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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003 | 假想防卫的认定与处理

看案情

1999年4月16日晚,被告人王长友一家三口入睡后,忽然听见有人在其家屋外喊叫王与其妻佟雅琴的名字。王长友便到外屋查看,见一人已将外屋窗户的塑料布扯掉一角,在从玻璃缺口处伸手开门闩。王即用拳头打那人的手一下,该人急抽回手并跑走。王出屋追赶未及,亦未认出是何人,即回屋带上一把自制的木柄尖刀,与其妻一道,锁上门后(此时其十岁儿子仍在屋内睡觉),同去村支书家告知此事,随后又到村委会向大林镇派出所打电话报警。当二人返回自家院内时,发现自家窗前处有两人影,此二人系本村村民何长明、奇满顺来王家串门,见房门上锁正欲离去。王未能认出何、奇二人,而误以为是刚刚欲非法侵入其住宅的人,又见二人向其走来,疑为要袭击他,随即用手中的尖刀刺向走在前面的奇的胸部,致其当场死亡。何长明见状上前抱住王,并说:“我是何长明!”王方知打错人了。

假想防卫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及处理?


理判据

01

假想防卫的四个基本特征    

①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正当防卫意图,以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正当防卫;

②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在实际上并不存在;

③防卫行为的“防卫”行为在客观上侵害了未实施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

④行为人的防卫错误,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王长友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02

假想防卫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   

假想防卫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搞清楚的问题。

“故意”分两种,包括刑法理论上的故意与心理学理论上的故意。假想防卫虽然是故意的行为,但是这种故意是建立在对客观事实错误认识基础上的,自以为是在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犯罪故意则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为前提的。

因此,假想防卫中的故意只有心理学上的意义,而不是刑法上的故意。所以,行为人不能构成故意犯罪。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王定罪量刑是合适的。

知识点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划重点

1.在假想防卫中,行为人主观上想象存在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这种主观推测并非脱离实际情形的任意想象,而是需要一定的客观前提,要有一定的合理的根据的。本案中,王长友是由于夜间确有人欲非法侵入其住宅,且基于这种恐惧而随身携带工具,并且其在担忧室内的孩子安危的情况下,才实施的攻击行为,应当认为王主观上的推测是有依据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的推理没有合理的依据,不属于假想防卫,而应当以故意犯罪论处。

2.张明楷教授认为,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符合过失成立条件的,以过失犯罪论处;如果没有过失防卫,则按意外事件处理。至于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则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犯罪的行为。

敲黑板

1.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不能以防卫过当论处。一般情况下以过失犯罪论处,但是,也有成立意外事件的空间。

2.行为人主观上的推测需要有合理的依据,否则不是假想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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