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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省份2017年教资认定详细公告!

当老师,陪你备考


4个省份分别为:内蒙古、江西、广西、吉林(内容有点多,要耐心看)。

山西、湖南、天津、重庆、河南、辽宁、西藏的认定公告暂时还没出。


内蒙古2017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一、时间安排


2017年自治区春季教师资格认定时间为4月5日—5月26日。具体安排如下:

(一)信息发布时间:3月31日以前。

(二)网上报名时间:4月5日—4月14日

(三)关于各级认定机构的具体认定时间、网上报名时间、现场确认时间、报送材料时间以及组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时间,请申请人关注本人所选择的认定机构(教育局、政务服务中心)发布的相关信息,每个机构设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和现场确认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时间安排: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的高等院校均为现场确认用户。各确认用户须在4月28日前完成材料审核及数据上报工作;其他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等院校)须在4月17日—5月6日完成材料送审工作。


二、网报地址


申请人网上申报登录网址为: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每天的开放时间为7:00—24:00。凡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员,请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登录,其他申请人员(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人员和师范类毕业生)请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登录进行网上注册,提交申请信息,按照提示完成网上报名工作。


三、政策要求


(一)专业要求。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申请人所学专业须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

(二)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问题。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医务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被医学院校聘任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并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一门以上课程(需任教学校教务处出具有效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必须已取得中级及以上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方可申请认定。受委托有认定权限的高等院校,只能受理有直接人事隶属关系的附属医院在职医务人员的申请。其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教育厅办理。

(三)民办高校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问题。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高等民办院校中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须已依法签署三年以上聘任合同,并在提出申请时合同存续期在一年以上。

(四)凡与高等院校没有直接人事隶属关系的、有独立法人的、挂靠到高等院校合作办学的机构,其所属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教育厅办理。如发现有高校代为办理的,一律取消其申请认定资格。

(五)2017年各级各类应届毕业生,可在本次春季教师资格认定期间,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其中,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配合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认定程序完成本校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工作;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向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待取得毕业证书后,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各级认定机构要高度重视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不得拒绝受理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应届毕业生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要从速办理教师资格证书,为毕业生提供方便。  

(六)为做好我区试点准备工作,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凡2017年以前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且两科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不含高等教育,下同),成绩有效期均截止到2017年年底。我区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务必做好合格成绩有效期的宣传告知工作。

(七)为规范管理证书发放,各认定机构必须在认定工作结束后40天内(应届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后领取),完成资格证书发放工作,需我厅验印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统一的验印时间为认定工作结束后30日内,过期不予办理。


四、材料要求


申请人现场确认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证明材料一份。

要求:社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人事档案在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高等学校教师由学校人事处出具。

(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员网上报名时下载打印,并本人签字。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者,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自治区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六)体检合格证明一份,必须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七)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八)高等院校教师在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时,除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师范类专业:对于后期本科学历的教师,如果专科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则必须提供专、本科毕业证、专科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如果专科是非师范类专业毕业,后期本科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则必须同时提供专、本科毕业证、后期本科毕业生成绩登记表。

2.学校与教师签订的两个年度(含试用期)以上的聘任合同。

3.近2年的教学业务档案,含1年实习期。


江西2017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一、申请认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身份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且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者(教师资格分类见《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学历。

本文所指的学历应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按原国家教委《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教成厅〔1995〕15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根据原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规定:“自1995年起,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予以承认。”

持国(境)外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申请人,应已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且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有效的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段和学科应与《考试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和学段一致,是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前提。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有关规定确认为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的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同的教师资格,以及已认定某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现申请另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不论是否属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申请人要求一致。非首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申请人要求一致。

全日制教育硕士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以按照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政策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只能直接认定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

师范教育类学前教育或者小学教育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可以申请直接认定幼儿园或者小学教师资格,也可以申请认定任教学科属学前教育或者小学教育专业领域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往届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确因特殊情况未在应届毕业时申请直接认定的,须在3年内(暨毕业当年至第3年的8月31日前)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者,可直接认定与其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任教学科教师资格,但须加试教育教学能力面试,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仍按以往面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3.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2017年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已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幼儿教育学和幼儿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才能进入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教育教学能力面试仍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以往面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如教育部2017年出台新的规定,我省将按新规定执行。

4.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和对外汉语学科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和绝症,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特殊教育学校从事特殊教育专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要求可适当放宽,由设区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批备。

