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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认定与防范|审判研究ilawtalk

民间借贷案件是民事纠纷案件中的主要类型,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将案件类型设置为“民事纠纷”,案由设置为“民间借贷”,检索结果为539万个。数据显示,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排列在继婚姻家庭案件之后,居于第二位。民间借贷案件中最为突出的难题之一当属虚假诉讼的认定问题。虚假诉讼的当事人通过伪造借条或欠条、虚假陈述等手段,精心设计各种骗局,意图获取对其具有不当利益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近几年,笔者办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也发现了虚假诉讼行为,合议庭在充分审查依法认定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虚假诉讼案件给法官带来巨大压力的同时,也给法院敲响了警钟。法院一旦支持了虚假诉讼的诉讼请求,必然引发一系列的严重后果。案外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只有通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稍有不慎,司法程序便沦为当事人牟利的工具,在引发社会矛盾的同时也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下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虚假诉讼案例为样本,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就如何防范和认定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虚假诉讼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服务一线审判实践。

借贷类虚假诉讼案件的表现和特点

一、多种虚假情形相互交织,认定难度大

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第19条列举了九类可能属于虚假诉讼的情形,包括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等。实践中,除了上述九类之外还有其他一些较为常见的情形。

一个虚假诉讼案件往往多种虚假情形同时交织在一起,真真假假、虚虚实实,法官认定虚假诉讼时不仅要对案件主要事实审查认定,还要对案件辅助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使用多个关键词组合方式进行检索,双方同谋型虚假诉讼不足300件。这个数字相对于巨大的民间借贷案件总数来说,或许显得微不足道。然而,却也说明了司法实践认定虚假诉讼存在诸多难点,法官认定虚假诉讼极其谨慎。

二、虚假诉讼案件绝大多数在基层法院或者一审程序中被认定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一审程序的民间借贷类案件数量为480万件,可见大约90%的借贷类案件都集中在一审程序。以内蒙古为例,大部分标的额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所以大量的民间借贷案件的一审都集中在基层法院。

另外,根据检索发现,绝大多数被一审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这也意味着基层法院在防范虚假诉讼方面承担着非常大的责任。尤其是在案多人少矛盾凸显的背景下,一线法官面对疑点频现的民间借贷案件,需要抽出更多精力来仔细审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情形,这也对基层法官的审判经验和技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多为亲属关系,或者是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双方同谋型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基本上都会在诉讼之前进行串通,共同合谋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材料,更有甚者还会针对庭审进行“预演”“排练”,练习“台词”。实际上,如果虚假诉讼目的达成,虚假的债务人也会面临着被虚假债权人主张虚假债务的风险。这就决定了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必须达到足够的“信任强度”,因而他们往往会寻找具有亲戚关系的人、往往选择关联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一方面便于共谋操作,另一方面相对“安全”。

四、当事人之间并无实质性对抗,或者短暂对抗后又很轻易接受调解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自认的法律制度,当事人一旦作出承认的声明或表示,另一方当事人即无需对该事实举证证明。实践中,虚假诉讼的被告会利用自认制度放弃抗辩,从而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以图顺利实现虚假诉讼的目的。然而,随着法院加大针对虚假诉讼的审查力度,部分当事人“与时俱进”增加“戏份”,会在诉讼中“表演”象征性的对抗,一边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或者当庭进行形式上的抗辩,一边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表示认可。对于调解的态度,也从主动要求法官调解,演变为“半推半就”接受调解,这无疑增加了虚假诉讼的识别难度。

对于缺乏诚信、擅长表演的当事人,在虚假诉讼中或许都有一句潜台词:其实,我是一名演员。

五、原告主张的事实理由、双方的交易方式等明显不符合常理

在一定程度上,几乎所有的虚假诉讼都经不起仔细推敲,如果对双方借款目的,交易细节,款项来源等进行仔细核实,当法庭对于诸多不合理现象进行不停追问之后,大多数虚假诉讼都会漏出马脚。

实践中,无论虚假诉讼怎样变换形式进行伪装,基本上可以通过对关键事实的审查予以认定。一般而言,对于大额交易使用现金方式进行交付的;或者现金方式交付但无法提供取款记录的;双方陈述通过案外人账户进行交易的;出借金额较大但无法说明合理收入来源的;被告陷入债务危机,亲属对其提起诉讼等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情形,都是虚假诉讼中常见的表现形式。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检索到200多件以虚假诉讼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例,这些案例大多是实践中不易认定的双方同谋型虚假诉讼,即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后,被告并无实质性答辩,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考虑到同谋型虚假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度较大,笔者将这些案例进行了整理,这些案例可以反映出目前当事人在实施虚假诉讼时的惯用方式和行为特征,对于法院在审理案件认定虚假诉讼时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笔者从中选取了5个非常典型的案例,与案例中虚假诉讼的主要表现形式和行为特征相对应,也同时区分为五种类型。

