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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我国企业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的案例分析及启示——以浙江省乐清市有关企业破产清算、重整案为例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文章来源:《征信》2016年第4期 第85-87页



摘 要:在近几年的经济下行周期中,乐清市一些企业债务危机风险爆发,并沿融资担保圈蔓延,大批企业陷入错综复杂的债务纠纷案件中,涉案企业纷纷倒闭。当前,民营企业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演绎着乐清区域内新一轮经济洗牌,而洗牌的方式直接对乐清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乐清企业倒闭处置案例显示出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局限性。


关键词: 破产清算; 破产重整; 信用体系建设



 一、基本情况


乐清市是温州经济模式的发祥地之一,民营经济在当地经济中占绝对的主导地位。在近几年的经济下行周期中,由于投资经营环境恶化,企业经营利润减薄,资产严重缩水,乐清市一些企业因过度融资、盲目扩张埋下的债务危机风险隐患显现,少数企业的偿债风险传导到融资担保链条上,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大批企业陷入错综复杂的债务纠纷案件中,涉案企业纷纷倒闭。自2012年至2015年6月份,共三年半时间内,乐清市人民法院累计受理破产清算案件60件,审结46件,受理破产重整案件3件,审结1件,受理破产和解案件1件,审结1件。

 

当前,民营企业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演绎着乐清区域内新一轮经济洗牌,而洗牌的方式直接对乐清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二、乐清市企业破产清算、重整案特点及成因分析




(一) 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主体深陷债务危机,而经营状况尚好

 

乐清市企业发生风险主要原因有三: 一是过度融资,对外投资失败诱发债务危机; 二是受或有债务牵累,担保代偿风险导致资金链断裂; 三是主业经营失败,失去盈利能力。据中国工商银行乐清市支行调查,近三年该行贷款企业劣变的有68户,其中由于担保圈问题引起劣变的企业数达到38家,占比55.88% 。劣变的企业对外均有巨额投资,包括向关联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典当行、矿业及房地产业等; 企业对外投资涉及领域面广范围大,普遍存在利用乐清本地企业为融资平台过度融资、资金外流、短期债务长期使用等问题,资金的不合理占用导致债务危机,以致破产,并拖累为其融资提供担保的企业,而真正由于主业经营不善而倒闭的企业相对较少。乐清市破产重整或清算的企业大多主业经营状况尚好。

 

(二) 政府出台政策援助,避免企业集中倒闭

 

由于出险企业家数多而且大多为规模以上企业,对当地经济影响举足轻重,为稳定乐清经济发展,乐清市政府出台政策援助,希望以延长资金链存续时间换取企业消除风险的空间,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集中倒闭给经济造成的巨大波动和混乱。乐清市地方政府近几年先后成立了企业帮扶领导小组、风险处置办公室等机构,并出台相应的帮扶措施和办法,专门应对企业风险,做了大量工作: 坚持市场化原则制定严格的标准对风险企业进行甄别,确定帮扶和淘汰对象。对产品市场前景好、符合产业导向、生产正常的困难企业,落实帮扶政策,在土地、税收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 设立政府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企业还贷、转贷; 对银行已经起诉的案件,引导司法部门加速审判或协调处理,最大程度维护金融债权,并在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加快处置流程,减轻处置费用; 同时加大对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务及转移资产行为的制裁力度,保障商业银行和担保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 企业破产重整空间狭小,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巨大

 

尽管大部分企业发生风险时主业生产经营状况尚好,并有市政府出手援助,但绝大部分破产企业最后还是以破产清算终结,对经济产生破坏性影响。近几年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的在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之间反复摇摆并最终走向清算的案件,经调查,经营正常企业债务危机没能重整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种。

 

1.经济下行,影响企业成功重整

 

受经济下行大环境的影响,企业家经营信心不足,对经济预期不断下调,并不断改变投资策略,影响了企业重整。2013年3月10日,浙江博大塑料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乐清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因主业经营正常,公司资产良好,债权人和博大公司均有重整意向,经过预审、债权申报、公告以后,于2013年7月17日,在乐清法院的主持下,成立了债权人委员会,并经债权人委员会商议,拟定引入战略投资人注入资金,并启动股权重组模式进行重整。此后该案经过延长重整计划、强制重整等诸多波折后,战略投资人仅缴纳了第一期500万元诚意金,便终止后续投资,近期因为战略投资人违约终止投资而宣告重整失败。

 

2.社会诚信缺失,企业重整先天不足

 

一是企业财务行为违规,导致对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困难。破产企业资产与股东个人资产混同严重,企业账册资料不全或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导致资产审计、债权审查难以进行。如吉福公司破产案,公司的资产与股东个人的资产混同,在对企业进行破产的同时,破产企业股东个人的债务由乐清市政府“处置办”进行受理处置。另外,破产集团公司与成员公司之间的资产、债务也存在黏连的现象。如乐清人民法院审理的森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森泰电器厂等关联的4家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以及帆顺船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海重工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的4家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集团公司与成员公司之间资产混同,同时破产企业还存在内外账问题,如承兑汇票、民间借贷等债务没有入账等,导致审计困难。

 

二是社会监督和服务不到位,企业破产重整波折多、成功难。破产企业大多存在厂房违章建筑,固定资产变更登记困难,变现价值低,甚至无法变现。以帆顺船业集团等4家关联企业破产案为例,帆顺船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破产时可供清算的财产主要是厂房、办公楼及海域使用权。因厂房、办公楼的建设用地分别是向当地村集体租赁的,未经过土地、住建部门审批,属于违章建筑物,无法通过正常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另外,受经济形势的影响,该企业名下的海域使用权等财产亦难以在司法程序中得到成功处置。

