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订,删除了“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一项,从此以后,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无证行医,将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所谓的“个人”,包含两类违法主体,一是未取得执业医师(助理)资格的人,若执业,属“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仍追究刑事责任。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无证行医,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若取得了医师资格但末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非本人原因的除外),或医师末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虽不构成犯罪,但仍应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进行行政处罚。
三、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人,虽然仍持有《医师资格证书》,若执业,仍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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