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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霸王条款” 四川工商查处合同违法案件609件

        消费日报网讯(张茜 记者罗颖 袁春华)“所有兑换礼品经营者不负责三包服务与维修义务”、“经营者有最终解释权”,生活中是否常遇到类似“霸王条款”?今年4月以来,四川工商系统向“霸王条款”开战,严查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截至11月,全省工商部门共约谈企业1219次,纠正格式条款974条;查处合同违法案件609件,调解合同争议案件1489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2858.27万元。
        在此次行动中,各地工商部门将快递物流、餐饮、汽车销售、房地产销售等行业格式条款纳入监管范围,查处了一批利用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案件。其中,南充嘉陵区工商质监局查处某微信公众平台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件。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平台上介绍会员卡办理以及积分兑换规则时,发布含有“所有兑换礼品经营者不负责三包服务与维修义务,质量问题请联系生产厂家”、“兑换礼品会适时更换,以当时店内兑换实物为准,经营者有最终解释权”的内容,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被处罚款5000元。
        据了解,广安市武胜县工商质监局查处了某网站利用用户注册条款减轻经营者责任案件。该网站《某热线会员服务条款》含有“免责条款,某热线对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来自:不正当使用产品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类似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服务或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等内容,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构成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四川省工商局合同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合同的书面形式,除了合同书以外,还包括数据电文等形式,以上查处的两起案件就属于互联网数据电文新型格式条款侵权案件。该负责人提醒,网络交易是当前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行业,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消费者在接受网络服务或网购商品时,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规定,以免遭遇“霸王条款”,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工商部门今后将继续加大对网络领域不合理格式条款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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