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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丹麦(九十六)】丹麦

【精彩丹麦(九十六)】丹麦----没有人拥有太多,也没有人一无所有的理想国度

(2012-09-04 12: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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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丹麦历史上最著名的牧师兼诗人“格兰德维希”(N.F.S.Grundrig 1783 - 1872)提出了福利制国家的理念:教育人民寻求精神解放,追求“没有人拥有太多,也没有人一无所有”的理想社会。这就是著名的“格兰德维希”理念。

 

遵循“格兰德维希”理念,尽管丹麦政府的工业、金融政策为企业家们施展才华提供了广阔天地,但税收和福利制度则使不同公民之间的收入差别缩小,即幸运的人不得不把他们所得的一部分分给那些不走运的人。

这表现在财政收支上,就是约一半的国家税收会返回给公众,只有少部分被公共事业单位用来维持运作和资本方面的开支。

 

丹麦的企业税由工厂和其他企业单位根据盈利缴纳。企业税相当高,以至于不少丹麦人认为当老板还不如当雇员赚得多(来源:《中国商界(上半月)》2008年第02期  作者:刘娜)。

丹麦的优越的福利制度也使得丹麦人的平均寿命很长,丹麦人的退休年龄也高达67岁!

 

下面给大家分享一篇来源于中国商务部网站2010年2月4日介绍丹麦社会保障制度的文章,作者不详。

 


图一:车拍哥本哈根郊外在街上独行的老人。

   (一) 丹麦社会保障政策

  丹麦社会保障政策的原则是保证所有公民在遇到失业、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问题时都能享受到一定的、有保障的基本权利。

    其特点是:1,普遍性:所有公民,不论其是否正式就业,都享受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的福利和社会服务。

              2,社会保障机制的财政来源主要是政府的税收。

              3,管理上由政府公共部门负责,高度分权,地方政府(郡、市)有执行不同方案的高度自主权;实行政府与私有公司或志愿机构合作的机制。

              4,公民或申请享受社会保障福利者必须是某一社会保护方案(social protection programme)的成员。

              5,社会保护措施(social protection measures)是主动的和能够自助的。6,政府从十分深远的意义上看待社会保障问题。

 

  (二)丹麦社会保障征管体系

 

  在丹麦负责社会保障事务工作的部门是:社会事务部、劳动就业部和内政与卫生部。绝大部分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由政府基层部门负责,具体的服务工作(包括金融服务、医疗服务和社会服务)实行合作和承包机制,基层政府与私有公司或志愿机构合作来完成不同的社会保护方案(social protection programme)。

 

  (三)主要社保种类: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和公共医疗保险。

  1、失业保险

  丹麦政府与私有失业基金会合作来完成失业保险工作,各类私有失业基金会往往同工会或某个行业协会有协作关系。丹麦有36个失业基金参与失业保险工作,其中34个经办工人失业保险工作,2个经办经理失业保险工作。

  就业者必须选择申请成为某一失业基金会的会员才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险带来的福利。成为某一失业基金会会员的条件如下:

  (1) 18-63岁的丹麦公民或在丹麦工作、但不在丹麦长住的欧盟成员国公民 ;

  (2)在失业基金会相关行业有享受薪水的工作;

  (3)有材料证明申请人已经接受至少18个月的职业培训并在接受培训后两周内已经申请成为某一失业基金会的会员。

  申请人可以选择保全险或部分险种。如果不清楚自己的工作属于那个行业,可以向丹麦劳动管理委员会(Danish Directorate of Labour)咨询。

  2、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分为法定和自愿两大类: 法定养老保险包括:“国家养老保险(National pension scheme,即退休金)”、“丹麦劳动市场补充养老保险(The Danish Labour Market Supplementary Pension—the ATP contribution)”和“特别养老保险(Special pension scheme—the SP contribution )”。

