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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自然与环境保护

 

  内容提要: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道家主张天人合一、物我为一。与此相应,“自然无为”就成为道家生态伦理的基本原则,其基本要求有二:一是顺应自然,二是勿强行妄为。以此为根据,道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生态伦理规范,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慈爱利物、俭啬有度,知和不争。道家生态伦理对于现代社会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 键 词:道家/生态伦理/环境保护

 

  世纪之交,生态伦理作为一种新的伦理价值观引起世人的普遍关注,并进入人类的现实生活,它标志着人类伦理关怀的延伸和人类道德境界的提升,这不仅是人类的幸运,而且也是地球的幸运。其实,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如何对待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这一问题早已引起了先哲圣贤的重视,只是没有引起世人的普遍关注罢了。挖掘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生态伦理思想,特别是道家的生态伦理思想,对保护环境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生态环境观:天人合一

  生态伦理观与生态环境观密切相关。现代生态伦理学的创始人利奥波得在他所著的《大地伦理学》中提出,生态伦理学必须首先确立人与自然关系的观念。可以说,如何看待自然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生态环境观是生态伦理观的基础。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中国传统文化中一个最具代表性的观点就是天人合一。在中国古代论及天人关系的诸学派中,学者们多以为应以儒家为正、为主,然而,如果单从先秦时期来看,对于天人关系的认识最有理智、最有突破性和超越性价值的当数先秦道家[1](P454)。

  与儒家把“天”理解为“道德之天”不同,道家的“天”是“自然之天”,是与“人为”相对而言的事物的自然状态。与儒家以人为主体的天人合一观不同,道家把人的产生和存在都看作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人本身也是自然的一部分。“天人合一”不仅是他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实然描述,也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应然表达。老子最先表达了天人合一的思想。他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16章)天地遵从自然之道,人也遵从自然之道。庄子明确提出了“天与人一也”的说法:“无受天损易,无受人益难。无始而非卒也,人与天一也。”(《庄子·山木》)老庄的天人合一,都是合于“自然”。他们认为,人与自然的统一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老子认为,万物的生存都离不开自然环境,万物都是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中自然而然地产生,最后又自然而然地复归于自然环境。他说:“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是曰复命,复命曰常。”(《老子》第16章)庄子也认为:“万物皆出于机,皆入于机。”(《庄子·至乐》)这里的“机”,是指自然之生机。人类若能不以主宰自居,感悟到其中的“天机”,便能达到与万物同一的“物化”状态:“不知所以生,不知所以死,不知就先,不知就后,若化为物。”(《庄子·大宗师》)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庄子描绘了人与自然和谐同一的理想状态:“至德之世,同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庄子·马蹄》)此时的人,便真正达到了“天人合一”的理想境界。

  有人以道家的上述所论为据,认为道家一味地顺应自然,看不到人的作用,否定了人的价值,甚至把人等同于动物,其实不然。道家非常重视人的价值,只是提醒人们应把自己放在恰当的位置上,不要过分夸大自身的价值,不要把自然看作是任人宰割的对象,天与人之间不是主宰与被主宰的关系。老子认为,宇宙间有“四大”,即“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在老子看来,人是与天、地、道同大的,“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老子》第27章)。可见老子并没有忽视人的特殊地位。人实高于物,而非与物等同[2](P168)。 然而人并非宇宙中的独大者,人还必须法地、法天、法道。人再大也在天地之间,也要遵从自然之道,这就是道家所讲的天与人不相胜。天人虽不相胜,但可以相合,天地自然,人亦自然;天道自然,人道无为,天道与人道就在“自然之道”中相互融合、相互贯通。在这里,老子既看到了人之“大”性,“也认识到了人有自己的限度和范围,这无疑是非常深刻、合理的。老子可谓是中国最早对人在宇宙中的地位有如此清醒、合理认识的哲学家”[1](P102)。

  在天人关系上,道家主张天人合一,物我为一。天人合一,既非以人合于天,也非以天合于人,而是各自保持其差异性的自然融合,就是要保护天与人各自的生存权利和生存方式。任何破坏自然的“人为”做法都会导致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破坏,都是道家所反对的。悟道之人不是把他物化为与己同一之物,而是懂得因任其自然的生存方式,以本明的智慧去观照外物,使每一物都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常善救物,故无弃物。”(《老子》第27章)道家既看到了天人同大、天人不相胜的一面,又认识到了天人相融合、相共通的一面。“合”、“为”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天与人、物与我相互融合、相互协调的过程。