 

三是企业之间互信程度差,信息不对称,破产企业资产价值评估、变现难。如江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综采设备、乳化液泵系列配件、支架阀配件、真空磁力防爆开关系列配件、煤电钻、防爆电器元件、电机车配件制造、加工等,原是全国煤炭行业定点生产“乳化液泵站”的5家企业之一,发展趋势良好,2011年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5.47亿元,净利润8913万元,分别比2010年增长39%和37%。2012年该公司因对外担保出现风险,融资出现劣变,被保证企业德美斯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跑路,企业停产,江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浙江矿安机械有限公司分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300万元和3000万元,造成其资金链紧张,最终断裂。2012年9月末,江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发放完员工工资后停产,乐清市政府为此组织召开了银行和保证企业协调会,十多家涉及该企业及其子公司融资的银行以及相关的保证企业参加了协调会,决定对该公司进行先行清算。2012年10月22日,江南矿业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乐清法院于11月30日裁定受理江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随后,江南矿业和案外一家知名企业达成重整意向协议,在取得相关债权人和乐清人民法院的支持下,启动重整程序。该重整案历经一波三折后,直至2015年6月,终因投资方大幅压价严重影响债权受偿率而重整失败。此外,乐清市另外几家原优质企业资产处置时都曾遭遇大幅压价,拟受让企业以经济疲软为由,机器设备基本上只愿出废旧物品的价位,而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对破产企业地产、厂房进行拍买,也总是反复流拍。

 

3.重整时间跨度长,重整企业恢复生产困难,打击了市场信心

 

企业重整案审理需解决诸多复杂的问题,案件审理过程一般需要2年左右时间,企业经过长时间停产后,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重整企业恢复生产困难。据调查,目前,乐清区域内尚没有重整后恢复正常生产的成功例子。

 


 三、启示



(一) 诚信建设存在误区是造成经济动荡的根本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诚信建设存在误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局限在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等,政府、银行、社会各部门通过各种方法引导企业提升产品质量,重合同守信用,以诚信赢得市场,以诚信赢取融资,却没有造就各方面共同诚实守信、真正意义上的诚信社会。局限的诚信建设为企业赢得眼前利益,而其中掺杂的诸多不规范失信行为,却埋下最终走向毁灭的隐患。局限于经济领域的诚信建设,在经济上行阶段推动了经济的加速发展,而在经济下行特别是持续下行的情况下,社会诚信不足、互信程度差,各方面自乱阵脚,无以应对危机,甚至人为放大了危机。

 

长期以来,银行对企业是否诚信的标准是企业是否按时还本付息,有意无意地忽略了企业融资是否适度,资金使用是否合规,忽略了企业在资金获得和使用方面是否真正诚信,更忽略了银行自身向企业放贷行为是否真正的规范、诚信。在2012年之前十多年时间内,乐清市银行系统信贷资产不良率低位运行,利益驱动,各商业银行纷至沓来,乐清区域内银行网点快速增加,同时各银行以业绩论英雄,业绩决定员工的收入和职务提升,银行业内业务竞争异常激烈,导致区域内银行贷款超常规增长,大量信贷资金外流。面对经济下行和企业破产,银行身为最大债权人,却大多反对企业重整,因为银行最了解企业,也最希望快速摆脱破产企业的债务纠纷,普遍认为企业重整拖长债务处置时间,将造成更大损失。

 

政府部门在引导企业规范、诚信的同时,也往往忽略自身行政行为的规范和诚信,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经济,对经济市场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服务不够到位,有关法规执行不彻底,有的甚至违法、乱纪、腐败。

 

(二) 为社会增信,建立诚信社会,是提升社会应对危机能力和促进长期稳定的有效方法

 

孔子曰: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小车无,其何以行之哉?”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做人行天下之本。如今,经历了经济动荡的阵痛之后,我们再次面临诚信建设的重要课题。

 

一是要倡导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以道德法规为基础,以诚实守信为重点,深化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教育和落实,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把诚信作为一种思维、一种文化理念渗透到企业、银行、政府部门的行为规范当中,乃至每个人灵魂的深处,而不只是局限在企业的经济行为上。

 

二是刮骨疗伤,从严惩戒失信行为。法院在审理破产清算、重整案过程中,发现失信、违规、违法行为,要与相关部门一起,对失信、违规、违法行为进行问责、追究,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三) 采取切实措施,提振社会信心,有效提升企业破产重整成功率

 

完善《破产法》《担保法》中相关规定,强化对资金提供者的保护,解决企业重整中资金短缺问题。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经济市场的监督、服务机制,促使债务危机企业提早启动债务重整程序,在保护生产力的同时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完善。法院要注重繁简分流,缩短案件审理期限,努力提升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时效性,尽量缩短重整企业停产时间。同时,对重整企业要适当给予政策倾斜,强化服务,使重整企业在资源与生产要素重新配置的情况下,焕发新的活力。人民银行要引导金融机构不断规范金融服务,强化金融创新,加强对重整企业金融支持力度,降低重整企业融资成本。

 

注:因文章篇幅限制,文章脚注此处省略,敬请谅解。



   责任编辑:恽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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