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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之为苗”二一:从以汉治苗到以苗治苗,改土归流后的务实变革

接续前文《“苗之为苗”二十:义学教化苗疆,康雍颁布“苗疆禁例”初规秩序》

以乾嘉苗民大起义为分界点,清朝治理苗疆经过了一个从“以汉治苗”到“以苗治苗”的转化过程。

选自《苗蛮图说》,清晚期彩绘本

清朝在苗疆实行“改土归流”,摧毁了盘踞少数民族地区上千年的土司制度,减轻了少数民族的捐税及徭役负担,这是历史的进步,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和经济的进步,同时也有利于多民族国家的稳定与统一。但是,这一改革具有不彻底性,清朝对官吏、新兴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不能实行有效限制,致使少数民族地区的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益激化。

在“改土归流”之初,清朝政府过于高估苗族地区的生产力水平,也对苗族文化中一些比较落后的方面估计不足,在建立府厅州县后,过早地全面推行“以汉治苗”政策。虽然清朝政府采取了一些有利于促进苗疆经济、文化发展的措施,但是清朝的管理模式总体上却是“水土不服”,不适应苗疆地区的实际生产力水平。
清朝委派满汉族官员担任苗疆府厅州县各级官吏,并驻兵把守。厅县以下设百户、寨长、外委等官,百户、外委多由汉族人员担任,个别苗族上层人物任副百户,大部分只能当寨长。这些官吏负责征收赋税,维持治安。正因为任命低级官吏可以索贿,地方官员故意滥加委派,百户、寨长“渐滥渐多”。

依照《苗防备览》绘制的湘西《苗疆全图》,可看到边墙位置

清朝在苗疆每设一厅,即将当地苗民编户造册,令其纳粮。同时,实行轻徭薄赋政策。过去的土司统治地区被废除的苛派更多,多数地区负担比土司时代减轻。永顺、保靖等地只按过去土司时的数额上交秋粮,“较土司陋规十不及一,民皆欢欣乐输”。永绥、凤凰、乾州三厅田赋也不重。
清朝统治势力深入湘黔川边苗疆后,满汉官吏、军士以及汉族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以及大批农民、手工业者和无业游民大量进入苗区。清朝鼓励汉族人口进入苗疆,希望达到“以汉制苗”、“以汉化苗”的目的。

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湖南学政潘宗洛允许少数民族童生参加科举应试。其后又在凤凰、乾州二厅设书院及义学。雍正八年(1730年),在永绥厅六里苗区设义学两处。官府在苗汉交界处设立市场,促进苗汉物资交换,实现“化苗”。

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湖南在湘西颁布了严禁苗汉通婚的禁令,雍正年间也实行严格限制。但是苗汉通婚屡禁不止,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颁诏,“各苗俱令与兵民结姻”,通过鼓励苗汉通婚来“以汉化苗”。

清朝采取的这些措施客观上加强了苗汉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促进汉族地区先进文明快速传入“苗疆”,推动了当地苗族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轻赋薄税”使苗民得以休养生息,苗族人口迅速增长。永绥厅自雍正八年(1730年)至乾隆十六年(1751年)的20余年,新增苗户1028户,新增苗民5100口。

中国南方的长城——苗疆边墙遗址

但是当清朝松驰“边禁”、开辟市场之后,大批“客民”涌入苗疆,人口迅速增加,使山多田少、地域有限的苗疆土地问题日益严重。再加上清朝政府限制不了满汉官吏、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兼并苗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剥削欺压苗民,最终导致了苗民大起义。

雍正十三年(1735年)二月,包利、红银等聚众为乱,犯古州王岭汛城,古州、台拱、清江等处苗民皆反。至乾隆元年(1734年),在张广泗率军大力镇压下才平息。

这次较大的苗民暴动事件,给乾隆带来深刻的教训。乾隆一即位,转变雍正推行的苗疆开辟政策,以维持社会发展秩序为主。在沿袭军屯的基础上,实施了许多“苗疆禁例”。在“不扰”的基础上,严限汉、苗互通往来,但随着社会发展逐步进行了调整。乾隆时期尤其是乾隆末期,对苗疆地区的治理采取了较前朝来说相对宽松的策略。

