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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财产而终结执行的,债权人如何维权?

债务人欠债不还,债权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执行程序,债权人应当如何维权?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应当进行清算的公司(如被吊销营业执照),因为主要文件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以股东为被告,提起债权人利益纠纷之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案例1

原告: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

被告:徐滨、张志强、胡发新、王苏敏

鼎石律所向法院起诉请求:徐滨、张志强、吴亚林、潘跃、胡发新、王苏敏对(2009)朝民初字第13345号民事调解书项下柯鑫公司对鼎石律所的债务律师费300万元等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6月,法院作出调解书,确认:如果欣安公司、欣速公司未偿还鼎石律所欠款300万元,则由柯鑫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9年9月,鼎石律所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裁定书,以柯鑫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执行程序。

柯鑫公司于2010年12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告称,因鼎石律所申请执行,执行庭查封扣押了柯鑫公司的记账凭证、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帐、费用明细账等账册。在账册被查封扣押的情况下,无法进行清算。

法院观点

支持原告诉求。

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账册被查封扣押并不必然导致张志强等人无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义务人还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清算。张志强等人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目前该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应认定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所造成的债权人的损失。

典型案例2

原告:运乔铁城混凝土搅拌站

被告:刘铁生、刘东生

原告要求:刘东生、刘铁生连带给付运乔搅拌站对东博兴达公司的债权。

2007年10月,运乔搅拌站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东博兴达公司诉至通州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东博兴达公司给付运乔搅拌站货款252940元。

上述判决生效后,东博兴达公司未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运乔搅拌站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裁定书:因东博兴达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执行程序。

2006年11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东博兴达公司的营业执照。东博兴达公司股东至今未对东博兴达公司进行清算。刘东生明确表示东博兴达公司没有财产,已无法提供完整的公司账册。

法院观点

东博兴达公司已经无法进行清算,刘东生作为东博兴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东博兴达公司主要账册灭失,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刘东生的行为已经侵害运乔搅拌站作为东博兴达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刘东生作为东博兴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东博兴达公司债权人运乔搅拌站的利益,应当对东博兴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小结

1、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2、账册被查封扣押并不必然导致无法履行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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