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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侵占公司财物,法院认定为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作为原告的业务员,于2007年3月19日代替原告向被保险人郑涛出售机动车辆保险一份,应收保险费2720.57元,被告在代收上述保险费后,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上述保险费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并未代原告销售所述机动车辆保险,也未代收保险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查,于迪于2006年9月到被告处工作,任业务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07年8月底,双方从未签订保险经纪或保险代理合同。
  
法院认为,原告诉称之事实发生于双方劳动合同期间,且被告作为原告的业务员,对外销售保险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实为劳动争议,与原告起诉时诉称的保险经纪合同纠纷无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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