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一、接报
2016年5月17日卫生院协管员对占某某非法行医情况进行回访复查时,发现占某某正在平湖市某小区车库内为他人镶牙。电话紧急上报应急值班小组.
二、调查经过
(一)让协管员拍下镶牙时的照片(当事人和患者)记录患者的信息 ;联系民警对现场进行控制;执法人员半小时左右赶到现场。
(二)卫生监督员到达后,当事人已逃离现场,协管员和派出所两名工作人员等候在现场,现场查见牙科椅、诊疗记录及收费记录等:
(三)处置措施:在派出所两名工作人员和协管员的现场见证下调查取证:一是制作现场笔录;二是拍摄现场照片; 三是证据登记登记保存和处理措施;四是张贴公告。
三、当事人的非法行医的认定
(一)协管员指认:照片指认+询问笔录;
(二)是房东指认:照片指认+询问笔录(车库由占某某承租,且无共同承租人);
(三)是两名患者指认:照片指认+询问笔录;
(四)擅自执业时间的认定:
一是现场提取的 “收款收据”,最早记录日期为2015年10月2日,最晚记录日期为2016年5月13日。
二是房东询问笔录,出租房房东指认房屋出租日期“从2015年9月下旬至2016年5月18日 ”,行医时间为“从2015年10月份开始至案发日 ”。
(五)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
一是向房东提取租房协议以证明车库承租人;
二是向公安部门提取暂住信息,暂住登记地址证明当事人;另提取当事人人口基本信息;
三是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013年当事人行政处罚案卷),证实当事人未取得任何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或资格证明。
四是经登录全国联网“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未检索到:占某某(身份证号:******)医师信息。
(六)通过公安部门查找当事人:
一是经公安部门查询,当事人名下有一部车牌号为“赣GF***”的红色起亚轿车;
二是查询监控,证明当事人于5月19号凌晨驾驶该轿车逃往江西方向。
四、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理: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师资格,擅自于2015年10月起在平湖***开展诊疗活动,查实的非法所得为63130元;且2013年8月因擅自执业被原平湖市卫生局行政处罚。
根据《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依据:处罚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参考《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是没收药品、器械;二是罚款10000元;三是没收非法所得63130 元。
五、案例分析
(一)当事人若再次非法行医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2月12日 修正版):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结论:当事人未取得医师资格,所以符合“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当事人分别于2013年和2016年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如再次非法行医,当然涉嫌非法行医罪。
无论按《执业医师法》“非医师行医”处罚,还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罚,都是非法行医,只要当事人未取得医师资格,
第三次非法行医就可移送。平湖2017年已成功移送两个类似案例。但是为避免司法部门对解释的不同理解,以后尽量按《执业医师法》进行处罚。
(二)有关送达方式分析: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四节 送达 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1、邮寄送达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
第七条 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第八条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2、公告送达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五十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程序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送达方式:《无证行医查处规范》第十九条,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情况下,可采取公告送达。
承办机构:平湖市卫生监督所
承办人员:马良国 史江月
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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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感言:本案例PPT由平湖同仁马良国提供,当事人非法行医逃逸,零口供定案,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值得大家学习。感谢平湖同仁的付出,谢谢交流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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