一、原告作为自然人,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共同参与虚假诉讼

案例 1

原告陈二荷等十二人与被告广西北海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内01民初640号。

基本案情:

原告陈二荷,同时也是被告晟鼎公司、东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中六位原告主张的集资款均由成陈公司或银晟公司向晟鼎公司或东海公司转账支付。成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某五(陈某五系本案原告陈某四的父亲)。银晟公司系成陈公司的股东之一,原告陈二荷为成陈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银晟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原告陈二荷,本案3位原告系银晟公司股东。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调取了晟鼎公司参与诉讼的部分生效法律文书,显示晟鼎公司多次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均被驳回。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陈某既为本案原告也为被告晟鼎公司、东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各原告之间及原、被告之间存在共同利益关系。被告晟鼎公司、东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且对12位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进行抗辩,本案原、被告之间无实质民事权益争议。其中四名原告均未年满十八周岁,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对于原告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并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与被告存在亲属关系,借贷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案例 2

原告王智冰与被告王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内2502民初1866号。

基本案情: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100万元及利息。原告与被告系堂兄妹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转账,均通过案外人的账户进行。被告王晓燕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的案件刚刚审结。经法院依职权调取双方的转账流水后,发现双方的转账明显不符合常理。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王智冰与被告王晓燕系堂兄妹关系,且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均非双方直接进行的转账。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防范虚假诉讼,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原告提供的两个账户交易信息。通过审核账户信息,发现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明显不符合常理。被告王晓燕净收到的款项不到300万元,远远低于原告诉称的所谓借贷本金为850万元的数额。其次,从资金往来的时间顺序,也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另外庭前双方就一致表示同意调解,庭审过程中双方也并无任何争议。综合以上情形,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存在虚构债务,参与执行分配,以减轻被告向其他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的

案例 3

原告李强标与被告陈丽英、陈纳嘉、陈莞旋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1971民初21383号。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1日,原告李强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纳嘉、陈莞旋偿还其借款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5年4月8日,法院判决被告陈纳嘉、陈莞旋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李强标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后,原告李强标于2015年11月16日法法院申请执行。期间,被告陈丽英于2015年7月30日起诉被告陈纳嘉、陈莞旋,要求被告陈纳嘉、陈莞旋返还其借款2629996元。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莞旋、陈纳嘉同意于2015年9月3日前支付陈丽英借款本金2629996元。法院依法作出了民事调解书。2015年10月13日,被告陈丽英依据该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2016年8月30日,原告李强标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款分配方案,发现被告陈丽英也作为债权人列入分配方案中,原告李强标认为被告陈丽英与被告陈莞旋、陈纳嘉实近亲属关系,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为了躲避外债恶意虚构的,遂向法院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法院(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1482号民事调解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欠款确认书确认的四笔债务的时间跨度是从2010年12月7日至2014年9月22日,且四笔债务在支付当时均无出具借据或借条,不符合借款的一般交易常规;其次,被告陈丽英对其中两笔债务,另行向法院提出查封异议时是作为其支付房屋的购房款进行主张的,在其查封异议被法院依法驳回后,却又将该两笔款项作为其对被告陈纳嘉、陈莞旋的借款来进行主张,被告陈丽英对该两笔款项的性质前后作了不一致的主张,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再次,被告陈纳嘉、陈莞旋转让财产的时间与原告李强标提起诉讼的时间相近,故不能排除被告陈纳嘉、陈莞旋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又次,欠款确认书的出具时间为2015年4月25日,其时,被告陈丽英的查封异议刚刚于2015年4月22日被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再结合被告陈丽英与被告陈纳嘉、陈莞旋之间的近亲属关系,不排除三被告之间事后伪造借款债务以达到参与执行分配以损害债权人的目的;此外,被告陈丽英与陈鹏飞,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其他交易的陈述,与法院调取的记录不符,被告陈丽英与陈鹏飞故意作出虚假陈述。综合以上几点,法院认为被告陈丽英与被告陈纳嘉、陈莞旋之间的2629996元借款债务为虚假债务。三被告之间的行为,损害了原告李强标的债权权益。依法撤销了(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1482号民事调解书。

