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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注意,这些情况可以进行工期索赔和工期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

(3)发包人未及时办理许可、批准等行政审批手续;

(4)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5)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

(6)发包人增加工作量;

(7)发包人设计变更未提前通知,影响关键线路施工;

(8)发包人供应材料不及时或供应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关键线路施工;

(9)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工程未能及时进场,或其未按照总包方的施工计划进行施工,造成项目整体工期延后;

(10)发包人未能按合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影响工程施工,且经承包人书面提醒后仍无改观,造成后续工程无法顺利进展;

(11)发包人未及时对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导致整体工程无法继续施工或导致整体工程无法办理验收;

(12)发包人原因无法办理竣工手续;

(13)因发包人原因无法办理备案手续;

(14)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无法施工;

(15)合同约定执行政策、法规、规章和政府命令,因前述法律法规变化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

需要施工企业注意的是,施工企业严重缺乏证据意识,或者想当然的认为证据不重要,从而不注重工作联系单的及时制作、送达、保存,不会保留送达的证据,或者不知道在发包人拒收时如何应对,这种种情况都会导致在工期延误时,承包人没有证据证明延误的原因在于发包人,从而十分被动。

所以在因上述原因发生工期延误时,施工企业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制作工程联系单,确认工期延误的事实,防止在工期延长时被发包人反咬一口,如果有必要甚至要及时进行工期索赔(根据施工企业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索赔、索赔数额)。

施工企业应该注意,如果合同约定了承包人索赔的时间,那么承包人就要在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发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如果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发出索赔通知书,则丧失索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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