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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无偿划转土地、房产涉及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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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A为了更好的利用资源,将一座房产和一块土地无偿划转给子公司B使用。上述划转行为中,涉及哪些税、有哪些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需满足哪些条件呢?就让华政小编为大家详细分析一下吧。

无偿划转土地使用权会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现将相关税种的税收政策及税收分析归纳如下:


一、增值税

税收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二)项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小编提示

1. 母公司A向其子公司B无偿划转土地使用权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需要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2. 母公司视同销售的销售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

税收政策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通知》”或“109号文”)“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小编提示

母公司A向其全资子公司B 无偿划转土地和房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划出方母公司A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1)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资产划转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土地使用权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该资产原土地使用权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资产划转完成日的确定方法:指土地使用权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4)双方需签订资产划转协议,划转协议中需规定:划出方母公司A按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净值划转给子公司B。

(4)划出方母公司A和划入方子公司B会计账面均不确认该项划转的损益。

(5)子公司B在接受划入的土地使用权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该项土地使用权。

(6)在该项土地使用权划转完成后12个月内,划出方A和划出方B的任何一方不得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

三、土地增值税

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二条规定:“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9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调拨)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

小编提示

(1)母公司A向子公司B无偿划转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条例规定的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行为,应属于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规定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但是部分地方出台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明确政策,如重庆,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调拨)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实际操作时应了解地方税务机关的相关政策。

四、契税

税收政策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小编提示

母公司A向其全资子公司B划转土地和房产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土地划转,因此可免征契税。

五、印花税

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小编提示

企业无偿划转土地、房屋建筑物应按照上述政策规定依“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本期编辑:牛从会

转载自:华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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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地点:深圳红桂大酒店

主讲老师:张老师 于老师

课程纲要:

       为了更好地指导投资企业实现对城市更新项目的选择、尽调、评估,设计并购方案及全过程税费优化,我公司邀请行业专家与您共享行业机密——现特邀深圳最具实战经验的城市更新税务筹划专家张老师开设此课程,希望能给广大业界同行有所指导跟启发,共同研究学习相关政策,正确理解并执行,防范税务风险,节税增收!

第一课题:2017城市更新项目税收与规划管理

 ——<2017年5月11日1天由张老师担纲主讲>

一:深圳城市更新税收与规划管理(案例分析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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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课题:房地产企业财税运营管控再造和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操演练

——<2017年5月12-13日2天由于老师担纲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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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地点:成都金地饭店

主讲老师:李老师

第一节: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及申报表试填报

第二节:增值税核心热点问题解析(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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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2017年5月16-18日(5月16号全天报到)

培训地点:沈阳玫瑰大酒店

主讲老师:许老师

课程纲要:

一:会计核算在防范税收风险中的作用

二:会计科目设置与应用

三:建筑企业收入会计核算

四:房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核算

五:成本与进项税额核算

六:各类合同与日常业务核算

七:土地增值税清算补税核算与所得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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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2017年5月17-19日(5月17号全天报到)

培训地点:郑 州未来康年大酒店

主讲老师:肖太寿老师

课程纲要:

第一节: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10大涉税疑难问题处理

一.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涉税处理

二.建筑企业工程进度结算和最后结算的税务处理

三.甲供材和甲控材的税务处理

四.建筑企业新老项目交替过程中的税务处理

五.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六.建筑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的涉税难点问题的处理

七.建筑企业资质共享和挂靠业务的税务处理

八.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费用的涉税管理

九.建筑企业自购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工地上自建临时建筑物的税务处理

十.建筑企业机械设备租赁的税务处理

第二节: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财税体系建设

一.总公司直接管辖项目部或总公司 事业部制区域公司 项目部下的财税管理

体系建设

二.总分公司(分公司是财务独立核算)体制下的财税管理体系

三.母子公司(资质共享)体制下的财税管理体系

四.建筑企业挂靠业务的财税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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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2017年5月19-21日(5月19号全天报到)

培训地点:北京陶然大厦

主讲老师:李老师

课程纲要:

一:金三下,如何把控增值税发票的底线?

二:拿地环节财税风险把控及税务筹划

三:日常费用管理环节财税风险把控及税务筹划

四:建设环节财税风险把控及税务筹划

五:销售环节财税风险把控及税务筹划

六:后营改增时代土地增值税清算财税风险把控及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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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地点:长 春君怡大酒店

主讲老师:富老师

课程纲要:

第一节:企业设立及拿地财税处理

一.企业设立及增资财税处理

二.拿地财税处理

第二节:开发和建造及工程款结算财税处理

一.“营改增”后甲供材财税处理

二.“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财税处理

三.工程款结算与建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售楼处、样板间及其装修费用财税处理

第三节:房地产销售、建筑企业确认收入财税处理

一.预交增值税财税处理

二.房地产销售业务财税处理

第四节:企业借款融资财税处理

一.集团公司融资财税处理

二.无偿借款

三.转借贷款

第五节:其他疑难问题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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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2017年6月7-9日(6月7号全天报到)
培训地点:南京白鹭宾馆
主讲老师: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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