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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借款人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有关担保合同纠纷是否还能继续审理?


裁判要旨

借款人虽构成刑事犯罪,但债权人起诉担保人的部分应当继续审理,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案例索引


《刘建中、刘金树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219号;裁判时间:2018.3.28】


案情简介


刘建中再审认为:民间借贷、担保民事法律事实与非法集资刑事法律事实不属于“同一事实”,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没有明文规定驳回担保合同纠纷起诉,民事诉讼审理担保合同符合该意见精神。刘建中和刘金树的担保法律关系合法有效,且与朱佰光涉嫌刑事犯罪不具有牵连性,不符合前述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审理,有判例予以支持,刘金树应当向刘建中承担担保责任。驳回刘建中对刘金树的起诉,保护了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刘金树,导致刘建中的债权无法得到保障,损害刘建中的合法权利。


争议焦点


借款人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有关担保合同纠纷是否还能继续审理?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借款人朱佰光虽构成刑事犯罪,但刘建中起诉担保人刘金树的部分应当继续审理,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刘建中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再审审理中,刘建中提交了朱佰光集资诈骗、诈骗一案的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潭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终366号民事裁定作为新证据,刘金树亦提交了该刑事案件中刘建中、刘金树、朱佰光及证人欧某的询问及讯问笔录作为新证据。这些证据对本案借款利息的偿还情况、尚未清偿的本金金额等基本事实认定具有重大影响,而一审、二审法院未对此进行过审理,应当在查清相关基本事实后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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