乾隆九年(1744年)二月,湖南巡抚蒋溥提出“奏治理苗疆首在不扰并兼施兵威”,针对苗汉关系提出因“人民搬住日久与苗人买产借债,势所不免,因设有禁例,私相授受,奸民每以愚苗可欺,侵占负赖,致生事端”,故“定例,苗地不许汉人往来……若许当官交易,买产借债,恐奸民毫无顾忌,转得藉端欺占,应仍照例遵行。”同时,针对官兵与苗民往来,“请饬文武各员,严禁兵役、毋许私与苗人往来,致滋虐诈等弊……”这是说严格管控派驻在苗疆的军队,防止驻地军队对当地苗民的生活造成干扰,防止驻地军队对当地苗民造成不必要的事端。
乾隆批示说:“御苗之道,首以不扰为要,次则使知兵威不可犯。此奏颇得之。”“不扰”是乾隆时期“苗疆禁例”的核心要求。

乾隆九年(1744年),湖南巡抚蒋溥“奏酌议抚苗事宜三条折”,就“民苗宜许其交易”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范。“其买苗地契内,四至丈尺必载明白,呈官验明,投税盖印之后,始准管业。”“至借债者凭中立约,截明交利还本之期,即令借主之邻民作保,若有侵占负赖,各许苗人诉官究追,官不得庇民曲断……”。
湖南按察使徐德裕“奏陈苗疆应行应禁事宜四条折”认为,“汉奸滋衅苗疆,应请立法稽查以防其弊”,“历观往事,苗人之滋衅,实汉奸之为厉阶……向来苗疆蠢动,都因汉奸为之导引主谋,以致边境间有未宁……查定例,民人无故擅入苗地,杖一百,徙三年。”
徐德裕奏请,“应令向来前往苗寨贸易之人,俱赴苗疆之该厅州县衙门报名,丁州县印官讯明年貌籍贯,并验系实在诚实之人……方许入苗疆贸易”。就是在有苗各厅州县,在原来设有墟市的地方,集中交易,对之前没有形成墟市的地段,对那些身份清白,久已在苗疆经商的民人,登记册档,发给印照,载明货物名色,验明无夹带违禁品后,方许入苗寨贩卖。

蒋溥“核议徐德裕所陈苗疆事宜均属不当折”,则认为如果遵从徐德裕之奏,进行取保、取结、给与印照,就会为汉民进入苗疆打开方便之门,无异于“开兵役滋索之端,启奸究滋事之道”。
乾隆十二年(1747年内),湖广总督塞楞额“奏请严汉民置买苗产等事折”,对湘西苗疆汉苗间置买苗产等问题,提出“禁止汉苗间买卖土地”:禁止汉民与苗民开展田地交易,但允许苗疆地带的土苗间可以进行土地交易;外面迁入的人口,严格控制,若有带家属的则不允许发放通行证,若无通行证的,一旦查处立即遣返。奏折还强化了地方官员的稽查之责,要求地方官员要加大对这一事项的管控力度,一旦失责要进行降职、罚俸等处罚。

在苗汉婚姻问题上,乾隆前期是严禁的,但随着苗汉人民交往日多,文化融合日深,统治者不得不逐渐采取放开举措,改为鼓励苗汉通婚。

选自《苗蛮图说》,清晚期彩绘本

乾隆初年,徐德裕针对汉人进入苗区奸淫苗人妇女,奏“汉人奸淫苗人妇女,应请加等治罪,以绝衅端也……应请嗣后凡汉民奸淫苗人妇女,除强奸者照律问拟外,如有和同奸淫者,无论兵民,将奸夫俱加凡奸一等治罪,杖六十,徒一年……”。

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湖广总督常钧、湖南巡抚乔光烈奏“应准湖南民苗互相姻娅折”,建议允许汉苗之间在不妨碍双方习俗和彼此接纳的基础上可以通婚,“今该处苗人向化有年,亟濡日深,渐习耕读,与内陆民人无异”,奏请“嗣后未剃发苗人与民人,俱照民俗,以礼婚配,准许结亲。这是对“苗疆禁例”的重大革新。

但是,清朝“以汉治苗”政策逐渐不再适应苗疆的管理。湘黔川边苗疆改土归流和全面设置府厅州县后,外来满汉官吏、商人、地主、高利贷者大量进入,不少人通过巧取豪夺大肆兼并苗民土地。魏源《圣武记·湖贵征苗记》载,永绥厅“环城外寸地皆苗,不数十年尽占为民地”。严如煜《苗防备览》载,苗民借贷,新谷登场用以抵债,“秋收甫毕,盎无余粒,此债未清,又欠彼债,盘剥既久,田地罄尽。”

苗族地主也趁机兼并苗民土地,大量苗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苗疆地区的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渐尖锐。不堪剥削压榨的苗民不断爆发起义,沉重打击了清朝在苗疆的统治。