  老庄提出的天人并生、物我为一的生态观念,作为道家的一种基本理念,是道家其他一切思想、观念的基础和出发点。以后《淮南子》中继承和发展了老庄的这一观念,把宇宙看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系统,认为万物无不被道所统摄,万物又无不以自己独特的方式来体现道。道家这种物我为一的生态观念与现代生态伦理学的观点不谋而合。美国生态学家B·德沃尔说:“人既不在自然界之上, 也不在自然界之外……人关心自然,尊重自然,热爱并生活于自然之中,是地球家庭中的一员,要听任自然的发展,让非人的自然沿着与人不同的进化过程发展吧!”[3](P454)可见道家的生态环境观对于建立现代生态伦理观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生态伦理原则:自然无为

  生态环境观是生态伦理观的基础。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看法决定了人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上的基本态度和行为。与道家“天人合一”的生态环境观相应,自然无为就成为道家生态伦理主要和基本的原则。

  道家的“道”,既是宇宙万物的本源和本根,又是宇宙的最高法则。在老子看来,“道”产生万物的过程,是一个事物自身内在矛盾运动的自然而然的过程。既然人产生于这一过程,人的一切行为就应当以这一过程为范本,将自然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4](P206), 这就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25章)。人能够做到因循自然,遵循天道自然本性的原则,过顺乎自然的生活,“以辅万物之自然而弗敢为”,就达到了“无为”的境界,这是人的最高德性。“道法自然”在这里既是宇宙的最高法则,也是沟通老子的自然观和道德观的根据。“自然无为”是“道法自然”的直接体现(甚至可以说两者只是表述的方式不同而已),也是道家生态伦理的主要原则,其它一切规范和要求,都是由此引申出来的。

  “自然”是依事物的本性自由自在的状态;“无为”是顺其自然而不含有外力强加的意思。“自然无为”作为道家生态伦理的基本原则,其主要要求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因任自然;二是不妄加作为。在老子看来,“道”为天下之母,是天地万物包括人类社会产生和发展的总根源,所以万物皆以“道”生。“道”生万物,“德”蓄万物,天地间的万事万物莫不尊道贵德。“道”虽尊,“德”虽贵,却不自以为尊、自以为贵。这正是“道”值得尊重的内在原因。人应当以自然为师,一切顺其自然,成长万物而不据为己有,化育万物而不自恃其能,成就万物而不自居其功。人不应当把自己看作是自然的主人,对自然妄加作为,做自然的主宰:“万物归焉而弗知主,则恒无名也,可名曰大”(《老子》第34章)。庄子也说:“圣人者原天地之美而达万物之理。是故圣人无为,大圣不作,观于天地之谓也。”(《庄子·知北游》)天道自然,天道无为,效法自然、遵从天地的人就应当无为任天,不将不迎,“与天为一”。

  但道家的“无为”不是无所作为,而是不刻意妄为,不恣意强行。福永光司说:“老子的无为,乃是不恣意行事,不孜孜营私,以舍弃一己的一切心思计虑,一依天地自然的理法而行的意思。在天地自然的世界,万物以各种形体而出生,而成长变化为各样的形态,各自有其一份充实的生命之开展;河边的柳树抽发绿色的芽,山中的茶花开放粉红的蕊,鸟儿在高空上飞翔,鱼儿从深水中跃起。在这个世界,无任何作为性的意志,亦无任何价值意识,一切皆是自尔如是,自然而然,绝无任何造作。”[5](P99)所以,老子强调要“为无为”,不仅不可妄加作为,还要用自己的作为去维护自然的和谐与生态的平衡。