四、夫妻感情不和期间,夫妻一方的亲属以夫妻二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意图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 4

原告谭美新诉被告旷昌平、曾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湘0412民初57号。

基本案情:

被告旷昌平与被告曾素英系夫妻关系,原告谭美新原系被告旷昌平的姐夫。

原告谭美新向法院起诉,以二被告向其借款购房为由,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280000元。在本案受理之前,被告旷昌平向南岳法院起诉与被告曾素英离婚,诉讼期间旷昌平要求分割婚后债务795000元,被告曾素英对债务均提出异议,后离婚诉讼因旷昌平撤诉而终止。2016年4—5月间,被告旷昌平的姐姐旷美南、表哥何中其、表哥谭合清及原告谭美新陆续起诉被告旷昌平和曾素英归还借款共计695000元。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结合同一时间段该院受理的其他人起诉被告旷昌平、曾素英案件中来看,多案原告诉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共计695000元,被告旷昌平对债务均予认可,称系在2010年10月—2014年1月期间在衡阳买房、南岳建房所借。而这些案件的出借人均为被告旷昌平的亲戚,出借时均未要求二被告出具借条,也未约定还款期限。现有借条均无被告曾素英的签名,事后借款人都没催收过,也未告知被告曾素英借款的事实,亦无证据证实被告曾素英与旷昌平有借款的合意并对借款的情况知晓,且上述案件均发生在二被告夫妻感情不合起诉离婚之后。

综合以上分析认定,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借款的事实缺乏充分必要的证据佐证,且无法形成合理有效的推断,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五、原告虚构债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保全,以阻止被告的财产被处分的

案例 5

原告阮秀兰与被告欧阳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0705民初2558号。

基本案情:

原告与案外人××焜为夫妻关系。××焜认为被告拖欠工程款,将被告诉至法院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欧阳志强给付原告的丈夫××焜工程款641110元以及利息。之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起诉时,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确认被告的电话号码为案外人××焜使用的电话号码。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联系电话,与一名男性取得联系。后经法院查证,××焜假冒被告欧阳志强签收了法院的诉讼资料。法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了《民事裁定书》及《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欧阳志强的财产。之后,被告欧阳志强向法院提交《不准撤诉申请书》,认为原告伪造证据,虚构借款事实,故申请不准许原告撤诉。2016年7月21日,原告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法院认为原告存在进行虚假诉讼的嫌疑,并未准许。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法院提交了《悔过书》,承认所提供的《借据》是其伪造的,该借据在其立案后即撕毁,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其提起本案的目的在于防止被告转移财产。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在明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捏造借款事实提起本案诉讼,显然并非为实现债权,而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保护性查封,以阻止被告对其名下财产进行合法支配。原告的行为已使被告的财产权利存在不当负担,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另行对原告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处罚。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防范与认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列举了九类虚假诉讼的情形。2016年出台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中,采用要素式结构表述,将虚假诉讼包含的要素予以列举,包括: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虚假诉讼的防范,除了上述司法解释的指导,司法实践中,法官也更为青睐具有操作性的审理规则。据此,笔者通过对上述典型案例的分析,结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提出以下建议:

一、法官应严格审查证据,严格认定事实,勇于承担责任

事实上,虚假诉讼之所以愈演愈烈,一方面是社会失信的情形恶性循环,债务人普遍不守诚信;另一方面,面对大量案件在手的现状,有的法官对于当事人主动调解的案件往往不会过细审查。当然,还有极少数法官参与虚假诉讼,为虚假诉讼出谋划策更是违法之举。所以说,法官作为裁判者,审理案件时的责任心是防范虚假诉讼的基本基础。尤其是对于民间借贷类案件,要做到仔细甄别、多方考量、综合判断,从钱款的来源到交付形式,从借款目的到还款能力全方位进行核实审查。对于确属虚假诉讼的案件,不能图一时方便就准予撤诉。面对足以认定虚假诉讼的,要勇于承担责任,不怕得罪人不怕惹麻烦,依法予以驳回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上述案例1、3、5,法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均未准许,并依法驳回了虚假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给法官开通案件信息查询权限,利用大数据查询当事人的涉诉情况

在借贷类案件中,当事人虚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逃避执行,减少个人责任财产,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现实中,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在法院还有其他涉诉案件,包括审理中的案件和执行中的案件。

