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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桂原创】债权人已经申报债权是否还能起诉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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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3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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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企业清算方式有自行清算和司法清算两种,不管以哪种方式清算,都会涉及到债权人申报债权问题。本文不讨论清算的相关问题,而欲讨论在企业自行清算中债权人已经在债务人的债权申报登记表上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在清算未结算债权未得清偿情况下债权人能否还能对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债权?

案例

南宁市西乡塘人民法院(2017)桂0107民初5155号原告南宁市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南宁市汇昇源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起诉被告支付拖欠货款31400元及利息,原被告双方与2012年6月签订了印刷设备的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销售并提供了价值61400元的设备,约定被告支付30000定金,余款在收货后30天内支付。后被告支付仅了30000定金元,剩余31400元一直未付。2014年2月被告向原告发出《企业询证函》核实所欠付原告31400元货款,原告在该函上盖章确认,但被告仍未付款。2016年12月原告得知被告正在进行自行清算,便向被告申报31400元债权,被告在债权申报登记表盖章确认。原告原以为可以通过被告的清算中得到债权清偿,直至起诉之日认为见被告将债权分配方案作出。为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给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货款。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对欠付原告货款本金31400元予以认可,但以被告正在清算当中为由拒绝清偿债务。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对被告公司的清算情况已经知悉,且在客观上已经申报债权,被告也对原告的债权予以登记确认,原告应当按照清算程序的分配方式主张债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等费用的顺序后再根据是否有剩余财产进行债权的债权分。法院最后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争议

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在自行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已经申报债权,再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是否合法有据?如债权人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而债务人又迟迟没有清算结束,清偿方案遥遥无期,债权人难道听天由命?

笔者观点

首先,人民法院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原告起诉存在重大违法错误。第一 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规定已经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所废止,“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因此一部被废止的法律怎么能用于法院的裁判适用呢,这显然是特大的错误。

第二,原告的起诉符合民诉法的先关起诉条,争议的法律关系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有明确的诉讼请求、理由和明确的被告且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根据《民诉法》第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认定是错误的。

其次,企业的自行清算不能等同于破产清算,债务人自行清算不能诉讼无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综上,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法只规定在公司清算期间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不得对个债权人清偿但不意味不能成为诉讼被告。那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债权人的起诉呢?笔者认为法院可以根据《民诉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中止诉讼,待债务人清算结束,看债务人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如果清算组不申请公司破产清算的,说明债务人系有财产进行债务清偿,债务人有财产而不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可以继续审理原告的起诉。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如果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清算组必须申请破产,则依据破产程序处理,法院可终止对该案的审理。

因此本案法院以废止无效的法律规定驳回权利人的诉讼权利是错误的,同时也是推卸司法责任的表现。

君桂·重大刑事法务部


潘庆金律师

君桂重大刑事法务部由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伍辉律师创建,潘庆金律师为重大刑事法务部首席负责人。潘庆金律师,中南民族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具有8年以上从事执业律师的经历,广西电视台综艺频道志愿律师团成员,广西日报社南国早报南国法援栏目律师团成员。本团队律师有多年政法工作经验,与立法、审判、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保持着良好的沟通和联系,能够及时迅速地了解案件的进展和变化,从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为当事人提供极具个性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本团队律师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业务,为涉嫌犯罪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全程刑事法律服务:卓有成效地为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向审查起诉的办案机关提交律师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利,通过出庭辩护为被告人与审判机关之间对案件事实与证据作专业分析提供辩护意见,为合议庭减少错判风险,为被告人全面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帮助,切实为维护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作为辩护人的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团队自组建以来,一直提倡并践行团队精神,整合集体智慧和资源,保证刑事案件质量,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为权利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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