根据卫生部、教育部下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妇科检查建议采取阴道口取样方式,不进行侵入性检查);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增加胸片检查。

妊娠期的申请人可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视为体检合格,但需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申请人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时需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

(五)暂不受理下列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

1.受过拘留以上治安、刑事处罚者;

2.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者。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


(一)申请教师资格的网上报名

1.拟在我省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网络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www.jszg.edu.cn)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凡已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且笔试、面试成绩合格的申报人员,请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其他申请人请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第一阶段:2017年4月10日至4月18日工作日期间,所有已经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拟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阶段:2017年6月13日至6月15日工作日期间(只针对取得取得2017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拟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2.在网上申请报名时要仔细阅读所选择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布的“注意事项”,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信息,自行下载打印填写好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表格,按表中说明到有关部门盖章,在教师资格认定的现场确认阶段提交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

3.户籍在我省范围内的社会人员,省内全日制学校应届毕业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按《教师资格条件》第十三条规定向相应的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权限受理申请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4.报名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报名号,申请人应牢记报名时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及报名号,这些资料是现场确认的重要查询条件。

5.报名结束后,点击“退出”,关闭报名页面,以免信息被他人更改,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申请教师资格材料初审、现场确认

1.各类师范生预审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对2017年应届全日制师范毕业生,以学校为单位,分专业逐人建档进行师范毕业生身份材料集中预审。预审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监督下,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我省高校涉及师范教育专业名单的通知》(赣教高字〔2010〕39号),以及中招部门签章入学当年“录检表”有关“中等师范专业”情况,审核是否在涉及专业名单内;如属涉及专业,应审核是否已必修(不含选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以及教育技术、教学法等师范教育课程且成绩合格;是否已参加或正在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三个月以上教育教学实习;申请教师资格层次和种类是否属本人所学层次和专业(学科)。学校集中预审档案材料真实齐全后,以学校为单位,按认定权限统一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逐人查档审核是否属师范毕业生。其中,属“师范定向生”的,简化程序,核对“录检表”无误,可予确认。

应届本科职教师范生身份预审,按下列要求办理:经省级招生部门按“职教师资”单招录取的本科生,毕业时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数应在省教育厅、省发改委下达入学当年招生计划注明职教师资计划内,并提供原省高招办签章“录检表”核对。统招的职教本科生,毕业时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凭省级招生部门签章入学当年“录检表”核对是否属涉及“分流职教师范”注明专业名单内。如属涉及专业,以上两类职教师范本科毕业生身份认定,按普通师范生提交有关材料,由学校分专业逐人建档集中预审,并以学校为单位,按认定权限统一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认定职教师范毕业生身份,每年一次性办理,跨年不予认定。

2.教师资格认定的材料初审、现场确认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2017年4月19日至5月19日完成第一阶段报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现场确认;6月30日前完成第二阶段报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现场确认。依据申请者身份的不同,现场确认时申请者分别应提交下列材料

(1)通过学校预审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属普通、职教师范毕业生、教育硕士以上毕业生身份的,现场确认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网络下载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往届毕业生需提供户籍证明)一份;

④2017年应届毕业生由学校提供能如期毕业的证明材料一份;

⑤往届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出具的毕业证书有疑问,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⑥参加教育教学实习三个月以上,接受实习的中小学开出证明和学校实习鉴定各一份(实习专业应对口,实习单位原则上本科生、教育硕士生应为中学;专科生应为初中或小学;中师生应为小学;职教本科生应为中职学校。如有特殊情况,由申请人所在学校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告情况,酌情处理。但参与“国培计划”,统一安排顶岗实习的本科生实习学段和专业不在此限);

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⑧与网络报名相同的照片四张。

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现场确认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网络下载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往届毕业生需提供户籍证明)一份;

④2017年应届毕业生由学校提供能够如期毕业的证明材料一份;

⑤往届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出具的毕业证书有疑问,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⑥网络打印在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上进行核验);

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⑧与网络报名相同的照片四张。

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已认定某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现申请认定另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网络下载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③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出具的毕业证书有疑问,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学信网”下载打印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⑥网络打印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上进行核验);

⑦已获的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⑧与网络报名相同的照片四张。

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2017年应届毕业生(只能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以学校为单位,逐人建档集中预审(具体办法由设区市教育局规定)。确认中职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身份后,现场确认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网络下载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由学校提供能够如期毕业的证明材料一份;

