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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中服刑漏罪事发罪行累累难逃惩罚
    河北省邯郸监狱一位即将被假释的劳改人员,却又被警车押送去外地。当警车到达目的地时,映入他眼脸的“大名县公安局”几个打字,让他出了一身冷汗:“这回摊上大事了!”   42岁的劳改人员冯某,系河北广平县人。2007年12月20日,冯某因犯重婚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在监狱服刑期间,冯某表现良好,并申请了假释,而且假释手续已经获得批准,冯某满怀希望的等待着出狱。   就在这时,监狱两次以体检的名义通知冯某去抽血,冯某心想体检为何要两次抽血,不免心生怀疑。这其实是公安机关在对多年前的一起抢劫、强奸、拐卖儿童案进行DNA比对,经比对后发现冯某正是此案的犯罪嫌疑人之一。冯某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拐卖儿童罪于被大名县公安局从邯郸监狱押解回大名县。此时冯某才知道多年前的罪行已暴露,并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了作案过程及同案犯薛某。根据其供述,公安机关将已被拐卖六年的孩子从山东解救并交还被害人杨某。   原来,2006年9月1日15时许,冯某伙同薛某驾驶一辆摩托三轮车行驶至大名县杨桥镇的小条路上,见一妇女杨某骑自行车驮着一个儿童从对面而来,二人心生歹意,逐商议欲将儿童抢走卖掉。于是二人借口问路,将杨某截住。冯某从背后勒住杨某的脖子,将杨某拖至玉米地里,薛某则趁机将该儿童抢走。冯某在玉米地里将杨某身上的几十元钱抢走并欲对其奸淫,因杨某强烈反抗未能得逞。随后,冯某、薛某通过他人联系儿童买主,并以13500元的价格将该儿童卖到山东,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

   今年5月中旬,大名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此案,以抢劫罪、强奸罪、拐卖儿童罪与原犯重婚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5月27日,主办本案的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冯某、薛某二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严重侵犯他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使得被害人杨某与其女儿骨肉分离达六年之久,给被害人的身心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伤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法院本着严厉打击犯罪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被告人冯某和薛某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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