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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2014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根据国家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法律法规、《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湘教师字〔2002〕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4】31号)、《关于2014年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湘教资办字【2014】1号)相关规定,现将2014年我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申请认定程序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二)户籍所在地或应届毕业生的就读学校所在地,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毕业证书。

(四)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

(五)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当接受规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参加相关考试、测试,并达到以下要求:

1.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教师培训基地接受了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师教育专业培训和教育实习,经考察(考试)确认为培训合格;

2.参加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职)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相应的《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3年,下同),或者《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考试合格证》和《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两个单科合格证取得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有效期为自后取得的单科合格证发证之日起3年,下同)。

3.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合格。

(六)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七)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一)从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以下简称网报系统)中生成并用A3纸双面打印(折成A4)一式2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本人亲笔签名)。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应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提交)。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其中衡阳市口腔医院为高中、中职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体检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六)工作(学习)单位或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七)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提交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全日制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由就读所在学校提交学校培养师范生的资质证明、毕业生名册、当年入学的录取名册、大学四年的成绩单等相关材料。

(八)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另须提供湖南省教育厅颁发的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湖南省非师范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衡阳市教育局颁发的《衡阳市非师范类毕业生教育专业培训和教学实习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非师范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学校证明和大学四年的成绩单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九)本人近期免冠照片1张,写好名字用别针别在申请表上(要求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粘贴照片同一底版)。

申请人提交的以上材料(第(一)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应依序装订成册。

三、申请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网报系统,点击右上侧“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注册网上申报账号。申请人网上申报应根据拟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确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其中申请高中(中职)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申请人户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市(州)教育局,申请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申请人户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局。

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确定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并按照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任教学科。

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jpg格式电子档照片(规格为114像素×156像素,大小在19K以内,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申请人须填报本人手机号码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申请人对填报的信息核对无误后,自行在网报系统中生成《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用A3纸双面打印(折成A4)一式2份。

网上申报的时间为:

春季批次     4月15日- 4月30日;

秋季批次     10月15日-10月30日。

(二)现场确认

网上申报后,申请高中(中职)及以下教师资格人员须根据本人申报的层次携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现场确认点参加现场确认,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认真核实申请人或相关学校提供的申请材料,当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详细说明原因,申请材料不全、不规范的应当场告知其补充或完善。

1.高中(中职)教师资格现场确认时间:

4月21日—5月4日(节假日除外)。

其中,4月21日—25日,衡阳师院2014年应届师范类毕业生由学校集中统一在衡阳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联系电话:0734—8811315)确认。其他人员4月28日—5月4日,在衡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联系电话:0734—8810740)确认。

2.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现场确认的具体时间安排见各县市区教育局公告。各县市区确认点如下:

珠晖区教育文化体育局人事师训股,联系电话:8336929;

雁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人事师训股,联系电话:8660891;

蒸湘区教育文化体育局人事股,联系电话:2896287;

石鼓区教育文化体育局人事师训股,联系电话:8177102;

南岳区教育体育局人事师训股,联系电话:5675479;

衡南县教育局人事股,联系电话:8551646;

衡阳县教育局师训股,联系电话:13787348189;

衡山县教育局人事师训股,联系电话:5822229;

衡东县教育局政工股,联系电话:5235079;

常宁市教育局师训股,联系电话:7245733;

耒阳市教育局人事股,联系电话:4338297;

祁东县政府政务中心三楼教育局窗口,联系电话:15607475028;

(三)专家审查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和能力测试,并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四)颁发证书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四、有关事项

(一)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教师培训基地接受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师教育专业培训和教育实习。

(二)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申请认定高中(中职)及以下教师资格,应参加相应教师资格种类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其中申请高中、初中、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参加中学教育学和中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考试;申请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参加小学教育学和小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考试。

(三)体格检查。所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须到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包括传染病和精神病史等项目的体检。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我市指定衡阳市口腔医院为高中(中职)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体检医院(体检表在医院领取)。医院的地址:先锋路38号,联系电话:0734-8227925。体检时间:衡阳师范学院师范类应届毕业生体检时间安排在3月24日—4月4日(星期日除外),其他申请人员体检时间安排在4月18日-28日(星期日除外)。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体检医院,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指定。

(四)思想品德鉴定。思想品德鉴定表必须使用省教育厅统一编制表格。表格下载网址:http://teacher.hnedu.cn/index.jsp(湖南教师网)。

(五)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面试”、“试讲”)。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经受理后,须按《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试行)》(湘教师字〔2002〕9号)的要求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合格者方能认定教师资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由受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申请高中(中专)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时间为:春季批次 5月10日;测试地点,以“受理凭证”统一告知。测试的内容5月5日,测试成绩5月19日在衡阳教育信息网(http://www.hhyedu.com.cn)公布。

(六)教师资格证书的领取。教师资格证书领取时间:初步定于6月初。领取的地点:衡阳师院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在学校领取,其他人员在衡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领取。领证通知等有关事项6月初在衡阳教育信息网公布(http://www.hhyedu.com.cn/)。

(七)补办教师资格证的说明。如需补办教师资格证,都必须提前一个月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下载《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然后凭遗失声明、原存档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毕业证、身份证,5月底或者11月底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补办。

   

 

 衡阳市教育局

二O一四年三月十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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