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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重组办法六问

PS: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周五把新修订的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发布了,又有了一些新的小改变,朋友圈里问了好多技术性的问题,于是乎也说说自己的想法吧。

 

1、新规是不是最严的?

目测新规真的是从2007年开始到现在最严的重组法规,对“规避借壳”真的是严防死守,不仅把控制指标从资产总额扩大到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这三个常用指标,更是把发行的股份数也算上了。

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都还好说,但是把净利润的指标也加入,是直接抑制了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方式来维持壳基本利润的行为,同时发行股份数直接代表的是注入资产的估值与上市公司市值的比较,意即只要注入资产的估值超过了市值,就构成了借壳上市,就要按照IPO的法规去审核注入资产,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甚至会对目前的重大资产重组及并购潮产生冲击。

2、市场资方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是否还有意义?

在原有的二级市场,有很大一部分PE或者所谓的并购基金会通过各种资金杠杆提前受让上市公司的股权,同时再洽谈引入注入资产来获取巨额的超额收益,基本上就是资金玩的游戏,搭配上投行的专业性,直接导致了一波又一波的高价壳出现。

而现如今这招好像不太灵了,首先一般来说协议受让原大股东的股份有时会被交易所要求承诺12个月的锁定期,而12个月锁定期后,如果再进行资产注入触发借壳上市等,又要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 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这样一来,之前常规的先受让股权再注入资产的两步走重大资产重组,会使得二级市场资金的时间流动性价值大幅减少,并有可能随时导致二级市场的资金杠杆断裂,这样一来会减少许多壳炒作,但其实同时也会大幅减少并购基金的运行,同时促使资产方与资金方逐步越来越统一。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受过处罚换了就可以吗?

在以往的重大资产重组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存在被立案调查大家一般采用的操作措施就是先变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甚至是借壳上市。

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办法修订后,特别强调如构成借壳上市,则只要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上述行为终止未满36个月则就不能借壳上市,而不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不是现任的。可以说从操作上严格了许多。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受公开谴责换了就可以吗?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如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者更换了即可以触发借壳上市。

5、无实际控制人也可以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后会有啥影响?

在以往的办法下,控制权的变更可以考虑向无实际控制人变更,因为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后如何界定“收购人及其关联人”是一个非常有技术含量的工作,2015年曾经市场有一个案例就是采用这种方式来规避借壳上市,意即上市公司在股权结构上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而实际上在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团队里还是有控制权的体现。果不其然,该案例在数次问询之后便了无音讯,直到本法规出台后确认了“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那其实就是确认了如果是无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控制权也发生了变更,变成了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团队,在此基础上,收购人及其关联人的界定就可以被清晰化,收购资产后依然会触发借壳上市。

6、还有什么办法可以突破借壳上市的限制?

因此从新规判断下来,从技术角度来说,只有两个途径来突破借壳上市,一为“控制权”,一为“收购人及其关联人”,如真的是想严管借壳上市,建议对这两条也明确监管。

1)先进行一次实质借壳上市,再进行后续同一控制下收购

由于借壳上市的核心关注点在于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因此如要规避借壳上市,还有可能部分案例存在先拿一块资产进行一次实质借壳上市,待该次借壳上市审批完成后再进行后续同一控制下的收购、资产置换等。

对于大部分拥有标的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来说,此方案难度亦较大,毕竟旗下拥有不相关资产却各自均有规模的民营企业家不多。

2)收购人及其关联人的定义突破

按照法规,控制权变更后只有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超过控制权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100%的才算借壳上市。那么完全可以从“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作为突破口,在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新规颁布后,市场上曾经出现过类似的典型案例(比如金城股份),就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收购的资产也超过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合并财务报表的资产总额,但我如果是向除实际控制权的第三方购买的资产,则也不构成借壳上市。比如A公司发行股份购买BCD公司分别持有E公司的70%20%10%的股权,BCD三个公司不构成一致行动人也不构成关联人,同时A公司向D公司发行股份或者配套融资使得D公司成为A公司的新的实际控制人,虽然E的资产总额超过了A的资产总额的100%,但是D所持有E的股权仅只有10%A向新的实际控制人D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即为E10%股权,没有超过A本身资产总额的100%,并不构成借壳上市。

如果此方案可行,则个人觉得对借壳上市法规是把双刃剑,一方面这种纯技术方法留有了可规避借壳上市的道路,给监管留了道可模仿的口子;而另一方面,这类方法个人则认为非常适合已经在产业链条上进行布局的PE投资机构,PE投资机构的穿针引线以及整合能力,如果能在某个产业链条上将相应的已投上下游各个企业都整合到一个上市公司平台里,其实是中国有潜力产生第五次并购浪潮的动力。

除此以外,还有一点可以关注,股东对股份的权益至少包括投票权与分红权,对控制权的判断更注重于投票权的判断,在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里,也是可以只认定有投票权的才为一致行动人的。举例来说,兄弟俩本来应为当然一致行动人,但是弟弟说只享有分红权,投票权则由于各种原因完全不可摊销的委托给了离异的老婆,则兄弟俩则不能认定为一致行动人。此类从法律上完全设计的非一致行动人关系,其实对并购重组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当然,个人建议大家还是不要铤而走险去规避借壳上市,证监会可是出了一个兜底条款哦,而且后面还有一个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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