乾隆六十年(1795年年)1月,在石柳邓、石三保、吴八月等人领导下,湘黔川边松桃、永绥、凤凰、乾州四厅苗民同时起义,有土家、汉等族人民参加,人数达30余万。清朝命云贵总督福康安为统帅,调集七省18万绿林军进行围剿,到嘉庆元年(1796年)底才镇压下去。这就是“乾嘉苗民大起义”。此后,鄂西爆发白莲教起义、黔南布依族发起“南笼起义”。

这些起义沉重打击了清朝在湘黔川边苗疆的统治,迫使清朝调整“治苗”政策。起义期间,清朝统治者及受命办理“苗务”的各级官吏都准备做出一定的让步,以缓和矛盾。嘉庆元年(1796年)6月,和琳上“苗疆紧要善后章程折”,部分内容直指苗汉矛盾根源就是土地问题。他提出:“近今数十年来,休养生息,虽地土不在输纳之内,人丁不在徭役之中,但户口日滋,地界有限……因之奸民出入,逐渐设计盘剥,将苗疆地亩侵占错处,是以苗众转致失业……”,他建议:“苗疆田亩必应清厘界址,毋许汉民侵占,以杜竞争也”。

和琳的“苗疆紧要善后章程折”中,有针对苗民随意制造和携带枪药弹炮事项的建议。他指出:“查苗民住居于深山穷谷之中,秉性既极凶悍,且向以打牲防兽为名,所蓄鸟枪,官所不禁”。“若欲收其器械,恐苗民等心存吝惜,势必藏匿不前”,他提出,向苗人以银两交换刀枪器械:“莫如酌给价值,每鸟枪一杆,给银二两,刀一把,给银一两……”。同时令地方官严查封禁苗疆内出产硝磺处所,如有偷挖制造火药者,惟各土官是问。

和琳等人草拟《苗疆善后章程六条》,经已退位的乾隆审定、嘉庆皇帝朱批,交军机大臣核议。其主要内容是:苗疆田亩必应清厘界址,毋许汉民侵占,以杜争竟;苗疆营汛,应分别归并,以联声势;苗疆百户、寨长名目,应酌量更定,以重责成;苗疆城垣应分别修理;苗疆鸟枪等项器械,必应收缴,以去爪牙;被难民人亦应分别安顿,以示体恤。但同年9月,和琳死于军中,继任的额勒登保废弃这些措施,清朝又采纳傅鼐等人建议,实行残酷镇压,被俘的起义军首领都在北京被凌迟处死。

乾嘉苗民大起义虽然被残酷镇压,但苗族人民的小规模起义仍然持续了十多年才平息下来。清朝政府痛定思定,承认原来对苗疆的治理模式是有问题的,对统治政策重新进行了调整。最重要的“治苗”政策,从“以汉治苗”转变为“以苗治苗”,客观上尊重了苗族人民的一些文化传统。

雷公山下苗族古寨

清朝将苗疆的厅改为设直隶厅,任命“苗官”,“以苗治苗”。嘉庆元年(1796年),清朝将凤凰、乾州、永绥三厅改为直隶厅。第二年,又将松桃厅升为直隶厅。在官吏任命方面,设不世袭的苗守备、苗千总、苗把总、苗外委等苗官。这些苗官只能由苗人担当,由地方提名,督抚衙门委任。

苗官直接控制苗疆的军政财政刑罚大权,但是不能世袭,没有领地和农奴。他们的职权也不同于起义前“催征钱粮,缉拿盗匪”的百户、寨长,而是拥有过去土司一样的职权。苗族内部事务由苗官处理,官府不再干预。

《苗疆屯防实录》载,湘西的永绥、凤凰、乾州、古丈、保靖五厅县共设苗守备32名,苗千总65名,苗把总126名,苗外委363名。

清政府治苗政策从“以汉治苗”转变为“以苗治苗”,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民族矛盾。由于苗官不是世袭官员,本质上都是流官,这就杜绝了扶持类似“土司”那样的割据势力,清朝既能通过忠诚的苗官治理苗民,又避免了地方割据势力的存在,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政令的通畅。

封建王朝的农民问题,本质上就是土地问题。封建王朝的农民大起义一般与土地兼并有关,乾嘉苗民大起义也不例外。清朝在苗民大起义后实行“均田”、“屯田”制度,归还部分被占的苗民土地。实行“均田”制度,以租佃形式交付苗民耕种,就是在“归还苗地”的形式下进一步确立土地的封建地主制的生产关系化。