  庄子说:“牛马四足是谓天;落马首,穿牛鼻,是谓人。”(《庄子·秋水》)在庄子看来,“牛马四足”是牛马内在之天性自然,而给马套上笼头,把牛鼻子穿起来,则是外在于牛马而强加于牛马的人为之事,这是剥夺了它们的自由,违背了它们的自然本性,是不道德的。庄子明确反对以外在的人为强行破坏事物内在之自然本性的做法,呼吁“无以人灭天”(《庄子·秋水》)。在《养生主》篇中,他说:“泽雉十步一啄,百步一饮,不蕲畜于樊中。”在他看来,野鸡走十步才能找到一口食,走百步才能找到一口水,尽管如此,它也不求养在笼子里,因为这样就违背了野鸡的自然天性。对于人来说,不能以人之心,度自然之需。在鲁君养鸟的故事中,庄子明确地表达了他的这一思想。鲁君杀牛宰羊来喂鸟,演奏九韶来使它快乐,结果鸟非常悲伤,不敢吃东西。庄子非常反对这种“以己养养鸟”的做法,主张“以鸟养养鸟”。他说:“若夫以鸟养养鸟者,宜栖之深林,浮之江湖,食之以委蛇,则平陆而已矣。”(《庄子·达生》)鸟只要居住在深林里,或翱翔于江湖上,以小鱼泥鳅为食,不需要人类自己所需要的那些东西。因此,为猪打算就应当让它吃酒糟米养在圈里;为鸟打算就应该让它自由自在地在蓝天飞翔;为鱼打算就应该让它自然快乐地在水里畅游。对待自然,人类应当“不开人之天,而开天之天”(《庄子·达生》)。以自然的方式对待自然,一切违背自然天性的“人为”努力都是不道德的。

  “自然无为”作为道家生态伦理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人类因循自然,不任意妄为。人在自然面前,应当如庖丁解牛一样,善于依乎天理,因其自然地生存,否则,必将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三、生态伦理规范

  道家基于天人合一的生态环境观,坚持自然无为的生态伦理原则,并与此相应,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生态伦理规范。老子说:“我有三宝,一曰慈,二曰俭,三曰不敢为天下先。”(《老子》)第67章)据此,可以把道家的生态伦理规范概括为:慈爱利物、俭啬有度、知和不争。

  慈爱利物。“慈”是老子提出的一个道德规范。老子说:“夫慈,以战则胜,以守则固,天将救之,以慈卫之。”(《老子》第67章)慈的本质是要宽容,要有虚怀若谷、海纳百川的胸怀。“慈”是天之道,是自然的本性,将“慈”引入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就是要求人类效法自然之道,生长万物是为了让万物更好地成为他们自己,而不是将其据为己有;协助万物是为了让万物按自然的本性生长繁衍,而不是自恃其功;规约引导万物也是为了使万物完善自己,而不是要控制和主宰万物。这种态度,体现了人以自然为师,无私心、不居功、不主宰的宽大胸怀。庄子则把自然作为审美伦理的客体,欣赏自然,从中获得精神享受。庄子认为,不应把物作为满足功利欲望,一心想要占有的对象来看待,而应当“与之为悦”(《庄子·则阳》),“乘物以游心”(《庄子·人间世》),从人世的利害得失中解脱出来,从而得到一种精神的安慰和愉快。人只有热爱自然,在欣赏自然的永恒与无限中不断拓展自己的胸怀,陶冶自己的情操,才能象自然那样“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使自己的人生历程自然而完满。

  在对待物的态度上,道家不仅主张爱物,而且和儒家“亲亲仁民爱物”的思想相一致,主张“爱人利物之谓仁”(《庄子·天地篇》)。道家认为,人类的行为不仅不应当破坏他物,而且应当益于他物,这样才可谓道德。

  俭啬有度。“俭”是道家的另一重要的道德规范,也是道家倡导的优良品德。慈是人们处理人与自然之间关系时,对待自然所应有的无私情怀;俭则是人们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对待自身欲望所应有的道德要求。这里的俭,主要是要求人们约束自己的欲望,不能一味地求取。“俭故能广”,王弼注曰:“节俭爱费,天下不匮,故能广大。”老子说:“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故知足之足,常足矣。”(《老子》第46章)人类要维持其生存,就必须从自然界获取其生存所需的物质材料,但凡事都应有一个度,超过了一定的度就会适得其反,只有知足知止,才能远离危险,避免祸患,立于不败之地。“甚爱必大费,多藏必厚亡。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老子》第44章)“夫亦将知止,知止所以不殆。”(《老子》第32章)将这种思想应用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就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要有节制,只有知足知止,方能持久。庄子嘲笑那些疯狂地掠夺自然物而不知休止的行为,“一受其成形,不亡以待尽。与物相刃相靡,非行尽如驰,而莫之能止,不亦悲乎!终身役役而不见其功,恭然疲役而不知其所归,可不哀邪!”(《庄子·齐物论》)他又说:“凡有貌象声色者,皆物也,物与物何以相远?夫奚足以至乎先?是色而已。则物之造乎不行,而止乎无所化,夫得是而穷之者,物焉得而止焉!彼将处乎不淫之度,而藏乎无端之纪,游乎万物之所终始,一其性,养其气,合其德,以通乎物之所造。”(《庄子·达生》)人应当认识自然规律,顺应自然规律,与自然浑然一体。顺应自然,就是不要渴求不必要的和得不到的东西,把自己的欲望和行为节制在自然规律的限度之内,真正与天同一。

