
但要是张三直接车祸去世了,保司按照合同给张三的老婆赔了100万,那他老婆就是受益人。
说白了,其实就是谁有权利领这笔钱,谁就是受益人。
一般情况下,到底谁能领这笔钱,是买保险的人说了算,他可以让一个人领,也可以让好几个人一起领。
如果张三还买了一份寿险,那他可以只让自己的老婆来领这一笔钱,
也可以让老婆和两个儿子各领一部分钱,那张三的老婆和儿子就是指定的受益人。
(文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同一人)
当然了,买保险的时候也可以选择不写让谁来领,那就是不指定受益人了。
这样的话,赔偿金就会直接被当成遗产处理,由法定继承人来领取,比如配偶、子女、父母等等。
而且,买的保险不一样,受益人也略有一些区别:
简单来讲,根据出险时的情况分类,只有两类:
第一种,人只是生病了或者受伤了。
那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没必要假他人之手,自己领就可以了,自己就是受益人。
第二种,就是人没了。
自己领不了,所以需要提前指定其他人去领这笔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这时指定的人或者继承人才是受益人。
举个例子,如果张三为自己投保,同时指定了受益人为自己的家人,那么针对不同险种,保险金的归属也不同。
这里的寿险主要指定期寿险,它的保险责任比较简单,身故或全残才会赔,
也就是保险金的类型有两种: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
张三发生事故导致残疾,这时人还活着,而且需要一笔钱来生活,那除非保险条款另有约定,否则这笔保险金就是张三的。
身故保险金。
这时张三已经去世了,保险金的作用就是补偿家庭,所以保险金就属于张三的家人。
顾名思义,重疾险保的就是重大疾病,比如癌症,比如心脑血管疾病;
治疗费用高、死亡概率也大,所以只有确诊了重大疾病疾病(重疾/中症/轻症)或者因疾病身故了才会给赔,保险金就是指各类的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
和寿险一样,张三活着的话,如果确诊了重疾,那么疾病保险金就是张三的,用来治病或者还房贷或者干别的都可以;
如果张三不幸去世,那么身故保险金就是家人的。
这里的医疗险是指百万医疗险,同样是针对于疾病和医疗的。
赔偿的主要是因为生大病或意外事故住院,产生的手术、护理、药费、各种检查费等费用,一般只有医疗费用保险金,没有身故保险金。
百万医疗险是报销制,而且不涉及身故,所以只会报销张三治病时产生的医疗费用,。
意外险的保险责任通常包括三项:意外伤残、意外身故、意外医疗。
因此保险金的类型也比上面的几个险种要多,分为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
根据张三的生存状态,分两类。
张三活着,这时能够收到两个类型的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张三不幸去世,则是意外身故保险金,由他的家人来领取。
先来说说年金险,一般会在张三达到指定年龄时、保险期限已满时,或者身故时给一笔钱,也就是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
通常来说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是一起的,比如教育金,给几年生存保险金,最后满期时再给一笔满期保险金。
一般情况下,生存、满期保险金都是直接给张三本人的。
另外,如果张三不幸身故,而这份保单有保证给付的生存金,那么这部分生存金则会默认是张三家人的。
身故保险金和前面几个险种一样,是归张三家人的。
增额终身寿与年金相比,领取方式要更加灵活,可以随取随用,保险金只有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归家人;全残保险金归张三。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按照规定,买保险时可以指定由谁来领取身故保险金:
但实际情况是,保险公司为了规避道德风险,一般给出的选项只会与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一致,也就是父母、子女、配偶。
如果是给自己买保险,那生存保险金的领取人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争议,谁买谁领。
但大部分的身故保险金,大家会认为这是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所以不仅仅牵扯到保险,还会涉及到遗嘱。
在讨论问题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严格来说,身故保险金不是被保险人的财产。
同样用张三来举例。
往简单点想,张三活着的时候,保险金的数字是0,这笔钱根本不存在,称不上是财产。
而张三去世后,这笔钱才产生的,并且会直接送到他的家人手里,相当于张三压根儿就没拥有过它,又怎么能算是张三的财产?
最多算是他老婆和儿子“暂时未领取”的财产。
那么,如果张三认为这笔钱是自己的,而且还在遗嘱里写了保险金的归属,这种情况下,保险会怎么赔?
