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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外借后出事故,保险公司当如何赔付?
私家车外借后出事故,保险公司当如何赔付?


发布日期:2012-12-04信息来源:嘉兴日报海盐时政版字号:[ ]


    ■记者 吴佳琴 通讯员 彦 明

  

  本报讯 自己的私家车出借给好友,不料发生交通事故。事后,车主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无奈之下将其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认为“车主非赔偿责任人”,车主则认为“保险公司设置霸王条款”。那么究竟孰是孰非,保险公司能否以车主非赔偿责任人为由拒绝赔付?海盐法院于日前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

  私家车借给好友后出事故

  车主理赔遭拒绝

  2010年9月27日,沈某驾驶轿车途经海盐百步镇超同村路段时,为避让突然窜到路上的一条狗,撞在了中央隔离花坛上,造成车辆受损和公路财产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后经海盐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上,沈某驾驶的轿车是其好友李某所有。2011年1月初,李某对交通事故造成的公路财产损失分别向海盐县公路管理段赔偿10600元,向海盐县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赔偿3488元,并将损坏车辆进行维修,花费修理费22775.25元,以上合计花费36863.25元。

  据李某回忆,他曾在2010年1月13日向海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保险期为2010年1月28日零时起至2011年1月27日二十四时。所以李某就此次事故的全部费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赔偿责任人应当为驾驶员沈某,李某并非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责任人”为由拒绝赔付。

  是否符合理赔条件

  法院判处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海盐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认为该条款是为了防止机动车一方因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而相互推诿逃避责任,并非禁止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承担责任。

  同时,海盐法院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故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及第三者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金的给付义务。

  据了解,李某投保的车辆损失险限额为7929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30万元,而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支出的车辆损失费用22775.25元及赔偿第三者财产损失14088元均在保险限额范围之内。

  因此,海盐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作出赔偿,有权就其承担赔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故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保险理赔款共计36863.25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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