  “国家养老保险”(即退休金)是丹麦社会保障体制的组成部分,它的标准由国家确定,并由国家财政支出。享受全额“国家养老保险”的条件是:一个人(从15岁以后开始计算)在丹麦居住满40年。

    “国家养老保险金”分为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每人每年52524克朗,补充养老金为每人每年52872克朗(单身);或每人每年24672克朗(有配偶或同居者)。

  “丹麦劳动市场补充养老保险--ATP ”和“特别养老保险—SP” ,其标准由具体行业的劳资双方商定,由劳动市场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会(ATP Fund)负责管理。为了增加退休后的收入,丹麦所有的每周工作9个小时以上并领取报酬的工作者都参加ATP 养老保险方案。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分摊,雇主承担2/3,雇员1/3 ,雇员缴纳的部分从工资中自动扣转。每周工作37个小时并领取报酬的工作者每月的交费标准是74.55克朗。 SP 养老保险方案的交费标准是本人总收入的1%,从工资中自动扣转。SP 养老保险方案的受益者退休时,如果累计的SP金额不大,则一次付清,若金额较大,则分10 年付清。退休者得到的SP金与个人所交的SP 金并不相等,按规定为不超过工资收入者交付SP金的平均值。

  自愿养老保险包括:“集体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集体养老保险”常见于各个专业行业,由行业雇主协会与行业工会达成协议,通常包括丧失劳动能力和生命保险,保险费是参加人总收入的15%,其中公司支付10%,个人支付5%。各公司的“公司养老保险”不尽相同,它往往被视为变相的收入或福利待遇,保险费通常是参加人总收入的15%,其中公司支付10%,个人支付5%。购买自愿养老保险的不同险种是购买人的个人行为。

  3、医疗保险

  白领雇员生病时工资照发,蓝领工人生病期间工资停发。在过去的8周内为某一雇主工作超过74小时,则可以在病假期间从雇主处领取健康补贴(如果停发了工资),两周后改为从当地政府领取健康补贴;在过去的8周内为某一雇主工作未超过74小时者,直接从当地政府领取健康补贴。从2001年1月1日起,政府健康补贴的标准是每星期不超过3016克朗,领取的前提条件是:在过去的13周内从事享受薪酬的工作累计超过120小时并在生病后立即通知雇主,需要时,提供医生诊断证明。一般来说,在18个月内领取健康补贴超过52周后,该补贴将停止。享受失业救济金并不妨碍领取健康补贴。

    4、工伤事故保险

  所有就业者必须参加职业伤害保险,雇主必须为雇员投保事故和职业伤害保险,保险费由雇主支付。此外,雇主还必须向“劳动市场职业病基金(AES)交纳会费(保险费),用以赔偿雇员因工作(不包括上下班途中)相关的疾病、提重物引起的损伤治疗及其他补偿。雇主在发生事故8日内必须向相关保险公司报告事故情况。工伤事故保险范围包括:治疗、康复、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永久性伤害的补偿、对死亡雇员的赔偿等。

  5、公共医疗保险

  丹麦公民和其他取得居住、工作许可的外国人都可享受“公共医疗保险”,刚到达丹麦的外国人一般需要等待6个星期才能进入到该系统,并领到一个“健康保险证明”(Health Insurance Certificate, 俗称黄卡)。就医时需要出示黄卡,凭黄卡可以报销部分诊疗费和药费。

  所有丹麦居民和其他在丹麦的合法停留人员都可以免费享受急诊、事故和病情急剧恶化的诊疗和救护。



图二:哥本哈根火车站拖着行李箱准备乘火车的老人们。

 

格兰德维希曾用美好的诗句描述了他理想中的社会,现代丹麦政治家亦用生动的语言对现代福利社会进行了很好的实践:丹麦社会将给每个人,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提供施展才华的机会,但同时,每个人也需对自己的生活负责!

不仅如此,丹麦还是世界发达国家中向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占到其GDP的1%的少数国家之一,是真正具有国际主义精神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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