这种情况比较简单,一般不会有什么争议,受益人一致,直接领取保险金就可以了。
这种情况,直接举个例子会比较清楚。
张先生从女儿小张毕业起就在给她投保意外险,保额100万元,但未指定受益人。
两年后,小张结婚,生孩子进产房前为自己立了一份有效遗嘱:
遗嘱上写明如果自己不幸去世,财产都给父母。
又过了半年,小张不幸意外去世,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赔偿了100万元的身故赔偿金。
由于当时投保未指定受益人,于是就赔偿金的归属问题,张先生同小张的丈夫起了争执,都认为赔偿金应该归自己。
其实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但如果保单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受益人时用了比较模糊的字眼,比如受益人为“妻子”、“女儿”、“儿子”等等,此时的保险金会被当做被保险人的遗产。
所以,小张意外身故后,由于保单未指定受益人,那么这份身故保险金需要按照遗嘱来处理,赔给小张的父母。
最后一种情况比较复杂,就是保单指定了受益人,被保险人也立了遗嘱,但两者发生了冲突,此时保险金到底该怎么赔?
如果遗嘱里没有单独提到保险归属,此时并不存在“财产的主人是谁”的问题,
保险金这时已经是受益人的财产,所以只需要按照保单上写的来赔就行。
如果遗嘱中提到了保险单,且遗嘱写明的归属与保单受益人不同,比如保单写的受益人为A,而遗嘱中却写了这份保险的赔偿金由B来继承;
那么这个问题其实可以是“被保险人(投保人)是否可以在遗嘱中变更保单受益人”。
对于这个问题,公子的答案比较倾向于“不可以”。
道理很简单,比如小三。
张三投保时受益人写是自己的家人,结果这份保险被小三知道了;
给张三吹了吹枕边风,张三鬼迷心窍就立了份遗嘱,把保险继承人写成了小三。
这种情况下,难道能算是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生效吗?
用脚指头想想也知道,按照遗嘱赔不符合伦理也不符合道德,张三的家人肯定也会有很大的不满。
而且,其实以前有过很多类似的案件,都显示遗嘱变更受益人是无效的。
2012年,段先生为自己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额10万元,合同指定他的儿子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领取这笔钱。
2016段先生不幸罹患胃癌,经手术治疗,效果不佳。
2017年段先生病情恶化,弥留之际立遗嘱安排后事;
单独约了女儿到医院,当着女儿的面,指责儿子从不到病榻前侍奉,
并在遗嘱中写明,寿险的身故保险金由女儿来继承。
段先生离世后,女儿拿着保单和遗嘱向保司申请理赔,
但保司受理后发现,申请人并非原合同指定的人,遂告知段先生的儿子有资格申请。
儿子接到通知后向保险公司重新提出给付申请。
同时,女儿也提供了段先生的遗嘱并聘请律师与理赔人员交涉,要求领取该笔保险金。
最终法院判决:合同所载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段先生的儿子。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只要被保险人做出了变更受益人的表达,比如段先生在遗嘱中写明想要段女来继承保险金,
而且通知了保险公司,那么最终这份保险金就应该是由段女来领取的。
但根据保险法的另一条司法解释:
更换受益人需要在保险事故发生前。
前面其实提到了,涉及到其他受益人的都是身故保险金,也就是说这个保险事故指的是“被保险人死亡”。
放在这个案件里,也就是指“段先生确认死亡”。
而遗嘱,是在立遗嘱的人(被保险人)死亡时才开始生效:
那么段先生在遗嘱中修改受益人为段女,岂不就是在死亡后才算通知到保险公司?
死后通知=保险事故发生后通知=通知无效=更改无效,所以公子认为受益人应该仍旧是段先生的儿子。
也就是说,在遗嘱与保单受益人发生冲突的时候,保险金的赔偿还是由保单受益人来领取。
既然立遗嘱之后产生的连锁反应这么多,再严重点说不定还会引发家庭矛盾,
那这遗嘱,到底还要不要立?
公子的意见其实是,最好立一个。
为什么?
因为没有遗嘱,最后一家人闹上法庭的例子挺多的。
而且,其实一份涉及到身故保险金的保单,本身就相当于在立遗嘱。
在指定受益人的时候,就是把保险金这部分“遗产”提前做了分配。
只不过这份遗嘱是给保险公司看的,是让保司知道:在我去世后,请一定要把这笔钱交给我指定的那个人(受益人)。
另外,对保险来说,立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也能起到一个提醒的作用。
大部分人都知道,保险出险后,只有去申请了,保司才会进行理赔程序。
万一买完保险没通知到家人,那么遗嘱上写清楚,也能尽量避免你前几十年交的保费打水漂。
只不过在立遗嘱的时候,一定要把保单这部分的受益人统一。
如果你在保单上指定的受益人为A,那在遗嘱中一定也要指定保单由A继承。
最后,涉及身故的保险作为一份“遗嘱”,不论保单受益人是法定还是指定,最好都要定期检视。
如果生活发生变故,比如离婚等等,也一定要及时变更受益人,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分配保险金。
总而言之,不管遗嘱还是保单,不论怎么安排继承人、受益人,都是平衡爱与责任的技术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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