⑤网络打印的中职学前教育教师资格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过渡考试两门单科成绩合格有效证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成绩光盘上进行核对审验盖章确认);

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⑦参加三个月以上幼儿园毕业实习证明和鉴定书;

⑧与网络报名相同的照片四张。

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教师资格报名系统中的“注意事项”中明确告知申请人现场确认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有关事项;在现场确认时,必须一次性告之申请者所欠缺的材料,限期补齐。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面试试讲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已经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组织完成对已经参加我省中职学前教育专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过渡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2017年应届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的面试试讲。其中,属本科职教师范和中职学前教育专业的,面试试讲由学校承担,具体办法由设区市教育局规定。

体检和面试试讲具体时间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时通知申请者。

(四)上网认定,发放证书

对2017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上述审查完备且合格,其中属应届毕业生的,核对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原件无误(认定机构对出具的毕业证书有疑问,可进行查证),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在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认定操作;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2017年7月18日前完成网上认定操作,7月20日教育部将锁定系统;7月30日前发放已认定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


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


《教师资格条例》明确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四、违规处理


(一)违反《教师资格条例》,跨属地认定教师资格的,违规认定的教师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规定,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二)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材料审查工作渎职的工作人员,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提交假学历证书的申请者,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取消认定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江西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电话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负责部门

咨询、联系电话

南昌市教育局

组织人事处

0791-83986493

南昌市教育局

组织人事处

0791-83850350

南昌县教育体育局

人事科

0791-85714049

南昌市新建区教科体局

人事科

0791-83758482

南昌市进贤县教科体局

组织人事科

0791-85672785

南昌市安义县教科体局

组织人事股

0791-83428780

南昌市东湖区教体局

教研中心

0791-86705229

南昌市西湖区教科体局

组织人事科

0791-86597473

南昌市青云谱区教科体局

办公室

0791-88461807

南昌市青山湖区教育科技体育局

人事科

0791-88103961

南昌市湾里区教育科技体育局

办公室

0791-83764368

南昌高新教育事业管理中心

综合科

0791-88167165

南昌经开区教文体办

综合科

0791-83892589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教育事业管理中心

人秘科

0791-83950056

九江市教育局

行政许可服务科

0792-8983461

九江市浔阳区教体局

人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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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修水县教育体育局

