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买几个月的车就被撞了,肇事方全责,但肇事方以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均拒绝支付车辆修复后的折旧费,认为折旧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一律不赔,那实际情况又如何呢?请看以下案例:
2010年3月5日15时40分被告陈某驾驶红旗轿车行驶到某路段,由于冰雪路面,刹车时发生侧滑与于某驾驶的雷克萨斯轿车相撞,造成两车辆破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负全部责任,于某无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于2010年5月3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用136,422.00元、交通食宿费3,374.00元、折旧费和诉讼费共计200,228.00元,并于2010年7月2日向法院提出申请对雷克萨斯轿车损失费用及车辆折旧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一、雷克萨斯轿车损失费用评估价值共计人民币97,480.30元;二、雷克萨斯轿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共计人民币为205,000.00元。
原告变更赔偿请求维修费97,480.30元、车辆折旧费4万元,并要求承担鉴定费13,000.00元及鉴定支出费1,000.00元,被告对该鉴定结论及鉴定费用提出异议,并不同意赔偿车辆折旧费用。
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等间接损失,属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法院认为,原告的车辆由于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得到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车辆的价值在事故后也发生了实际意义上的贬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在汽车交易时,相同条件下,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价值比未发生事故车辆要低,这一价值的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应该属于财产的损失范畴。
车损险保险条款规定:9座以下的非营运客车月折旧率为0.6%,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不足一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本案雷克萨斯轿车保险登记为非营运车辆,出厂日期为2008年6月1日,初始登记日期2008年11月13日,新车购置价43万(2009年8月9日原告从他人处二手交易价37万元),至评估基准日已使用年限20个月(至事故发生时使用16个月),计算该车辆正常使用时折旧金额为51,600.00元。鉴定结论该车折旧价值为205,000.00元,根据财产损失的差额计算法计算,该车的财产损失等于原物价值37万元减去残存价值205,000.00元,扣除车辆修理费用97,480.30元后,仍有67,519.70元财产损失没有得到赔偿,原告对于车辆折旧费用请求4万元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虽然目前的法律交通事故车损应否赔偿折旧费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车辆发生碰撞造成的贬值,是不争的事实。根据民事赔偿公平、公正的原则,车主应该获得赔偿。
供稿:宋敏刚 律师
编辑:黄世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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