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网络曝出某地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给被告人的所有家属都做了询问笔录,然后以被告人家属被办案机关询问过,属于证人为由禁止家属旁听。
无独有偶,本律师在2019年办理杨某被控诈骗罪一案过程中,也碰到了类似问题。法院开庭时,二十余名家属到场要求旁听,结果只有两名家属获准旁听。更让人瞠目结舌的是两名家属进入法庭后,法官声称两名家属曾被办案机关做过询问笔录,不同意家属旁听。这两名家属确实被办案机关询问过,但是他们只是应办案机关要求将当事人放在家中的一些材料提交给办案机关,其本人并不了解案情,控辩双方并未家属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两名家属也没有接到要求出庭接受质证的通知,也不可能出庭作证。尽管如此,虽经多方交涉,怎奈法庭丝毫不为所动,仅有的两名获准旁听的家属就因为被做了一次无关案情的笔录就这样被挡在了法庭之外无法旁听。说好的公开开庭审理却无人旁听,变成了表相的不公开审理。
本律师认为,法院的上述做法是严重错误的,涉嫌变相限制旁听,必须依法予以纠正。
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有关人员作证或者发表意见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我国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的根本原因在于证人在作证时必须独立就其亲身经历、亲耳聆听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出阐述,不得有任何提示,不得接触案件的证人及其他相关证据,法庭会将其作证的内容与在案的其他相关证据(特别是书证、物证、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进行核实,确定证言内容是否与其他在案证据相印证,核实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如果证人证言内容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排除了合理怀疑,就证明证人证言是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如果证言内容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就是孤证,真实性就存在疑问,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为了确保证人独立作证,证人在作证前应当与案件彻底隔绝,不得接触案件的证据,不得旁听庭审,任何人不得向证人提示案情,以避免证人受到外界不当干扰,证人证言受到污染而丧失真实性。如果允许证人旁听,他在作证前就已经接触到了案件,就了解到了案件事实,其证言内容到底是来自于案件事实还是来自于庭审当中就无法确定,就无法用其他在案证据来验证其证言的真实性,证人证言就不能排除受到提示、暗示的合理怀疑,就丧失了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也是不允许证人旁听的根本原因。
应当说证人不得旁听庭审是确保证人独立作证所非常必要的,应当严格执行,但是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其他人合法的旁听权利,更不能作为限制当事人家属旁听的手段来进行变相的不公开审理。
本律师认为,应当严格限制不得旁听的证人的范围,只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才具备合法的证人身份,不得旁听庭审:
首 先,证人必须是事件的亲身经历者,要证明的事实必须与案件密切相关,如果待证事实与案件没有关系的,证人证言与案件不存在关联性,证人可以旁听庭审。
其次,控辩双方已经决定将证人证言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向法庭出示的。尽管其接受了办案机关的询问,但是证言内容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控辩双方均未将该证据纳入证据体系,并未决定将该证据向法庭出示的不受上述限制。
其三,证人已经接到相关通知,要求其出庭接受质证的。
当事人不符合上述条件,即使被办案机关询问过,做了询问笔录,也不属于证人,不得限制其旁听。
前文中,办案机关不管当事人家属是否了解案件事实,是否具备证人的身份,对所有的家属都做了询问笔录,然后以家属是证人为由禁止旁听,上述做法涉嫌恶意限制家属旁听,侵犯了家属旁听的权利,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极其错误的,必须依法予以纠正。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