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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自治“拦路虎”“依法”采取“拖字诀”


报载,越秀区中山二路东雅轩停车费纠纷案近日开庭审理。纠纷源于5月1日该小区停车费突然上调至6元/小时,涨幅达到50%,过去两年该小区停车费已经两度调价,共上涨了140%,6名业主于是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决物管涨价通知无效。




法庭上,物管方辩护人认为,该案不应是物业合同纠纷,而应是停车保管纠纷,因为涨价是应开发商要求涨的,不涉及已出售给小业主的43个车位,只涉及开发商拥有产权的106个车位,因而不需要经过“双过半”原则;而且住宅停车场收费价格不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范围,没有违反价格法。物管方还称,涨价前咨询了停车场行业协会,对方说只要涨价不离谱是不会有人管的,也咨询了物价部门。




这里的关键是,小区配套停车场的涨价,是否由于属于开发商的专有物业,就可以由物业专有人自行处置呢?事实上,这些专有物业必须使用小区的共有物业,正如业主所说,“你不经过公共通道,难道车是要飞过去吗?”因此,小区配套专有停车位的停车费,必须要缴纳小区共有物业的物业管理费。物价部门已经有规定:停车场的物业管理费应该是停车费的1/3。涨小区配套停车场的停车费,就等于要涨停车场的物管费,而调整物管费是必须经过“双过半”原则。物业公司怎么能单方面宣布涨价呢?




无独有偶,近日,东风广场小区业委会选聘的新物管入驻时,遭原物管反对,居委和街道介入协调。为何要选聘新物管,选聘程序是否符合“双过半”原则,这些都不是原物管可以反对新聘物管进入的理由,而“介入协调”也没必要,直接出示业委会“双过半”的材料,就可以要求原物管公司撤出。




这些物业管理的司法程序,一审二审一拖就是半年一年,让业委会的委员不胜其烦,可以讲,没有坚强的毅力,几乎就难以坚持下去。东风广场招聘新物管的事,已经有一年多了。利用司法程序的漫长来拖延小区业主自治权的落实已是不争事实。




在这里,街道和居委,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该负起责任,依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这些阻挠业委会执行聘请新物管决议的行为,对停车位调价中“拒不提供业主本人表决意见”的行为,直接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绝不能无所作为,任由原物管公司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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