乾隆认为,“如本系苗产为客民所占,今虽剿散'苗匪’,若即给民种,将来苗民必致借为口实,又起争端,莫若给'良苗’耕种,以清界址而绝后患。”

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说,清朝在永绥、凤凰、乾州等厅县大量“均田”,各地标准不一,或“寸土归公”,或“均七存三”,或“均三存七”。这说明清朝在实行这一政策时因地制宜,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有所变通。

清朝还在苗疆积极实行“屯田”制度,据光绪版《湖南通志》,傅鼐在各厅县均办民苗田土,共丈收十三万一千六十四亩六分。其中一部分给屯军耕种,称为军屯;另一部分佃租给苗民耕种,称为民屯。“屯田”制度打击了地主对土地的兼并,缓和了阶级矛盾。同时也能“寓兵于农”、“以苗养苗”和“以苗治苗”。

但是,在苗汉贸易与苗汉通婚方面,清朝政府却采取了大倒退的政策。清朝加强限制苗民与外地的联系,重禁苗汉通婚,加强对苗区的封锁。为防止苗汉人民联合反抗,严禁苗汉人民往来,将集市迁移到苗汉交界处,不许苗民擅自前往,同治版《保靖县志》描述当时的苗汉贸易情况说,“令寨长抻押苗人以同来,复押之以同归。”

湘西地区,苗族人民自古信奉鬼神,巫傩之风盛行。每逢重大节日,招魂、傩戏等流行。为革除苗民因信奉鬼神好杀耕牛祭鬼神,《湖南苗防屯政考》记载,嘉庆十二年(1808年),湖南巡抚景安上疏《附奏收缴苗人枪械并严禁椎牛祭鬼恶习片》,苗人器械应一一进行收缴,“再查苗人均处各寨地险巢,深执枪械矛是其长技……入则自相仇杀,出则焚掠犯边,为害不小……奴才到任后复淳嘱该道设法催收……”。“苗人多疑畏鬼,凡遇疾病灾殃,则必延巫师私宰耕牛……每岁秋成必将所蓄耕牛恣行宰杀,次年冬作则又借贷买牛,遂至穷困流而为匪,是椎牛祭鬼实为苗害……”,经实施教化,“前据该道稟陈,饬令善为喻禁,现据详覆于上年剀切开导,众苗均知从前之所为实属无益有损,现各悔悟,巫师亦皆改行业,既可杜其煽惑之间,而一岁之内已全活耕牛数万头,于苗人农功生计更为宽裕……”。同时,在苗疆地区实行“剃发令”,推行“发则不论生疏苗人,皆令薙之”的禁例,期望通过革除苗民陋习、恶习,以达到便于管理的目的。

嘉庆改变了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颁布的鼓励苗汉通婚的政策,重禁通婚;不许苗民擅离苗区。

至于军事上“屯田养勇,设卡防苗”,以及文治上普设义学,灌输封建礼教和忠君思想,以达到“化苗”的目的,在前文多有述及,这里我们就不重复了。

选自《苗蛮图说》,清晚期彩绘本

这一章节,我们主要讲述了清朝统治苗疆的基本政策的转变。由于封建王朝解决不了土地兼并问题,农民起义也是一种常态。苗民大起义表面上看是民族矛盾激化,本质上还是由于土地兼并、苗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这类问题引发的。清朝反思自己通过委任满汉官员“以汉治苗”,抑制不了兼并苗人土地的行为,因而这种政策难以为继。故而,在镇压苗民大起义后,清朝迅速调整了治理苗疆的政策,转而通过委任封建教化成功的苗族委任官员管理苗疆,也就是“以苗治苗”。这种政策给予少数民族地区一定的自我管理的权力,比较切实地接地气,稳定了苗疆局势,也促进了苗疆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清朝的这种做法对今天的民族政策也有一定的积极的参考意义。事实证明,进行民族隔离和地区封锁都是逆历史潮流的错误民族政策,在维护国家的大统一、保持中央政权的权威的前提下,开展适合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发展。

在大起义期间和琳提出了一系列针对苗疆的妥协政策。我们现在看来,如果当时完全执行了和琳的政策,势必国家给予少数民族地区过多的政治、经济权力,虽然会缓解当时尖锐的矛盾,但也会造成未来地方势力尾大不掉的局面。因此,嗣后清朝对待苗疆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模式变革,既体现出中央政府比较务实的妥协的一面,又是对和琳的矫枉过正的政策的反正。

总体而言,清朝在比较鼎盛时期,对苗疆地区的管理政策上的务实变革是行之有效的,也是影响深远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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