如果审理借贷类案件的法官能够第一时间查询到当事人,尤其是被告的其他案件信息,有助于掌握防范和认定虚假诉讼的主动权。对当事人是否逃避执行主动进行审查判断,或者直接与另案的法官进行沟通了解,必要时可以调取另案卷宗材料,如果当事人在另案中作出了与本案不符的陈述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相反陈述就可以直接作为认定虚假诉讼的依据。

上述案例1中,法官在调取了被告晟鼎公司参与诉讼的部分生效法律文书后,确定被告晟鼎公司多次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均被驳回。原告主张的借款用途与另案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不符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案件的审理既打击了虚假诉讼,也防止了当事人进一步妨害北海中院的强制执行。

上述案例4中,主审法官认定虚假诉讼时,依据的一个重要事实就是被告还有多起案件正在诉讼,且原告均为被告亲属。所以说,必要时给予普通办案法官一定的权限,可以查询到本案当事人在其他法院涉诉案件的基本信息,在防范虚假诉讼方面尤为重要。这个权限可以先从查询本院案件,到查询本地区案件。直到全区范围内甚至全国范围内案件信息的共享。在还没有条件做到信息共享的法院,法官应对当事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询问,询问其是否在另案涉诉,是否负担大额债务等。

三、对于借贷类案件,避免机械适用自认制度,并依法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

自认是当事人一方对他方在诉讼上所主张的事实作出的陈述,特别是于己不利的事实陈述,以言词或行为表示承认,从而使该事实主张者的举证负担转由承认者承受的一项证据法制度。对于借贷类的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不进行实质性抗辩的情况较为普遍。如果机械适用自认制度,对被告自认的案件不进行审查,必然会催生更多的虚假诉讼。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自认制度作出了明确,第92条第三款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该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对诉讼上自认的事实在与法官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形成内心确信的事实不相符的情况下,该自认不能动摇法官的心证。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借贷类案件的特殊情况,对于当事人自认的借贷案件,也要严格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及防范虚假诉讼指导意见,进行必要的、充分的审查。

2015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对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虚假诉讼案件属于上述规定的第一种和第四种情形,即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对于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案件,法院可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经当事人申请,依职权直接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本文选取的案例2中,法官考虑到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交易主体并非案件当事人等情形,依职权调取了双方提交的交易账户的流水,冲抵后发现被告净收到的款项不到300万元,远远低于原告诉称的所谓借贷本金为850万元的数额。以及双方资金往来的时间顺序,也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最终认定双方系虚假诉讼,予以驳回。

四、把好借贷类案件的调解关

调解的优点自不必说,很多民商事法官也比较容易接受或者喜欢调解,一方面是因为在调解中法官不必拘泥于法律,而是通过对各方利益的协调与平衡,从而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各种考核指标也决定了法官更愿意调解处理案件,从而提高绩效考核的分数。

但是,在借贷类案件中,调解无疑是虚假诉讼的“温床”。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摸准法官喜欢调解的脉搏,投其所好,甚至在立案时就向法官表示双方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如果法官缺乏审判经验和技巧,甚至责任心不强怠于履行职责,对当事人的不正常言行缺乏应有的警惕性,不经审查就直接进行调解,就使得虚假诉讼穿上了“调解书”这件合法的外衣。由此,对于进入法院的借贷类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再进行调解。包括立案之前的诉调对接、司法确认、庭前调解等程序。对于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案件,依法开庭审理,通过庭审程序,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五、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在法庭调查阶段巧妙发问

根据检索到的虚假诉讼案例,绝大多数的虚假诉讼案件均在一审程序中被认定、驳回。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按照本条的规定,二审的审查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不一般性地作全面审查。所以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是一审法官的法定职责。

一方面,当事人在一审开庭审理时,面对法庭询问,作出的陈述相对于二审时更接近于事实真相。另一方面,即使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在虚假的事实基础上也不太可能作出完全合理的陈述。这就需要法官巧妙提问,善于发现当事人陈述中的矛盾和漏洞,从蛛丝马迹中找到突破口。本文选取的所有虚假诉讼的案例,都是法官依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综合认定的虚假诉讼。

所以,在借贷类案件庭审中,建议法官仔细阅卷,提前准备发问提纲,格外重视“当事人陈述”这类证据形式。在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的前提下,对“当事人陈述”进行综合认证,从而做到将虚假诉讼拒之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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