  与俭相联系,老子还提出了另一个概念:“啬”。老子说:“治人事天,莫若啬。夫唯啬,是谓早服;早服谓之重积德;重积德则无不克。”啬,指爱惜,人应当爱惜自然财富,爱惜自己的劳动成果,只有这样才能积蓄能量,厚藏根基。“啬”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就是要求禁止一切极端的、奢侈的、过度的行为,“圣人去甚、去奢、去泰”(《老子》第29章),只有这样才能得以长久。

  知和不争。老子三宝的最后一宝是“不敢为天下先”。人们通常据此说明道家明哲保身的生活态度。其实,把这一观点放在老子整个学说中看,“不敢为天下先”主要是解决“有为”与“无为”这对矛盾时的一个原则。与道家“道法自然”的思想相一致,人应当以“无为”的方式实现自身。将之运用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就是要知和不争,即在与自然的和谐中把握自然规律,顺应自然规律。

  道家把“和”作为宇宙生成的主要机理,“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老子》第42章)。万物都是在阴阳两气的相互激荡、相互和谐中产生的。对于效法自然的人来说,在自然面前要心气平和,无为不争,达到与自然同一的理想境界:“含德之厚,比于赤子。”婴儿在不知不觉中自然而然地与环境融为一体,这种状态就是“和之至也”。因而,对于人来说,“知和曰常,知常曰明。益生曰祥,心使气曰强。物壮则老,谓之不道,不道早已。”(《老子》第55章)自然界的阴阳之气相互融合和谐,使万事万物得以产生;反之,失去了和谐,万物就无以生存与发展。因而,对于效法自然的人类来说,应当遵从自然本身的和谐,不强力硬为。知道和谐,也就知道了道的本质。道的本质就是“阴阳和静”。庄子说:“阴阳和静,鬼神不扰;四时行节,万物不伤,群生不夭。”(《庄子·缮性》)可见遵从和谐的规律,以平和的心态对待自然万物,不贪生纵欲,不与自然争先逞强,就可以保持淳和之气,与自然合而为一。

四、对环境保护的意义

  当生态环境问题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当对生态伦理的研究已在世界范围内引起重视,当可持续发展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战略选择时,对道家生态伦理思想进行提练和阐述,对于中国乃至全球范围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道家“因任自然”的思想对于人类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国际自然保护同盟根据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制定的伦理原则指出:“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与所有在这个星球上的其它物种一样是永恒生态规律的对象。”“人类的文化必须建立在对自然的极度尊重上,具有与自然一致的观念,并认识到人类的事务必须在与自然的和谐平衡中进行。”这些思想与二千多年前道家的思想何其相似。因而,着力挖掘道家生态伦理思想,将之改造、吸收,对人类的现代环保意识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与儒、墨两家不同,道家在思维方式上采取“否定式”,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道家讲天道自然是对人格之神和主宰之神的否定,要求人们不可自视太高,不可把自己放在主宰万物的不恰当位置上;在行为方式上以“道法自然”、“自然无为”为核心原则,要求人们不要刻意地以自己的方式改变自然,尊重万物的自然本性是最可贵的。这些思想对于相信自己“无所不能”的人类来说,无疑是一剂“清醒剂”。深入地研究道家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准则,将会促使人们用一种全新的眼光来看待自然、看待人们生存的这个世界,对变革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态态度,以及从根本上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必定有积极的作用。

  (三)在天人关系上,道家和儒家都推崇“天人合一”的思想。比较而言,儒家强调“制天命而用之”,具有人是自然的主人和支配者的倾向。道家则既不主张以天制人,也反对“以人灭天”,“以故灭命”,力主“人”、“天”之间的和谐。在他们看来,人在形体上是渺小的、软弱的,是受制于自然天地的有限存在,但在精神领域却可以纵横驰骋,自由自在。因而人在“天”面前应是自然无为,但人的精神及其境界则应当是博大超然的。这种对人在宇宙中位置的反思以及注重人的精神境界提升的思想,对于今天人们如何处理自然界有限资源与人类无限追求的矛盾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

  原文参考文献:

  [1]朱哲.先秦道家哲学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2]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2.

  [3](美)R·T·诺兰.伦理学与现实生活[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

  [4]徐嵩龄.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5]王泽应.自然与道德[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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