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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供应合同应当属于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一、前言

自从“禁拌令”开始施行以来,市面上的商品混凝土多是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那么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合同究竟属于何种合同呢?这一问题对混凝土企业的影响极大。首先,合同定性影响法律适用: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受到的法律规制多有不同,合同定性不同案件结果就可能不同。其次,合同定性影响企业内部管理和政府对混凝土行业的管理:法院对于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的定性不同,会影响政府制定的相关行业规范,继而影响企业内部的管理与合规的标准。

但是,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且这几种定性均存在一定的合理性,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对于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的定性仍然存在争议。下面,本文将对目前的各种观点进行简要介绍,并阐述本团队的相关观点。

二、观点一:混凝土供应合同属于买卖合同

持观点一的人士认为: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是半成品供应合同,应当被认定为买卖合同。

混凝土供应合同中,混凝土企业仅需要将符合合同和质量要求的商品混凝土交付给施工方(或需方),对方支付价款,这显然应当属于买卖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混凝土供应企业将符合要求预拌混凝土交付到约定的交付地点后(泵送、吊送或直接倾倒),并不负责此后混凝土的振捣、成型和养护等工序。因此,混凝土企业仅需要将搅拌后的混凝土交付给施工方并对混凝土本身的质量负责,即只要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等没有问题且通过了后期验收,混凝土企业无需承担其他责任。最高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3674号】、【(2021)最高法民申5451号】等多个混凝土供应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均认可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

虽然实践中商品混凝土常常以工程决算办法结算,即按建筑图纸所需混凝土数量进行计算以确定最终混凝土用量,但这一结算方式是由商品砼交易的特性决定的,仅仅是双方为了公平合理地进行数量计算所进行的特殊约定,并不会影响合同本身的性质。

综上,商品混凝土交易有着典型的买卖合同的特征,故应当被认定为买卖合同。在本团队的实践中,也通常将混凝土供应合同定性为买卖合同。

三、观点二:混凝土供应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持观点二的人士认为: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应当被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

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考虑到其对于建筑工程行业的特殊性和所受的特殊管理,应当被认定为是建设工程合同。《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首先,商品混凝土是工程建设中必不可少的原料,混凝土企业属于建筑业企业的范围。其次,商品混凝土企业受到与普通商品不同的特殊管理。与普通生产企业不同,商品混凝土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办理建筑企业资质证、砼专项实验室资质等资质证书;商品混凝土的合格与否也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管理。而且在法律规制上,商品混凝土生产不仅受到《民法典》等法律的约束,还受到《建筑法》等法律的约束,且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划入专业承包的序列,并实施资质管理。最高院在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荣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319号】一案中认定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综上,商品混凝土交易有着典型的建筑工程合同的特征,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应当被认定为建筑工程合同。

四、观点三:混凝土供应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

持观点三的人士认为: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应当被认定为加工承揽工程合同。

商品混凝土供应是混凝土企业将加工好的混凝土交付给施工方,具有典型的加工承揽的特点。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混凝土供应合同涉及的标的物商品混凝土,是由混凝土生产企业加工预拌而成,如果生产混凝土的主要材料属于施工方提供,则属于定作人供料加工承揽;如果构成混凝土的主要材料属于混凝土生产企业自己准备,则属于垫料(垫资)加工承揽。最高院在新疆维某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新疆龙虎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853号】中认为:“本案龙虎鑫公司系按照卡拉贝利建管局下达的用料计划,在卡拉贝利建管局确定的料场地范围内进行砂石料开采生产,龙虎鑫公司生产的砂石料专供卡拉贝利水利枢纽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建设使用,不能对外销售,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双方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正确。”

综上,商品混凝土交易有着典型的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承揽合同。

五、总结

以上三种观点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本团队观点认为混凝土供应合同仍然应当被认定为买卖合同,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认为是加工承揽合同,但不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

首先,法院实践更偏向认定混凝土供应合同为买卖合同。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通常会认定混凝土供应合同为买卖合同,仅在少量判决中会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或承揽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其中“115.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条下列出的九类案件均与混凝土供应无关。在裁判文书网中搜索也可见绝大多数混凝土供应合同均被认定为买卖合同。

其次,本文认为混凝土供应合同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更符合法律规定,更方便明确界定双方的权责关系。如果将混凝土供应合同认定为建筑工程合同,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但仅仅供应混凝土很难说得上是进行工程建设;因为虽然混凝土企业属于建筑业企业并纳入专业承包序列进行资质管理,但混凝土企业的主要业务是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买卖,不属于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如果将混凝土供应合同认定为承揽合同,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而混凝土供应仅需要提供预拌好的混凝土,不负责此后混凝土的振捣、成型和养护等工序,是否能被认定为承揽合同也存疑。因此,认定为买卖合同无疑是最为稳妥的选择。

但是,混凝土供应合同具体应当定性为何种合同不一而足,并非一定就是定性为买卖合同才最优,应当按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本团队的实践中,通常按照客户的实际情况分析,选择最适合客户的方案,以为客户争取利益最大化。

综上,本团队出于实践经验建议各大混凝土企业在签订供应合同时应当规定好合同的性质和结算方式,如明确规定双方关系为买卖混凝土的合同关系、数量比照工程决算办法进行等。尽量避免因规定模糊给自身带来麻烦。

本团队多年来深耕于混凝土行业,如有任何混凝土行业的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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