人事股

0792-7264533

九江市武宁县教育体育局

人事股

0792-2788795

九江市瑞昌市教育体育局

人事科

0792-4231201

九江市庐山市教育体育局

人事股

0792-2662328

九江市庐山管理局教科体局

人事股

0792-8291804

九江市濂溪区教育局

人事股

0792-8170582

九江市德安县教育体育局

人事股

0792-4332224

九江市湖口县教育局

人事股

0792-6566528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负责部门

咨询、联系电话

九江市九江县教育局

人事股

0792-6820657

九江市彭泽县教育局

人事股

0792-7199299

九江市都昌县教育体育局

人事股

0792-5231816

九江市永修县教育局

人事股

0792-3227135

九江市共青城市教育和体育局

人事科

0792-4357879

萍乡市教育局

行政审核审批科

0799-6888137

萍乡市莲花县教育局

人事股

0799-7211955

萍乡市安源区教育局

人事股

0799-6661286

萍乡市上栗县教育局

人事股

0799-3863615

萍乡市湘东区教育局

人事股

0799-3434220

萍乡市芦溪县教育局

人事股

0799-7550732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体育局

工会

0799-6788303

景德镇市教育局

人事科

0798-8572088

景德镇市教育局

人事科

0798-8576307

景德镇市珠山区教育体育局

办公室

0798-2189580

景德镇市昌江区教育体育局

组织人事股

0798-8337023

景德镇市乐平市教育体育局

人事股

0798-6786619

景德镇市浮梁县教育体育局

人事股

0798-2625311

鹰潭市教育局

人事科

0701-6229260

鹰潭市贵溪市教体局

人事股

15717014986

鹰潭市余江县教体局

人事股

0701-5888620

鹰潭市月湖区教体局

人财股

0701-6221749

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文教局

人事科

0701-6658556

赣州市教育局

师教科

0797-8391156

赣州市章贡区进修学校

培训处

0797-8081079

赣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教研科

0797-8370790

赣州蓉江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社会事务管理局

0797-6582150

赣州市赣县区教育局

办公室

0797-4441307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负责部门

咨询、联系电话

赣州市南康区教育局

人事科

0797-6646561

赣州市信丰县教育局

人事股

0797-3339466

赣州市大余县教育局

人事股

0797-8731331

赣州市上犹县教育局

人秘股

0797-8541289

赣州市崇义县教育局

勤办

0797-3812339

赣州市安远县教育局

人事股

0797-3729582

赣州市龙南县教育局

行政审批股

0797-3559230

赣州市定南县教育局

人事股

0797-4289628

赣州市全南县教师进修学校

培训处

0797-7162501

赣州市宁都县教育局

人事股

0797-6839003

赣州市于都县教育局

师训办

0797-6336980

赣州市兴国县教育局

人事股

0797-7799179

赣州市瑞金市教育局

人事科

0797-2539316

赣州市会昌县教育局

人事股

0797-5636541

赣州市寻乌县教育局

人事股

0797-2831255

赣州市石城县教育局

行政审批股

0797-5700889

宜春市教育局

师资科

0795-3997945

宜春市上高县教育局

人事股 

0795-2509530

宜春市袁州区教育局

人事股

0795-7028755

宜春市樟树市教育局

人事股

0795-7160707

宜春市宜丰县教育局

人事股

0795-2756061

宜春市铜鼓县教育局

人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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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0-5882207

备注:根据《教师资格管理条例》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吉林2017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一、申请认定条件


1.对象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吉林省内,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2.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

通过省教育厅评估的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其学历可作为在省内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的合格学历,其他中专毕业不能作为合格学历,需要获得专科及以上学历后方可申请。

(3) 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申报语文学科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4) 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5) 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在校学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6) 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

(7) 吉林省内全日制普通院校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由在读学校出具学业成绩单,向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网上报名


1. 报名时间

春季网报时间:第1批次网报时间为:4月15日-30日;

第2批次网报时间为:6月20日-27日。2017年春季新取得国考合格证的申请人可在此期间进行网上申报。

秋季网报时间:暂定9月下旬。

中国教师资格网每天7:00—24:00开放。

2. 报名网址

申请人需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国考合格人员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后续查询;2014年及之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含全日制教育硕士),可持毕业证书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此类人员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后续查询。此类人员如申请对应所学专业以外的其他种类教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获得合格证。


三、认定机构及权限


各县(市、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法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所在地的市(州)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


四、现场确认提交材料


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全日制普通院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作为可毕业证明;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国考合格人员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核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自行下载打印);

8.社会人员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工作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申请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如师范类专业教育实习材料、学历认证报告等。

申请人员提供以上材料复印件时应依序装订成册。


五、认定结果告知时间、方法及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安排


各地春季认定工作须在7月10日前结束,秋季认定工作须在12月10日前结束。认定合格人员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各认定机构要在信息系统中的现场确认注意事项中注明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便于申请人咨询和办理后续事项。



广西2017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一、认定报名时间

我区认定网报时间范围:4月10日至6月30日(其中6月2-6日网站关闭)。各市、县(市、区)具体认定时间请申请者关注户籍或人事档案所在地教育局官方公布的具体报名时间和相关信息。各地联系人信息见附件。


二、认定机构和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其中:桂林、崇左市教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两市所辖的县、区的申请人员集中在市教育局认定)。


三、认定范围及对象


(一)认定范围。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认定对象。

1.通过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

2.2015年毕业时未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

3.2011年及以前入学,在学期间因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将于2017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 本(专)科毕业生。


四、认定条件


(一)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中等师范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是经过教育厅备案的人员,未在教育厅审核备案的人员不予认定。

(四)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五)户籍或人事档案在认定机构管辖区内。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五、报名办法及流程


(一)网上申报。

1.非参加国家统一考试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注册和填报申请人信息,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2.参加国家统一考试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户籍证明(户口簿) 或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复印件;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1年),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5.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参加国考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也可提供打印好的“网页版”考试合格证明(见附件1)。2015年全日制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报人员须提供盖有学校公章的就读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名册、课程设置及成绩单、教育教学实习鉴定等证明材料各1份;

8.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9.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免冠彩色标准相片1张(小2吋,3.5×4.5cm);

1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员提供以上材料时(第1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请依序装订成册。

(三)证书领取。

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或认定结果。






2017年招教考试全面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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