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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债权人接受划拨土地抵偿债务时即使经过法院调解确认但因未过户登记政府仍可依法收回,且不负赔偿责...

裁判要旨

债权人经法院调解结案仅仅取得划拨土地的过户登记请求权,在未完成过户登记情况下政府可依法收回,而在政府收回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时,债权人主张政府行政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

《苏庆欣诉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山东省临沂市园艺场破产管理人土地行政处理及行政赔偿案》【(2017)最高法行申894号】

争议焦点

债权人接受划拨土地抵偿债务且经过法院调解确认后遭政府收回时,政府是否负赔偿责任?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土地是国有划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能随意设定抵押。园艺场是涉案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人,其使用的土地及地上房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处置变现。再审申请人通过购买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对涉案土地享有抵押权,在起诉到法院并经法院调解结案后,取得了对该部分土地的过户登记请求权,但要取得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还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过户登记事宜。虽然再审申请人作为借款人,以园艺场名下的涉案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贷款,也不能证明其已取得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临沂市国土局与土地所有权人园艺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和土地补助协议,并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的需要,临沂市政府根据临沂市国土局的相关材料、规划部门的批准意见等,作出被诉收回土地决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有关涉案土地系国有出让土地的主张缺乏证据证实,依法不予支持。至于苏庆欣请求临沂市政府行政赔偿的问题,由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苏庆欣主张的经济损失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要求临沂市政府行政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其赔偿请求亦无不妥。

【关于划拨土地的处置,本案一审法院认为“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法律有严格的限制,对于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债权实现,也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必须依法处置变现。当事人双方不能将土地使用权以抵债的方式自行实现债权,即使通过法院调解,债权人也不能据此即合法取得抵押土地的使用权,必须通过法院执行程序,有土地主管部门依法评估地价并扣除土地出让金后,通过招拍挂程序,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从转让价款中优先受偿,也可以作为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债权人只有取得了土地过户登记,才能真正成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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